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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史系列】8. 从“跟我干”到“给我干”,封建私有制产生

 陆一2 2020-09-29

前几回说到日耳曼人与罗马人的战争、日耳曼人纷纷建国,以及日耳曼人的优秀分支——法兰克人,建立了决定后世欧洲格局的法兰克王国。

在金戈铁马、腥风血雨的背后,日耳曼人的社会发生了潜移默化的转变。

继前几回的政治、军事活动之后,这回咱们看看,“野蛮人”是如何变得“比猴精”的。

告别流浪,安家落户,共建“俺家小村”

第一回我们说过,原始社会时期,人们的农业生产,或者说是食物来源,主要是以狩猎和采集为主。狩猎,就是出门遇上什么野兽畜生,大伙儿一窝蜂上去按倒、捅死,大块儿分割尸体;采集,就是不能打猎的妇女,在家门口的树底下或者泥巴地里,捡些果子、叶子,带回家吃。

1. 畜牧和耕作的产生,带来了“血缘关系”以外的人口聚集

后来逐渐地,生产力(人口、技能)提升了、工具(武器、农具)先进了、长见识了(主要是通过观察发现了动植物的生长规律),大家也逐渐地发现,男的不用再整天冒着生命危险去找猛兽玩命、女的也不用成天出门碰运气捡东西吃。他们尝试着养些相对温顺的牲口(猪牛羊狗,等等)、把常见能吃的植物种子播到土壤里,于是发展出了畜牧和耕作

从此,漂泊不定、吃了上顿没下顿的生活,被食物来源稳定、更加省力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代替,人们也就逐渐习惯了定居生活,在稳定的区域内养牲口、种粮食

与此同时,原始社会的氏族社会开始瓦解,单一的血缘联系被地区联系所取代,日耳曼人的领地形成比较牢固的“区”(Gau)的联盟。在区域的架构下,农村公社成为生产方式的基础。

2. “村民”、“村官”及其财产

当时,一个农村公社大约包含几个村庄。农地逐渐从公社公有制,转变成个人的私有财产,即农地是可以自由转让和继承的自主地。但是,荒地、森林、草原和水域依然保留作为共有财产。

氏族成员成为独立的小农,他们定期向公社缴纳一定的财产作为赋税

而农村公社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由公社大会选举产生,公社大会也是公社的法庭。这有点像我们在第1回中说到的“军事民主制”,首领由群众选举产生。

既然是人民选你上台的,“村官”就不能是吃干饭的,得为村民保安全、谋福利、开展公共管理事业。农村公社除了有责任维持自己的边界外,还负责筑路、保障度量衡制度等公共性工作。

同时,除了“交通”、“安保”、“市场监督”之外,公社的管理者还有生产队长的职责,负责调节农地的利用,指导播种和收获,监管磨坊、烤炉、酿酒所和其它类似设施。

另外,“村官”还要履行“村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惩罚盗窃行为。你说当个村长,起早贪黑的,容易么?

封建等级阶层的形成

私有制的产生,必然导致贫富分化、贵贱分层。那么,上层社会精英和底层人民大众,分别是怎么定格的呢?

1. 王侯将相“确有种尔”

封建主的产生,主要依靠“拼爹”、“抱大腿”和“以权谋私”,有以下几种途径:

a) 原先氏族的军师首领,在瓜分战利品时,利用职权获取更多的土地和劳动力,逐渐转化成国王和公侯。

b) 氏族贵族延续,成为封建贵族。在战利品少的部落,大家都穷,但是贵族更优先进入封建主阶级。

c) 为国王服役而至贵。国王为了维持和控制自己的扈从,往往将尚未被人占有的大片土地送给他们,并授予他们其它经济政治特权。

d) 农村公社中的管理者,他们利用支配依附农的有利地位,大力开垦荒地,增加地产、获得权势。

2. 农民的产生——“有幸升为”和“不幸沦为”

依附农的来源,主要有2种:

a) 原先的奴隶、战俘等日耳曼非自由人,“有幸升为”依附农

这些原先的非自由人,都是幸运的,因为逐渐地获得了自由。他们中,混得好的,由于伺候领主得力,升为陪臣或宠臣;即使剩余的混得差的,由于原先的全部劳动都是“上税”,而现在仅仅上缴“部分实物”税收,获得了部分劳动、生活自由。

