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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治安处罚法,也阻止不了打架

 任之谈医学人文 2020-09-30

最近昆山宝马车主砍人案在网上热议,在没有官方下定论前,大家是各抒己见。如果一个理智正常的人,在拿起刀去砍人前,应该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不过有时感性会冲昏了头脑,就算有法也抛在一边,还是要逞强。因此,《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就算颁布和执行了,同样也无法杜绝纠纷的发生,各位医务人员还是谨慎为妙。

对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我们可以仔细研究一下,或许有些启发,对今后的医疗工作调整也有所依据。

首先,什么是医疗纠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这里的诊疗活动所指范围是什么?

挂号看病算诊疗活动,那么不挂号看病呢?不付费做检查呢?

推而广之,网上看病、电话问诊算诊疗活动吗?尤其是不收费的询问呢?

如果从主体看,医,所指哪些人可能还比较清楚的话,那么如何定义患?是否包括家属、同事、好友?

如果医生和患者的大街上打架算医疗纠纷吗?

其次,医疗纠纷的预防

该条例的第二章是关于医疗纠纷预防的条款,从第九条到第二十一条,只有两条的主体不是针对卫生和医疗的,即: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其余的都是规范医疗行为的内容,换句话说,各位医务人员得好好学习一下剩下的十一条内容,因为如果发生和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那么纠纷的发生可能会怪罪你们。

譬如“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这句话中有些词的定义是模糊的,譬如健全、耐心、及时、如实等等。

  • 健全要做到什么样?

  • 耐心怎么体现?

  • 及时是多久?

  • 如实到何种程度?

或许没有投诉,就算做到了吧。

最后是医疗纠纷处理

就像开始说的打架一事,如果医患双方,尤其是患方能够冷静的、理智的讨论问题,估计早就没有医闹这个词了。而在医疗纠纷处理的章节中,除了大量描述流程以外,仅一条是规范患方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同样在最后章节关于法律责任,对于医患双方发生伤害时是这样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内容来看,把医生砍死了应该算犯法了吧?(正当防卫除外)

事实上,平日的诊疗过程中患方很多行为可能损害比较轻微,譬如打医生一个耳光,甚至没有人证或监控画面的话,如何界定?

包括医疗机构是“立即”报案了,而公安机关如何算“及时”采取措施?

可以这么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是规范医疗行为的一部条例,并不是一部规范患者的条例,别幻想着有了条例就有尚方宝剑了。更应该想想的是如何改善或完善医疗流程,加强医患沟通教育,堵住各种风险漏洞,那么该条例才能起到纠纷的防范、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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