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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民法典 | 当你用《隐秘的角落》等热剧打开“不当得利”……

 ljh7099 2020-10-04

说到“不当得利”,大家可能觉得陌生,但实际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会与它打上照面,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对“不当得利”的规定可不少,下面让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葛格带我们一起好好了解下这个“陌生的熟人”吧!

法官解说民法典 | 当你用《隐秘的角落》等热剧打开“不当得利”……

本文作者:葛 格 上海宝山法院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法学硕士

先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小宝中考后顺利进入心仪学校,在疫情可控的背景下,一家人开心外出聚餐庆祝。就餐过程中服务员错将隔壁桌菜品端到小宝家桌上,家人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该菜品。由于小宝家人未点该菜品,结账时也未算上该菜品的价格。在此情形下,小宝一家多吃了一份菜,而饭店则因此受到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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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可以说小宝一家构成不当得利,饭店有权以不当得利为依据要求小宝家人支付相应菜品对价。所以说,不当得利其实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者事后丧失合法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

通过上述案例,相信大家已初步了解了不当得利的“样貌”啦!与此同时,大家会产生这样的疑惑:是否所有情形下不当得利都需要返还?如果利益不存在了,又该如何返还?别着急,接下来进入重头戏,一起去看看《民法典》里对于不当得利都有哪些新规定!

敲黑板之一:符合下列情形,不当得利无需还!

《民法典》中将原本《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汇编在一起,新增了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不当得利无需还!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985条 不当得利的构成及除外情况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0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给付

基于道德上的义务而给付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故一旦给付,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这种给付诸如侄子对叔伯的抚养;对玉成其事的媒人支付报酬;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感谢费等等,是不构成不当得利的。

前段时间热播剧《隐秘的角落》大受好评,即便没有看剧,也会被张东升的“一起爬山吗”表情包刷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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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当时张东升带岳父母去的山海拔并不高,岳父母在被推下后未当场死亡,恰巧被严良、朱朝阳和普普发现并送医救助,从而脱离生命危险。为表达感谢,张东升岳父母将30万元感谢费给三人,普普将其作为弟弟治疗费用并使用。事后即便两位老人反悔,也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三人返还该笔款项。

0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我们知道,债务一般都有约定履约期限,在期限届满前债务人若提前进行清偿,因债权人有受领和保有给付的合法依据,所以在债务人自行放弃期限利益提前还款后,无权再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清偿钱款。

《都挺好》作为19年度热门影视剧,真实反映了当下民众的普通生活,引起广大观众共鸣。剧中“妻管严”的苏大强形象更是深入人心,其妻子在世时多次借给弟弟钱款。若当时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期限将至,舅舅良心发现提前还款,则舅舅与舅妈不得以欠款还未到期为由要求苏大强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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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啦,舅舅还款只是我们的假想,为避免出现因借款纠纷而破坏家庭和睦,在此特奉上小tip:即便是亲戚借款,也应写好借条、约定好期限及利息等事项,正所谓“亲兄弟明算账”,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才能你好,我好,大家好!

0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属于自己或亲人的债务,明知无给付义务却进行给付,在给付之后若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给付,因前后行为明显矛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而法律规定在此情形下不构成不当得利。

谈及债务清偿,大家首先想到的应该也是屡上头条的《三十而已》吧。之前大家都忙着“手撕”林有有,今天我们要另辟蹊径,去看一看我们漫妮妹子的“应收”工作。应收,实际就是讨债追债。我们都知道咱漫妮妹子心肠好,如果她在明知自身无还债义务的前提下坚持替郑理想父子还债,事后即便是漫妮后悔,也无权以不当得利主张债权人返还她所给付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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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之二:利益不存在时,不当得利这样还!

在原物毁损、灭失或因其他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原因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得利人是否承担全部返还义务?《民法典》对此予以明确并将其分为善意和恶意得利两种情形,分别讨论返还义务。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986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987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01、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

首先,善意得利人是指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范围仅仅以现存利益为限。

例如,甲误将自己的手表(价值1500元)遗失在乙的家中,因该手表与乙的手表一模一样,乙以为是自己的手表。之后乙决定换手表,便将手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回收店的丙。甲后来查知情况,请求乙赔偿1500元。因乙为善意得利人,仅需返还现存利益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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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恶意得利人,无论利益是否存在均需承担返还义务

与之相反,恶意得利人因主观恶意的存在,而负担有较善意得利人更严格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基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若利益不存在,则无论其不存在的原因为何,均需得利人如数偿还对价。

让我们再看一个案例:“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首童谣。但小东似乎并没有熟记这首歌,所以当他在路边捡到了别人的提包后,便拿回家里交给了爸爸大东。提包失主小徐发现包丢了便立即原路返回寻找,并在大东邻居处了解到自己的提包被小东捡到交给了大东,于是找到大东讨要提包,但大东矢口否认小东捡到提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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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大东明知提包是小东拾得的他人的物品,仍然占为己有、拒不归还。显然大东属于恶意得利人,此时即便大东已经将提包扔掉,仅留有包内钱款,甚至已将钱款挥霍,仍需就提包及包内全部钱款承担返还义务,提包灭失无法返还,则照价赔偿损失。

敲黑板之三:第三人返还义务,明确啦!

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获得利益。即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第三人无需返还所得利益呢?No!No!No!《民法典》来告诉你,由于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对于受损者的损失,是不公平的,故需赋予第三人返还得利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988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最后让我们再“举个栗子”:

老张的一只羊混入到老王的羊群,老王不知情,一直将该羊当作己有。后来,老王将该羊赠与百里之外的远房亲戚小王。虽然小王作为第三人,是因老王的利益让予行为而获得这只羊,但老张在了解到这个情况之后,仍可以要求小王将这只羊返还给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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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那些事今儿就说到这啦

最后,让我们一起简要回顾下不当得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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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葛格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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