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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司破产了,虚增收入多出的3000万税款可以不交吗?

 whoyzz 2020-09-23

人们怕和政府部门打官司。在涉税争议中,一旦被税务局找上,打起了官司,企业往往会感到害怕,认为胜诉几率渺茫,甚至担心事后遭到报复。

但实际上,用诉讼解决纠纷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方地位平等,纳税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不必过于担心,只要理性寻找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就有办法解决问题。

案例|公司破产了,虚增收入多出的3000万税款可以不交吗?

案情简介

武汉市某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7年6月份,被市中院裁定破产重组。2017年8月份,市中院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告内容—破产文书”一项中向甲公司的债权人发布公告通知,告知甲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国地税合并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某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局)合计申报税款债权金额为3900余万元,滞纳金为1790余万元。其申报债权的主要证据材料就是甲公司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纳税申报表。

管理人(简单理解为企业代表)审核后认为:甲公司经营战略过于激进,为使财务数据满足上市条件及满足部分股东对赌条件,涉嫌通过虚构项目的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隐匿已发生的支出少列成本费用等财务造假行为,因此甲公司依法应进行纳税调整,相应调整相关税务债权。调整后税收债权本金958万余元为优先债权,454余万元的滞纳金为普通债权。其主要证据资料为:(1)甲公司更正申报审核事项说明及证明材料;(2)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和鉴证报告。

税务局不同意管理人的上述审核意见,提交了《债权异议表》,后经过几轮磋商,无解。税务局遂向市中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3900余万元税款为优先债权,1790余万元滞纳金为普通债权。

案例|公司破产了,虚增收入多出的3000万税款可以不交吗?

争议重点

税务局观点:甲公司应补缴税款3900余万元,滞纳金1790余万元。

甲公司管理人观点:甲公司应补税款958万余元,滞纳金454余万元。

管理人迅速和有专门财税法背景的专业团队一起整理了案卷材料,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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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调查取证
搜集
有利的法律依据

经过简单了解,甲公司管理人聘请的团队立刻从以下方面调查取证,证明业务是虚构的,理应更正申报。

一、证明业务虚构,虚增收入

了解甲公司的业务合同及单证是否经交易方确认,财务是否开具过发票,是否有项目资金流入、经对方确认的应收账款等。

二、证明业务虚构,少列成本

包括原应由甲公司列支的人员工资由关联方公司列支的财务凭证以及原应由甲公司列支的租赁费用,相关债权人在此次债权申报中申报了的债权。

三、委托第三方鉴证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表明甲公司存在财务舞弊和虚假纳税申报的重大嫌疑。

四、应更正申报的法律依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也对纳税人更正申报的权利进行了明确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纳税义务人更正申报的权利。虚增收入,少列支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确实需要监督规范,但是不能因此剥夺纳税人申请更正申报的权利,两种法律关系,分别处理,更符合法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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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建议

分工社会下,将专业问题交给由专业人员解决,是最高效、成本最低的做法。

在诉讼案件中,涉税类案件专业性相对较强,对律师的专业度要求较高,要求代理诉讼人同时具备财税与法律双重知识背景。尤其与税务局产生纠纷时,更需要有专业人士帮助处理。

实践表明,企业在发生税企争议时,或在涉税诉讼阶段,若能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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