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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代偿后如何追偿最有效?

 于律师资料库 2020-09-23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代偿后,担保人该如何追偿以最大可能保证自己的权益?是告反担保人?还是告债务人?是将反担保人与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还是告一个,将另一个列为第三人?

一、案情概要:

B向A借款,AB签订借款合同,B找到C为其提供担保,故C与A签订担保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D与C签订反担保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反担保。到期后B无力偿还,故C依据担保合同代偿了该笔借款。那么之后C该如何向B和D追偿呢?

二、理论探讨:

(一)四方法律关系如下:

(二)问题剖析

由图可见:

1. C与D间是反担保关系,C可以直接依据双方间的反担保合同向D追偿。

2. C与B从图中看似乎没有直接的书面合同关系,但是C作为B的担保人代替B偿还了其所欠A的债务,故《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即C可以向B追偿。当然这背后是存在法理支撑的:C帮B提供担保与A签订合同可能原因诸多,比如二者是密友愿意为彼此两肋插刀,或者B曾有恩于C亦或C欠B的货款未还等等。但以上凡此种种归结到底其实都是一种委托关系。该委托关系可能通过书面的委托合同来表现,也可能没有。是故,C能够向B追偿是基于这种委托法律关系。

3. D向B追偿的原理同上。

那么问题来了,区分民事诉讼中不同的诉的重要标准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即法律关系。因此,C向D追偿依据的是反担保合同关系,而C向B追偿依据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只是法律将此追偿法定化了)。由此,似乎两者不是同一个诉,C似乎只能分开起诉了。

但问题又来了:分开起诉的话,若C分别起诉了D和C,胜诉后既可以向B追偿,又可以向D追偿,这样可能产生C获得两份赔偿的情形。因为C实际上只享有一份债权的法益,因此不能获得双份利益。那么是否意味着C只能选择B、D之一起诉吗?笔者认为不是,因为这样又限制了C的诉权。C完全可以向D追偿一部分,向B追偿一部分,D偿还多少再向B追偿多少就是了。——由此可见B、D间实质上是一种连带责任关系。就此,现阶段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若干判例均支持笔者的观点。

三、判例支持

1. (2014)思民初字第8639号“鼎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厦门市辉鹏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纠纷中,鼎丰作为担保人替辉鹏公司代偿后就将债务人辉鹏及反担保人陈伟鹏、高维新等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判决部分如下:

“被告厦门市辉鹏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债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鼎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本息5002690.7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3年12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

被告陈伟鹏、高维新、苏毅敏、洪海明、陈毅华、陈静(反担保人)对被告厦门市辉鹏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厦门市辉鹏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追偿;”

2. (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023号“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上海雄焰建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判决也支持了笔者的观点。

四、解决方案小结

由上分析可知,作为担保人代偿后可以将债务人和反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只是最终反担保人代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这种方案即节约司法资源,又避免产生双份赔偿,同时也符合当事人间实质上连带责任的承担地位。

本文由天基律师原创,公号转载请注明来源


作者 | 丁亚培

编辑 | 天基新媒体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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