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从王医师说起执业医师注册范围的那些事

 超越H 2020-09-30

说明:本文原创作者梅向磊,编辑马良

从王医师说起执业医师注册范围的那些事

王医生原是四川省人民医院外科主治医师,经过省级专业机构(疼痛科)培训之后,现准备应聘到佛山市人民医院的疼痛科。当他带着相关资料来到卫生行政机构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资料时,让卫生许可办事人员犯了难。因为王医师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拟聘用科目为疼痛科,而办理人员却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确定的执业范围中找不到疼痛科对应注册专业,无法进行注册。

原来疼痛科为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级诊疗科目,一般医院很少设立,只有二甲以上综合类医院才可设立,所以从业人员较少,办理人员没有处理经验。向上级机关咨询后,得知卫生部在《关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227号)中明确“开展‘疼痛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有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按照文件规定,只有从事内科、外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并具有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培训的执业医师方可从事疼痛科诊疗。执业注册时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注册相关专业,如内科、外科和康复医学科等专业作为执业范围。王医师原先从事外科专业并经过相应省级机构培训,完全具备从事疼痛诊疗条件,可以选择外科专业注册。

经调查,像王医师这样诊疗科目与执业范围不对应的问题并不少见。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对照《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5号),发现医疗机构诊疗名录中共有6类一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科、结核病科、地方病科、临终关怀科 、疼痛科、重症医学科)在执业范围中找不到对应专业,疼痛科只是其中1类。那么其余几类该怎样对应,我们执业注册时如何操作呢?下面简要探讨一下其余5类一级诊疗科目执业注册时应注意的地方。

(一)医疗美容科。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医疗美容科从业人员应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并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因此,医疗美容科只有符合从事外科、口腔科、皮肤病与性病科和中医科等专业条件并具有临床医疗美容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培训的执业医师方可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执业注册时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选择外科、口腔科、皮肤病与性病科和中医科专业注册。

(二)结核病科。结核病是国家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传染病是内科的二级诊疗科目,执业注册时一般注册为内科专业。

(三)地方病科。我国列为国家重点防治的地方病有: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鼠疫和布鲁氏菌病等7种,主要涉及内科、外科专业。执业注册时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选择内科、外科专业注册。

(四)临终关怀科。临终关怀主要为临终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心理、社会等多方位的关怀照顾,主要涉及内科、精神卫生专业和中医专业。执业注册时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选择临床类别的内科、精神卫生或中医类别的中医专业注册。

(五)疼痛科。根据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 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227号)规定,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因此,疼痛科只有从事内科、外科、康复医学科等专业并具有临床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培训的执业医师方可从事疼痛科诊疗。执业注册时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选择内科、外科、康复医学科专业注册。

(六)重症医学科。根据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规定,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因此,重症医学科只有从事内科、外科等专业并具有临床医疗临床重症医疗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培训的执业医师方可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因此,执业注册时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选择内科、外科专业注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