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法典学习笔记(十九)

 吻你鸭先生 2020-09-24

楼顶花园是谁的?

一层的小园子是谁的?

文/小窗灯火

前十篇写完了总则编,第十一篇给物权编开了个头儿,第十二篇写了物权是否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三篇写了不动产登记不是行政确权,第十四篇写了钱是一种特殊的物。而后十五、十六、十七、十八,连续四篇写完了物权变动。

今天,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_^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很年轻的概念,刚“出生”不久。

民事主体享有房屋所有权,是改革开放之后才有的事情。

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大家的住宅都是平房:

这个院子是自家的,旁边的院子是他家的。自己的住宅与别人的住宅就一道院墙隔开,院外的道路,大家都能走,这就可以了。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居住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越来越多地采用住宅小区的居住方式。

而且“住宅”成了“住宅楼”,里面像一个个小格格:竖看是一套一套的单元,横看是一层一层的楼层。

每个小格格,属于特定的人专门享有所有权。

但整栋楼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除了一间间的单个房屋,还有楼道、单元楼门等。

整个小区也是一个整体,除了住宅楼,还有道路、绿地、小区大门等。

整体当中,除了专有的部分之外,便被符合条件的群体集体共有。

特定主体对一间间的单个房屋专门享有所有权,符合条件的群体对共有部分共同享有所有权,有专有权,也有共有权,这就形成了新的所有权结构形式。

也就是今天要写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_^

主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小区的业主。在小区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当然是业主。

小区内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或基于其他合法原因占有使用房屋的人,也都算是业主。

另外考虑到实际情况,最高院曾有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在小区内买了房,已经入住,却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人,虽然还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专有权

专有权,就是对业主自己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推开自己家门进屋,里面的空间都是自己家的,跟别人没有任何关系。

若是住宅,一套房一个产权证。业主对这套房里面的空间所享有的,就是专有权。

若是商业性、营业性用房,一家公司可能买了整个楼层、或者几个楼层甚至整栋楼,每一层都有很多间房,那也没必要每间房都办产权证。

他买的整层楼或者整栋楼,办一个产权证就可以了,他对整层楼或整栋楼所享有的,都是专有权。

所以房屋可以用各种方式来进行分割,登记起来也方便。

共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大家都能用,就是共有部分。共有部分由很多人享有共有权。

就商品房住宅小区而言,一个小区一般不止一栋楼。这样共有部分要再分为两种:

第一是每栋楼中特定业主的共有部分,例如二号楼的楼道、电梯等公用部分,只能归二号楼部分特定业主共有,与三号楼、五号楼业主就没关系。

这种共有,被称为一部共有。

第二是全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例如小区内的道路谁都可以走,绿地谁都可以看。

这种共有,被称为全部共有。

然而若深究,并不只是专有、共有这么简单,例如共有部分有时也能设置专有权。

有几类特殊的结构,值得具体讨论一下:

一层的小园子与楼顶花园

咱们买房的时候,一般不愿意要一层和顶层。

一层潮湿,管道易堵,采光还可能有问题。顶层太热,还可能漏水,上上下下多耗时间。大家都不喜欢,所以一层顶层价格最低,买的人也最少。

开发商就想办法,说买顶层的,送个楼顶花园,买底层的,能带个小园子。

早的时候,楼顶是禁止“开发”的。如今随着建筑物质量的改善,可以上去栽花种草了,有些城市甚至鼓励大家去楼顶搞搞绿化,改善城市环境。

实践中,楼顶一般是顶层的业主才能上去,一层的小园子也只有一层的业主才去收拾。

然而,其他业主能不能主张共有呢?

楼顶是大家的,我虽然不在顶层,我也想上去栽栽花。或者我虽然不住一层,我也要去那个小园子里面种点菜。

或者让给你去用,我不去了,你给我一点钱。

这个问题,不排除能通过协商解决。然而若是深究,也有依据:

楼房的共有部分,属于全楼业主共有,享有共有权,没问题。但是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共有部分里面设置专用部分。

每个人买房时,开发商会介绍:如果买顶层,就送一个楼顶花园。如果买一层,也送一个小园子。但是如果买三楼、四楼,那就什么都没有。

实际上这可以认为是个要约,买房人做出“承诺”后,能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若买中间楼层,就意味着认可放弃对楼顶花园与一层小园子的共有权。这样楼顶花园就只属于顶层,一层的小园子也只属于一层。

楼顶花园、一层的小园子,这两个共有部分,就相当于通过约定,设置为专用部分了。

露台

露台跟阳台不一样,露台实际上是别人家的楼顶。这是高档小区上下楼层特有的一种结构。

会不会有业主主张,这个露台应该是这个楼所有业主共有的,我也要用。或者就让你用,我不去用,但你给我一点钱。

这能行吗?

不行。

楼房有些特定结构,虽然是共有的,但客观上可以被设置成专用部分,由专门的业主专门地、排他地使用。

例如露台,若要使用这户人家的露台,必须进入这户人家的家门,从人家家里穿过去,才能到达。

这就形成了一种类似法定的专有部分。所以其他的业主是不可能使用的,当然也不能要求人家支付费用。

会所

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城镇公共道路除外)、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那会所呢?

会所是小区里面,单独修建的建筑物。大多用于服务于小区业主的生活,例如健身房、餐馆、邮局、银行等等。

实际上都是商业用房,统称为会所。

关于会所,北京市出现过诉讼:有个小区会所,里面经营着一家烤鸭店,客人很多,生意极好。

有业主一看,如此火爆,收入肯定很高,租金应该也很高。

整个小区都是我们业主买下来的,这些会所等建筑物是不是也应该由所有业主共有呢?

那烤鸭店缴纳的租金是不是应该由所有的业主来分享?

物业就说不行啊,物业可能是开发商办的,说租金收益应该归开发商。

于是就引起了诉讼。

民法典立法时,就考虑到会所归属的问题,讨论过程中,立法者首先排除了会所归业主所有的规定,不再进行讨论。

为什么呢?

会所其实都是商业盈利性的用房,如果规定为全体业主共有,会引起很多问题:

例如谁来管理、谁来经营、谁来分配收益?

更关键的是,经营是要投资的,谁来投资?投资是有风险的,谁来承担经营失败的风险?

这些都不易解决,最后认定,商业会所不归业主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到大家的日常居住与生活,还是很贴地气的。

接下来两篇要写的,一是与小区业主共同管理相关的内容,二是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

有很多内容,在实践中落实的不好,冰冻三尺,解决起来也不能着急。

然而,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努力的理由。

不是有很多法律规定,都是经由法律人坚持不懈,奋力推广,才落实普及的吗?

学习让人充实,结伴更增乐趣!民法典诞生,是所有法律人共同学习的好机会,欢迎一起学习的朋友们多多探讨,多多交流!

持续更新中······

静夜思法 发起了一个读者讨论 我写明白了吗?若有疑问或新看法,欢迎提出,期待期待 精选讨论内容
尹宏坤

催更,坐等19

作者

下周

最深的林

向作者表示钦佩!

作者

不敢,敬请林法官多指点

何启蓉

好的,读完了再说哈。

余下2条讨论内容

荐读六篇:

1、公开前言

2、执行法官的痛苦

3、提高法考通过率的建议

4、当代中国,法官、律师工作累的原因

5、法院执行工作最最难补的大漏洞

6、法院执行工作中参与分配的几点疑问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