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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司法鉴定:超范围鉴定乱象及对策,以合成大麻素为例

 lcxlzw 2023-09-20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司法鉴定文书在所有证据中占据举足轻重地位。警方抓获毒品犯罪人员,查获的物质称为疑似毒品。经过司法鉴定机构定性定量分析,形成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一般包括有无检出毒品成分,是什么毒品成分,含量是多少等。通过毒品司法鉴定文书,警方查获的疑似毒品才可以称为毒品或者非毒品。可以说毒品司法鉴定文书决定着毒品犯罪人员的生死、自由和财富。

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就规定,国家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须通过CMA认证或者CNAS认可(后者本文不予阐述)。

当前,毒品司法鉴定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公安系统内部的,一般由省公安厅颁发《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一类是公安系统外部的,一般由省司法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就毒品鉴定领域来说,省公安厅颁发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一般包括鉴定业务范围,比如理化检验鉴定;以及鉴定项目,比如毒物、毒品。《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项目为:理化鉴定。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一般为:法医毒物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范围一般为:法医毒物鉴定。

无论是公安系统内部的鉴定机构,还是公安系统外部的司法鉴定机构,其CMA证书均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

CMA证书一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另一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必须在CMA证书附表所限定的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CMA证书附表所限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一般包括类别(产品/项目/参数),比如毒品类;具体产品/项目/参数,比如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依据的方法(标准)名称及编号(含年号),比如《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GB/T 29636-2013。

随着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于2021年7月1日被整类列管,对警方查获的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疑似毒品进行鉴定(定性定量分析)迫在眉睫,这个问题似乎难不住司法鉴定机构。

几乎每个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毒品犯罪案件卷宗中均附有关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司法鉴定文书,并附有司法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和鉴定人资格证书,但没有相应司法鉴定机构的CMA证书及附表。

至今,CMA证书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检测项目包括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寥寥无几,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这些司法鉴定机构不应当出具关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定性定量分析鉴定文书,其出具的关于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鉴定文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测项目,需要向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获批后才可以出具相应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报告。

在办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于没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检测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关于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司法鉴定文书,我们也向法院提出我们的质疑和有关证据,但往往不会得到法院采信,也许法官审查的重点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是否具有毒品检测资质,至于能检测哪些毒品,适用哪些标准(方法)进行检测可能不是他们审查的重点。

对于没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检测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关于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司法鉴定文书,我们也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过,但没有得到我们想要的回复结果。

实验室检验检测问题不是文字游戏,必须严格规范操作,稍微疏忽一点,检验结果可能就是天壤之别,而CMA证书可以尽大可能保证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准确。

为了更好的落实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操作,便于法官准确审理案件,我们建议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增加一个条款“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必须在CMA证书附表所限定的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系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和地位远远大于《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必须遵守执行。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增加上述条款,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引用该条款处罚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法院也可以直接引用该条款不予采信相应的司法鉴定文书。

让司法行政部门引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规章处罚司法鉴定机构好像有点困难。让法官引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规章不予采信相应的司法鉴定文书,尤其是毒品案件的,好像也有点困难。

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增加具体的毒品名称。

如上所述,无论是《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还是《司法鉴定许可证》,其业务范围仅写明“毒物、毒品或者法医毒物”,而事实上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其能检测的毒品种类是不同的,知名度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检测数百种毒品,知名度低的司法鉴定机构只能检测几种毒品,差别是很明显的,具体以CMA证书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为准。

法官无法从《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上判断这些司法鉴定机构能检测哪些毒品,理论上所有的毒品均可以检测,因为这些证书没有限制检测的毒品种类。

如果《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增加了能检测的具体毒品名称,法官就可以直接依据其判断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关于毒品定性定量分析的鉴定文书是否有效,是否予以采信。

如果《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增加能检测的具体毒品名称,可以极大调动司法鉴定机构及时申报增加检测毒品种类的申请,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素质,增加实验室设备采购,规范实验室操作,因为不这样操作,可能就通不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

三、加大对司法鉴定机构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

当前,很多司法鉴定机构CMA证书内没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检测项目,但它们作出的关于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司法鉴定文书很多出现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毒品犯罪案件卷宗中,且被法院采信,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作为,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办案,依法依规查处司法鉴定机构违规操作的行为,净化司法鉴定领域,维护司法公正。

毒品司法鉴定:超范围鉴定乱象及对策,以合成大麻素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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