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2月,陕西临潼21岁的王更地因贪财与同案犯权学力在临潼火车站相互勾结,共同策划盗窃秦兵马俑珍贵文物进行倒卖。 17日晚12时许,王更地在权学力的催促下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翻墙进入秦陵博物馆,撬开秦陵考古队办公室的门,盗走国家-级甲等珍贵文物一 秦陵出土文物 秦高级军吏俑头一个。盗窃得手后,张传秀帮助窝藏赃物,唐轲、张传秀、孙振平和樊春梅积极活动,联系销赃。 1987 年6月17日,当唐轲、孙振平、樊春梅在西安市北新旅社以30万元价出售秦将军俑头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一审判决后,6名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1987年10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更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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