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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重点解读来啦~

 游刃有于 2020-09-25

据中国政府网站9月10日消息,2021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完善机构信息查询功能。


01
告知承诺是什么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中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解读以前检验检测机构需要提出资质认定,现在只要先给出“告知承诺”,就可以对外开始进行检验检测的工作,之后再进行现场评审,以及事中事后的监督与管理。也就是先拿证,再评审,监管。简化了办证手续。


02
申请工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中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解读:也就是,除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以外,其他的检验检测机构无论是首次申请,还是证书延续、或是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场所变更,都可以选择告知承诺的方式。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中第五条: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解读:资质认定部门将会为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申请所需的资料。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中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登录资质认定部门网上审批系统或者现场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资质认定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解读:工作时限比之前大大缩短!现在是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而且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这样我们就可以少跑腿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中第九条: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解读:7个工作日就可以领证啦!!!  也就是说从申请到拿到证书只需要12个工作日的时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中第十条: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解读:当然,不能认为拿了证书就万事大吉了,资质认定部门会在你拿到证后对你进行现场核查的,而且评审工作还是一如既往的严格。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中第十五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相关资质认定事项,检验检测机构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资质认定。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不想选择告知承诺,可以吗?当然可以啦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行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或原来的资质认定的方式。


03
违规处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中第十一条:对于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第十三条: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解读:核查或者监督过程中发现虚假,将公布并撤销证书,并依法实施处理。严重不实,记入信用档案,也就是不再被信任,不能再采用先领证后核查的告知承诺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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