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对比发现,最高法已经明确,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只返本金

 火天大有_元_享 2020-09-29
原创 法律帮办 2020-08-21 18:32:01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法律帮办将2015年版与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继承、修改、新增的内容进行了逐字逐句对照后,其实最高法已经明确,民间借贷无效后,只返还本金!理由如下:

新规中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及解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解读:不再以存在高利转贷、借款人知道与否为条件)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解读:规定了至少三种情形取得资金转贷的,合同均无效,判定标准不再附任何条件,即不考虑是否牟利及借款人是否知晓)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新增加的内容,即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的限定)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进一步解读,会得出合同无效仅返本金的结论

原第二十九条(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第二十九条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案规定的是对占用资金的处理,以往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支付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成本,现在改成了违约责任,如果合同里对此种情况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则不再承担资金占用成本。

而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合同无效的情况,自然更谈不上违约责任了,其实质桥归桥路归路,返还本金即可,不必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试想,如果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占用成本,他一个合同无效的日子过得像银行放贷一样滋润,天理何在?打击这些类似职业放贷人导致合同无效的最终效果何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将无法实现!

再进一步解读 会印证合同无效即无息的结论

原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原第三十条已无条件删除。说明国家已经支持对超付利息无条件追回,尤其是对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的(试问谁会自愿多支付?除非双方合意变更合同。),说明更不会支持所谓占用资金的利息,对无效合同当然不会支持给予其利息了!

请自行搜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条文对照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