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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事务所可以要求被征收人限期腾地交房吗?

 荷香月暖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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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事务所可以要求被征收人限期腾地交房吗?


8小时前

拆迁事务所可以要求被征收人限期腾地交房吗?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在与拆迁部门未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拆迁部门为了给被征收人施压,往往会通过给被征收人下发限期腾地或责令交地通知、决定要求被征收人限期拆除房屋并交出土地。那么,到底什么机关才有职权下发限期腾地决定?拆迁事务所是否有权要求被征收人限期腾地交房?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相关知识。

龙某在长沙县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房屋用于经营,经济效益可观。龙某房屋及其周边的房屋都是临街房屋,位置优越,配套设施完善,工业园区、住宅、商业房等应有尽有。现如今,像龙某这种临街房,在面积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在当地仅仅用于出租,每月租金都得上万元。同时,龙某房屋周边商品房(住宅)达到了8000元/平米,商业用房3-4万/平米。

政府因修建公路征收龙某房屋所在片区的房屋,然而,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却存在各种违法行为。龙某房屋及其周边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本是国有土地,只是因历史遗留问题致使一些房屋所有权人未办理成国有土地使用证,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被政府划分成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从而补偿标准也就相差甚远。龙某的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本也是国有土地,却被纳入了集体土地征地的范围。

当地拆迁事务所多次找龙某及其家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由于补偿标准太低,未达成一致补偿协议。后拆迁事务所向龙某下发了限期拆迁腾地通知,要求龙某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并确定了对龙某房屋的补偿、装饰装修费等。龙某不服,遂委托律师介入。

律师经过研究分析,发现该限期拆迁腾地通知存在很多违法点。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可知,有且仅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作出限期腾地、责令交地的通知或决定,拆迁事务所仅仅是当地管委会下设的一个事业单位,其根本无权作出该通知书。其次,龙某房屋系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本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对龙某进行补偿安置,而不应当以集体土地征地名义对龙某进行补偿安置。再次,征地程序违法,该通知书的作出缺乏合法的征地条件。最后,该通知书的作出程序、送达程序、内容等违法,侵害了龙某的合法权益。于是,律师指导龙某针对该通知书提起了诉讼,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关于限期腾地、责令交地通知或决定,只能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而不能由其他行政机关委托任一单位作出,否则将是根本违法。另外,关于限期腾地通知书,如果确定了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利益、限期被征收人拆房交地,则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是具有可诉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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