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元朝行省制度看作是殖民地制度遗物的看法是不妥的,元行省只是蒙古进入中原后建立的军政制度,属于多民族统一国家内部的产物,而不是所谓“殖民地制度”。况且蒙古本土也设置了岭北行省以管辖之,那蒙古本土难道也是元朝的殖民地吗?可见这一说法是不对的。 既然要问“如何看待元朝行省制度”,那么先放结论——行省制不是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而是元朝在当时的多民族并存、疆域辽阔至极的历史条件下创建的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地方分权的特色制度。 首先,行省在开始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元世祖沿用金代行尚书省的旧例,在朝廷设立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称都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和征伐事务。比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就是这一类型的。 但设立于至元十年的云南行省,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和朝廷派出机构的两重性质。元世祖末和元成宗初,朝廷改置和增设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等行省,行省逐渐演化成常设的、固定的最高地方官府。元朝廷嫌“外重”,一律取消中书省宰执“系衔”,把行省品秩降级为从一品,平章政事两人作为长官。少数行省特许增置左丞相,但品秩都比都省低一级。江南等处的枢密院被并入行省,实行“絜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的政制。这些奠定了行省作为地方常设机构的规模和权力框架。 行省作为介于路府州县和腹里之间的地方最高官府,权力为历代最大。宋朝的地方官,也就做到一个州的长官了,还不能统一政令。行中书省呢,一是大军区,长期坐镇藩服,统辖地方的镇戍军,有别于中央的宿卫军;二是大财赋区,各省幅员甚广,而且中央地方财赋分割达到了七三开的高比例,使得“藏富之所,聚于诸省”。(明代是八二开,宋代我不清楚,但是朱熹言地方财政窘促,可见宋代地方财政留存很少。)总而言之,行省权力是很大的。 但即便这样,行省由于仍带有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不能做到尾大不掉的局面。元朝的地方监察是以行省为主要监督对象的,而昔日宋朝之州司发号施令和庶务决策等主要权力,统统被收归中央。省官由蒙古、色目、汉人交相参用,长官又是怯薛宿卫出身的蒙古人、色目人,使得他们没办法合谋作乱;行省的庶政由圆署会议议成,内部互相掣肘很常见,省长官只有一定的画一之权,不能独断乾纲,而钱谷、军务又是中央派专官掌管。这些导致行省是没办法形成藩镇的。 而且元朝廷也很深谋远虑,把行省划分得犬牙交错,形成以北制南的特点。你们可以看看元朝的行省规划,它把秦岭划给了陕西,那就没人能割据四川行省称王了;河南江北行省使得南方省份没了淮河屏障,大江以南就很容易被北军拿下。 所以元朝的行省制度很特别,用权大而不专比较适合形容它。不能说它的创建使得中央权力更大,也不能说它的创建使得地方权力更大,元朝基本维持了宋代的中央集权。它比后来的清朝做得要好,清朝后面可是有几十年地方做大以至于发生东南互保这样的事件的。至于说后来的两都之战,那是元政府中央内部的矛盾,而不是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不能用作元朝中央权力弱小的论据。只有在国势衰微,红巾军挑动黄河天下反后,元顺帝才让行省的左丞相、平章政事们便宜行事,加速了元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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