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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的认定

 牧野的书屋 2020-09-28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犯罪案件属于常见多发的刑事案件类型,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八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情形。这“八种情形”中的第一种情形就是“入户抢劫的”。

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与实践案例,入户抢劫的认定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入的是“户“,二是“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一、什么是“户”

准确把握“入户抢劫“的关键在于对”户“的理解,如果对”户“的理解不一致,很可能导致量刑失衡的问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印发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律师分析:

 “入户抢劫”中的“户”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户”应同时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和“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两个特征缺一不可。

比如,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能否认定为“户”?

因为待租房屋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不能认定为“户”。《刑事审判参考》第1180号指导案例也采取了这种观点。

二、“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

“入户”目的非法性的问题,主要是为了解决“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的区别问题。《抢劫解释》、《两抢意见》以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抢劫指导意见》)对此都有相关规定。

1、《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入户抢劫”是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两抢意见》第一条对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一步予以明确: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3、《抢劫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1条指出,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律师分析:

《抢劫解释》对“入户”的目的进行了严格限制,即只能是为了实施抢劫行为;但同时又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可见,在转化型抢劫的场合,成立“入户抢劫”时,入户目的有所扩展,并不只限于为了实施抢劫犯罪。

《两抢意见》与《抢劫解释》是一脉相承的。《两抢意见》在《抢劫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两抢意见》对于“入户”的目的,除了实施抢劫犯罪外,还包括为了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而入户,以及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

2016年的《抢劫指导意见》则将“入户”的目的,进一步扩大为“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换言之,即使不以犯罪为目的,而只是出于一般违法的目的,只要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而后实施抢劫的,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

三、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释义是: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是指抢劫的实行行为。有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在户外实施暴力,比如扔石头或施加语言威胁,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虽然也对户内的受害人直接产生了遭受暴力侵害的现实危险,但还不属于发生在户内的狭小空间中的、难以躲避的侵害,毕竟行为人尚未侵入户内,不宜认定为暴力发生于户内;反之,对于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户内实施抢劫,受害人逃出户外,其暴力行为延伸至户外的,仍应认定暴力行为发生于户内。对于行为人入户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在户外实施暴力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综上所述,认定入户抢劫应当考虑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入的是“户“,二是“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抢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在量刑上起步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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