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2月27日零点,赵金勇来到河南省南阳市王营村日杂门市部,企图强奸女值班员阎某,因阎惊醒后极力反抗并咬伤、抓伤赵的左手和面部,致使赵强奸未得逞并匆忙逃走。 赵金勇因惧怕事行败露便起意杀人灭口,于凌晨3时左右,携带砖头返回该店,将阎某推倒在地用砖块猛砸其头部,后又用刀猛砍阎10余刀后逃跑。阎某经抢救免于一死,但造成终身残废。 当日赵金勇由其叔父陪同到卧龙乡派出所投案自首。 二审改判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二审判决不当为由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调卷审查后认为:赵金勇强奸、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不当,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多次讨论后,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1988年8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赵金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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