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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死者家属签属和解协议后,还能认定工伤吗?

 劳动保障汇集 2020-09-26

用人单位与死者家属

签属和解协议后

还能认定工伤吗?

企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01

案例回顾)

刘某在成都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8月19日刘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月20日刘某在值班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当日,物业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关于处理刘某善后的和解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17000元作为刘某死亡的全部赔偿款。

死者家属起诉物业公司,请求撤销和解协议,要求按照工亡标准进行赔偿。并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因刘某死亡的工亡赔偿金539100元、丧葬费21000元、尸检费8000元、交通费和误工费4900元,合计573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刘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物业公司未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刘某所受工伤,因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偿,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物业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和解协议书。物业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合计510410.5元,扣除已支付的17000元,还应支付493410.5元。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焦点包括:

1、死者家属主张由物业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是否应予以撤销?

2、原审法院关于工亡补偿金计算标准应按照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还是适用全国标准来计算?

3、刘某入职即突发疾病死亡,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显失公平?

02

二审法院认为

针对焦点一:物业公司在未对刘某是否系工亡申请认定的情况下,即在刘某去世的当天与死者家属签订和解协议,致死者家属在对工伤认定相关赔偿事宜的内容缺乏相应的认识能力的情形下仓促签订和解协议。

现刘某的死亡已经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视同为工亡,即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费用。

依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物业公司仅承担17000元的赔偿义务,该赔偿款项与物业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赔偿义务之间有较大的差异,确属显失公平。故死者家属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撤销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焦点二:关于物业公司提出原审对工亡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有误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物业公司主张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算标准无法律依据,原审采用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针对焦点三:关于物业公司提出刘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显失公平的问题。本案中,刘某系值班时突发疾病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视同工伤,即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工亡待遇,物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03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物业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死者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493410.5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编辑:工妹儿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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