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台有读者提出此问题, 让点评哥想起了高中思想政治课的两分法,因为答案是不一定……要从两个方面看。 为什么这么说呢? 我们来看看一些依据,希望能给与大家一些参考。 保险法这么分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在保险法里,年金险并未单独独立,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并列。 01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 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原保监会2011年下发,2015年修订了一个制度,名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其中第七条如下: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在这个制度里,年金保险被独立在人寿保险之外。 02 《人寿保险精算规定》 原保监会1999年下发了一个通知,内涵5个文件,其中之一为《人寿保险精算规定》。 在其中有如下一段: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在这一制度中,年金险被定义为人寿保险的一种。 03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保险法》属于国家法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在法律规定与行政法规规定内容相冲突时,法律效率更高。 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条,该法规制定目的为“为了加强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在该法规制定目的内不与保险法产生冲突,年金保险独立于人寿保险外的人身保险分类方式在该法规管理范围内有效。 据点评哥猜测,读者对此问题进行关注,是因保险法中关于破产的条款对人寿保险予以了保护。 那么就保险法关于人寿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破产时的相关规定来说,不应引用《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更应参照《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等文件中“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两全保险)。”的说法,将年金保险纳入人寿保险范围处理。 互动点评 年金险,几年前一直占据保险市场的主要规模。而在监管提出保险姓保口号后,年金险在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中所占比重越来越低。 但所谓存在即合理,年金险在国外也是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未来希望保险公司开发出更好的年金险产品,惠泽消费者。 |
|
来自: 新用户84259150 > 《保险进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