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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CKO养成计划 2020-09-27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指特定人数以上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关键区别


  • 公司设立的方式

  • 公司治理规则的自治化程度

  • 股权转让限制的差异化程度


公司资本


(一)资本

资本的定义:公司生存与腾飞的物质基础。

  •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采取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中,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中,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实收股本总额。

  • 从公司资本角度看:股份是股份公司中资本的构成单位和最小计算单位。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总和所代表的金额,则构成了股份公司的资本。

(二)股份

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份总数 × 每一股面值 = 公司全部注册资本总额)。

  • 股份的特点:资本性、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自由转让性、有限责任性、证券性、权利性。

  • 股票: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股票。

发起人


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 其中需要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立法定义: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且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 发起人实施公司设立的的一系列行为:签署发起人的协议、签署或制定公司章程、认缴出资、缴纳出资、催缴出资、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等。

  • 发起设立:发起人是全部的原始股东。

  • 募集设立:发起人是部分的原始股东。

(一)发起人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

  • 当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 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有返还股款并且要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而失败时,认股人优先发起人收回已缴的股款,只有在返还了认股人的出资以后,并且在清偿了债权人的债权之外,尚有剩余财产的,发起人才可以根据内部的约定比例或出资比例来分配剩余财产。

(二)发起人的责任(设立过程中)

如果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起人的责任(公司成立以后)

  • 发起人因过错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有权向发起人主张侵权责任;

  •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那么其他没有过错的发起人有权向有过错的发起人主张侵权责任。

(四)发起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公司章程


  • 强制性规定: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条件,公司章程不得另行约定。

  • 自治空间:比如公司章程另行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 35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公司税后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注意划定自治与强制之间的界限:按照公司法 104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所持同一类别的股份享有一个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发起设立


(一)什么是发起设立

  •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77 条)。

  • 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80 条)。

(二)发起设立的设立程序

  • 签订《发起人协议》

  • 签署公司章程

  • 认缴并及时地缴纳出资

  • 确定公司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 办理登记手续

PS

  • 《发起人协议》:发起人是将来公司成立后的股东;确定各发起人之间有关设立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的法律性质 ≠ 公司章程

  • 出资:认购(认缴)≠ 实际缴纳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27 条、第 83 条

  • 公司组织机构: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认足出资 ≠ 缴付出资(门槛降低、鼓励创业)

  • 登记: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法条索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21 条

募集设立


(一)什么是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 公开募集设立:向社会公开(不特定对象);

  • 定向募集设立:特定对象(机构投资者、员工等,一对一的方式)。

(二)公开募集设立的程序

  • 签订发起人协议

  • 发起人起草公司章程:发起人不享有公司章程的决定权

  • 发起人认缴股份:认购比例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 公告招股说明书: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85-86 条

  • 发行股份: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87-89 条

    承销-银行代收股款(实缴货币)-验资

  •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公司法》第 89-90 条

    30 日内召开-股份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 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法》第 91 条

    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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