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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是合同制度的核心

 重庆律师孙潭 2021-06-15

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核心是履行。

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 的基本途径,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有之义。

合同的保全、违约责任,甚至债的担保等制度,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约束、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以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

一、合同履行的对象

履行的对象是合同义务。

民法典没有使用理论中“给付”的概念,而使用“履行”这一通俗且外延更广的概念。

(上图:合同义务群)

合同义务,广义上可以分为 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等。

1. 给付义务,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分为 主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

其中 主给付义务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划分合同类型、区分合同性质的依据。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发生法定解除权。次给付义务 的作用是补助主给付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 提取标的物单证 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不履行次给付义务,构成违约,不发生法定解除权。

2. 附随义务,如民法典508条第2款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不独立存在,其作用是辅助实现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不依赖当事人的约定。按照合同过程划分,可以分为 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二、履行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509条明示了合同履行的3个基本原则,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编一般规定及典型合同等内容,可归纳出履行的第4个基本原则:当事人亲自履行原则。

即合同履行四大基本原则为:

1. 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是广义的合同义务,包括了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等全部义务。突破了有约定才有义务的传统。

2.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不仅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7条),也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帝王原则。

3. 亲自履行原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合同由当事人亲自履行。

4. 绿色原则。是对民法典第9条绿色原则的呼应,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 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漏洞填补规则、调整规则

民法典第470条、19类典型合同等法律规定分别对所有合同(包括无名合同)、有名合同的约定条款作出了示范、指引、补救。

民法典第510条、511条对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作出了一般规定。

民法典亦规定了个别的补救与调整规则,如民法典第512条对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的规定,民法典513条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同价格调整规则,民法典514条金钱之债履行币种的确定规则,民法典515条、516条标的有多项的选择之债,民法典530条、531条债务人提前履行、部分履行 等。

四、履行的先后顺序

合同,不限于民法典列举的19类典型合同,一般为诺成的、非要式的、有偿的、双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与单务合同对称的概念,双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一方履行的义务是另一方享有的权利。

基于双务合同的性质,履行顺序体现为三大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民法典第525条) 。当事人间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 后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6条,又称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含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 不安抗辩权  (民法典第527条、528条)。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五、履行的主体

1. 债的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无论是按份债权还是按份债务,因标的可分,规则较为清晰:按份债权人按各自份额享有债权,按份债务人按份各自履行。

关于连带之债。于连带债务人而言,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任一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负有清偿的责任)于连带债权人而言,部分债权人便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存在履行或接受超限、涉他效力等问题。

 因此,民法典第519条、520条、521条分别对 连带债务人内部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连带债权的内外部关系 等规则进行了规定。

2.  两类涉他合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

民法典522条、523条分别规定了利他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中利他合同对合同相对性作出了极大的突破,在真正利益第三人时(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第三人得以行使相关的合同权利。

民法典524条规定了 第三人代为履行 的规则。此处亦为 合同亲自履行原则的 力证。

六、情势变更、合同监管

民法典第533条在立法上新增了情势变更制度,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肯定与总结,是对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的呼应。

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出现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不属于商业风险  的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法律对此赋予了救济途径:

1.  受不利影响一方可以请求重新协商 ;

2.  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民法典534条规定了 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合同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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