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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2分钟,赔偿50万!再"短"的视频也有版权

 网视互联 2020-09-25

2分钟短视频被擅用于广告,知名自媒体“一条”被判赔偿50万。

2分钟,50万!

这已经是《著作权法》有关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也是迄今为止单个短视频判赔金额最高的著作权维权案。

作为“短视频侵权第一案”,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将对以后短视频的传播、转载、使用划定界限,为短视频维权提供参考,也可能对短视频里大量的“搬运工”,造成毁灭性打击。

侵权2分钟,赔偿50万

按照法定最高限额判赔

猫影文娱(ID:maoyingtv)了解到,原告刘先生本来是将一段个人独立创作的短视频发布在了“新片场”网站,视频与自驾和崇礼滑雪相关,随后一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该视频在公众号“一条”及微博账号上进行传播,且未署名作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但由拍摄者使用专业摄像设备拍摄,并将多个拍摄素材剪辑组合而成,视频的拍摄和剪辑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属于具有独创性的类电作品。

2分钟视频,50万赔偿,究竟是怎么判定的呢?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都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均不足以证明刘先生的实际损失或一条公司的违法所得,所以法院综合考虑了四个要素:

1、涉案视频是刘先生使用专业设备拍摄并剪辑而成,视频将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和崇礼滑雪的相关画面结合,通过特写等镜头较好地展示了汽车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

2、一条公司将涉案视频作为该品牌新款汽车的广告,通过微信和微博进行传播,直接获取商业利益;

3、一条公司理应持有涉案视频的收益证据,但其拒不提交,依照其认可的2018年广告刊例报价,非定制视频的微博传播报价为每条10万元,微信传播报价为每条10万元至15万元,广告收费金额较高;

4、一条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分别在微博和微信发布涉案视频,至刘先生公证取证时,阅读量累计40万以上,且一条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未及时删除涉案视频,致使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2018年9月,侵权影响范围大、主观恶意明显。

综合以上因素,海淀法院认为本案应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故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为50万元。

猫影文娱(ID:maoyingtv)了解到,爱奇艺的热门剧集《琅琊榜》和《凤囚凰》两部剧一共108集,4860分钟,29万多秒,被“微投屏”擅自播放,造成侵权,爱奇艺也只索赔160万!

2分钟,50万,这个顶格判赔的价格,确实让原创者振奋,或许将催生更多的短视频维权官司。

从被动下架,到主动维权,

短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

出现这样的案例并非偶然。

据相关统计,截至2018年6月,视频用户规模达6.09亿,占网民总体的76%。短视频更是成了互联网最新“流量洼地”,就连爱奇艺、优酷等传统视频网站也纷纷入局,鼓励优质短视频内容的付费。

随着大量短视频的产生,在过去,侵权几乎不可避免,大家已经视为常态,维权的人寥寥无几,打击侵权基本职能靠国家版权局的约谈和警告。

2018年9月14日,国家版权局约谈了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等15家短视频平台,共下架删除各类涉嫌侵权盗版短视频作品57万部,部分账号被永久封禁或扣分禁言。

同样是2018年9月,因为一条15秒的短视频,抖音将百度告上法庭。

原因是百度擅自将抖音上的一条“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的短视频《5.12,我想对你说》,转载到了旗下的“伙拍小视频”,并提供下载服务。抖音要求百度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所获赔偿将全额转交给创作者。

猫影文娱(ID:maoyingtv)注意到,“黑脸V”是抖音短视频达人,粉丝数高达千万,是为数不多的技术流玩家,他发布的视频大多是经过后期处理过的类似于魔术的创意小视频,而且每次都会刻意给脸部黑幕,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此次抖音起诉百度,是两大平台之间就短视频版权进行的首次诉讼,所以不得不第一次面对和厘清一些问题,比如

短视频是否构成原创作品?

短视频的版权如何界定、创意如何溯源?

如果构成侵权,是转载上传者的侵权,还是平台也有连带责任?

短视频平台之间、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在哪里?

100万的损失是怎么算出来的?

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关责任,驳回抖音的全部诉讼请求。

虽然因为“避风港原则”,抖音败诉,但难能可贵的是,法院首次给短视频定性,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属于“类电作品”,自然也就受著作权法保护。

判定视频侵权,不在于节目长短,而在于独创性

在前文所述案例中,刘先生之所以能够获得高额赔偿,是因为其创作的短视频被认为是属于——具有独创性的“类电作品”。

猫影文娱(ID:maoyingtv)了解到,类电作品,是指“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解释,在判断短视频是否为“类电作品”时,首先看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包括:1、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2、是否具备“创作性”。

在判断是否符合"独立完成"要求时,要以短视频与其他相同主题的短视频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主题相同并不影响短视频是否系独立完成的认定;

在判断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时,短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其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创作性难度较高;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可以作为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考虑因素。

在创作性上,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故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

也就是说,视频的长短,并不影响对著作权的保护。只要具有“独创性”,再短的视频,也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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