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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不征税收入巧妙节税

 会计家园001 2020-09-27

a公司为科技有限公司,审计人员在审计2019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a公司账面上有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审计人员还同时发现a公司账面上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按项目对不征税收入及支出单独核算,小编在与a公司财务人员沟通过程中了解到,a公司2019年账面利润较大,企业财务人员想消化利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那么,a公司财务应如何操作呢?
        首先,小编建议将补贴收入做成征税收入,因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所谓的不征税收入没有实际意义。如果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是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将不能加计扣除,建议a公司做成征税收入,研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75%。
        其次,如果企业不愿意将补贴收入做成征税收入,那么,根据财税[2009]87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了先消化2019年利润,企业以时间换空间,a公司2019年的补贴收入先不确认,但是2019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项目分别进入研发费用,加大研发费用金额,并享受加计扣除75%,补贴收入在2020年再确认,这种方法也能消化当年利润。
        最后,小编认为,第一种方法比较保险,风险低;第二种方法较为激进,存在被调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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