因此,非自由人的社会、经济、法律地位,都有所上升。

b) 原先的自由农民,他们被纳入领主土地所有制的范围,“不幸沦为”依附农。主要成因有以下几种:

i. 封建主滥用权力,通过欺骗、阴谋和暴力等手段,迫使他们交出土地和茅舍。

ii. 小自由农遭到战争摧残,长年服役,背井离乡,不从事农业生产,陷入困境。

iii. 部分自有农为寻求组织庇护,资源依附于有实力的领主。

ix. 教会忽悠自由农,许诺予以虚妄的“幸福”,或以“地狱之苦”威胁相逼。

面对领主的苛刻盘剥,底层农民苦不堪言

封建主的依附农,承担着沉重的徭役和赋税负担。

这里介绍欧洲封建制度的3个名词:

1. 采邑制:中世纪在西欧实施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采邑原指西欧中世纪早期国王封赏给臣属终身享有的土地。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时期,国王对于服军役或执行其他任务的臣属,以封赐土地或金钱等作为恩赏,称作采邑。

2. 领主:封建社会中受封领地或采邑的封建主。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是最高统治者,享有行政司法权力及其他特权,大领主除设置官吏、法庭、监狱外,还设关卡、收赋税、铸货币。领主对农奴或农民实行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领主是国主或上级领主的附庸,要履行服兵役、纳贡赋及其他义务。欧洲中世纪占有领地的僧侣贵族、农奴主、庄园主也称为封建领主。这三大领主占有大部分土地、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并在很大程度上占有农奴的人身。

3. 普法尔茨:德国历史上一种特殊领地的名字,这种领地的领主,称为普法尔茨伯爵,这个头衔的意思是“王权伯爵”,或译为“行宫伯爵”,这种特殊领地的领主,作为君主在该地的直接代表,普法尔茨伯爵拥有行使王权的能力。

1. 徭役

依附农必须在春天和秋天,要自带农具、耕牛和犁,为领主无偿耕作其自营地,如果两季中只耕作一季的,往往还要参与管理领主的葡萄园。另外,还要保护领主的庄园和栅栏、值岗,为领主酿酒、做面包、放牧、运输、伐木等等。

2. 赋税

初期缴纳实物,包括面包、面粉、葡萄、酒类、牲畜、木料等,后期缴纳货币。据史料记载,依附农在自己的收获物中,大约有1/3,甚至1/2上缴给领主。

但是,这种集中的徭役,为领主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是集中了人力、物力、土地资源。与小农经济相比,由于土地面积大,推广三圃制,同时实施专业种植,大规模地开垦荒地,促进了农业生产

国王走马管天下,领主坐地怀鬼胎

以法兰克王国为典型,王国宫廷是国家的权力中心,宫廷官吏同时就是国家官吏,都由大、中领主担任。(所以世代宫相出身的卡罗林家族,才有能力篡了墨洛温王朝的权,建立了卡罗林王朝)

1. 国王胸怀天下、宫廷流动四海

法兰克王国实际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首都,国王及其随从一千多人,浩浩荡荡,从王国领域的一处走向另一处。驻地也是“普法尔茨”的行宫,例如查理大帝执政时期,经常使用的行宫包括了:亚琛、迪特尔霍芬、英格尔海姆、尼姆维根。在没有行宫的地区,流动宫廷会租用当地富户的房屋。

之所以采用流动宫廷官吏的方式,目的在于:

a) 在各处就地消耗本该送往王佳仓库的食物,节省了运输劳力和费用

b) “旅行办公”,有利于体察实际民情

c) 当面监督“各方诸侯”动向,严防领主越权谋反行为

2. 领主发展扩张,威胁王权

国王的统治基础,是各地的大小领主。他们一方面使用各种手段扩大自己的地产,增加依附者人数,另一方面设法从国王处取得“特恩权”,借此获得行政、司法、财政、军事方面的自主权,俨然是一个个“土皇帝”

法兰克王国的架构,是由采邑制构筑的金字塔统治结构。顶端是国王,向上层人士赏赐封土,起初这些土地仅限于受封者自己终身享用,后来演变为领主的世袭领地。获得封地的领主,又从中拿出一部分土地,授予各自的封臣。由此形成采邑链,并最终构成采邑金字塔。配套的伯爵统治制度进一步强化,甚至戍边的伯爵有权自行招募军队。

虽然王室为防止伯爵势力坐大,采取了各种措施,如:制止伯爵世袭;派遣“王室特命全权大臣”监督伯爵行为;为防止伯爵收买特命大臣,采取定期换岗制度。然而,这些“封疆大吏”的势力还是日益增强,到10~11世纪,伯爵已经变为世袭制,王室丧失任命权。

后期,国家已经由众多封建庄园构成,每个庄园则相当于“伯爵的封建庄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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