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有一条13吨级的滚筒反力式加载制动 台安全性能检测线、另外有一条10吨级普通滚筒反力式制动台安全性能检测线,为了提高多轴货车的检测过站速度,机构管理层决定,将10吨级的普通制动台改造成10吨级的滚筒反力式加载制动台,请问改造后需不需要现场评审?如何申报材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1 6 3号 令之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 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l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 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l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l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 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 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 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l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资质认定新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 法(试行)》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 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1.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 定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 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实施 2.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涉及本行政区 域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先行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根据试点 工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 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形式审查的主要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手续)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完 整性和有效性。),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 定证书有效期,无需实施现场评审。 2.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 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3. 对于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许可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 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许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 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 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 理办法》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 作出相应核查判定;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 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 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地址发生变更时,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非检验检测场所地址变更或者检验检测场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提交地址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 明材料,无需现场评审确认,直接换发新的资质认定证书及能力附表; 二是检验检测场所地址发生变更,需现场评审确认,评审时仅考察与环境条件及设备稳定状态的相 关条款。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将人员变更备案表及其证明材料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备案。授权签字人变更时,需提交授权签字人变更申批表及其证明材料,经资质认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履行授权签字人职责。 注意新规:变更类型包括:新增、撤销、授权领域调整;新增时原授权签字领域可填“无”, 摊销时变更后的授权签字领域可填“无”;授权签字人变更时,需同时提供申请书附表 2-1授权签字人基本信息表,必要时,资质认定部门可派员现场考核,经批准后,可签 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取消检验检测项目的,需填写检 验检测项目取消申请表(注意:序号应与原《证书附表》一致;需要一并提交取消能力后的新证书附表电子版本。),经资质认定部门确认后, 调整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已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标准发生变化,申请变更时,如涉及新 增仪器设备、检验检测方法等,需按照扩项办理。如不涉及实际 检验检测能力变化,机构可自我声明具备按照新标准开展检验检 测活动的能力,将标准变更备案表(注意:“序号、资质认定项目名称”应与《证书附表》一致;如标准(方法)仅为年号、编号变更,或变更的内容 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可填写此表;机构如选择自我承诺的方式,资质认定部门无需组织专业技术评价 组织/专家审查,直接批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被审批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 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即可,无 需组织技术专家确认,直接批准。 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没有改变的是: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 2.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 3.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 4.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 5.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 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发生的变化: 将原来的一条10吨级的普通滚筒反力式制动台检测线, 通过对制动台的改造,改变成为10吨级的带有举升功 能的滚筒反力式加载制动台检测线(其他设备没有变 化)。 1.必须与当地市场监管(资质认定)部门联系,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2.可能出现的况是∶(1)扩项评审;(2)自我承诺;(3)形式审查;(4)备案; 3.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都应当准备好相关材料(见后面的内容)并经过市场监管(资质认定)部门批准。 1.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进行备案《申请书》适用于首次、扩项、地址变更复查和其它申请; 2.设备采购购、检定、验收手续 采购申请及批准表; 采购合同、发票; 设备验收记录表及相关附件; 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及确认表。 3.内部设备比对结果及分析材料 两条检测线进行设备比对(同一辆车、同一个检测员、同一种方法); 原始记录(仪器设备记录清单); 对两台加载制动台检测的各种结果数据(参数)进行分析; 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及确认表。 4.自我声明内容《适用于自我承诺、形式审查、备案) 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从"人"、"机"、""料"、"法"、"环"、"测"几个方面去叙述),并可随时受技术核查∶ 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图表示。 5.向当地公安车辆管理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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