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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汇总: 管辖、合同成立、交付

 乔谦律师 2020-10-01

作者乔谦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首发公众号敲响法槌

  一、软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之管辖

【裁判要旨

《合同法》第62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软件电子信息产品属于其他标的,故应将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点。而履行义务一方为公司,故本案履行地点应为公司住所地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8229号裴某、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软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之合同成立的认定

【裁判要旨】

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对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限等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故应认为该采购合同已成立;

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邮件内容明确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买受一方明确告知出卖方合同已经审批,因流程慢,但要求保证交货给明确的最终用户,出卖方未提异议,至此双方合同成立。

另,双方素有业务往来,在明确最终用户并要求按时交货下,出卖方另行采购下订单支付货款,理由充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方承担。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6871号神州公司与大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软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之交付(一)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不明确,以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软件使用权交付,应以买方收到永久登陆码作为交付凭证。

案例索引】

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2民初69号儒府酒店与思创信息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举证模式】

该案原告方提交公证书、通话录音等证实被告未履行软件产品的交付义务,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违约金,得到法院支持。

四、软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之交付(二)

【裁判要旨】院认为,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本案APP的权利凭证即为访问或使用该APP的账号、密码。本案中,原告在合同签订次日即向平台打款25万余元,在短短5天时间内发放借款将近250笔,说明原告已经取得了该软件的账号、密码,并使用、操作该软件。被告已完成涉案APP软件的交付,原告已进行了实际运营

【案例索引】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9)浙0226民初3792号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五、软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之交付(三)

【裁判要旨】

约定以快递方式交付,但实际以电子邮件发送交付的,可以实现交付货物的目的。且受到电子邮件后并未异议,以其实际行为认可了交付。

【案例索引】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753号精诚软件通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举证模式】

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证实交付;被告未提异议,未申请鉴定,未提出反证,认可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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