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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履行概述

 地球知识年鉴 2022-12-03 发布于辽宁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即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

“给付”在民法中有两种含义:一是在静态意义上表示债务之客体,即前述债务人应为之行为;二是在动态意义上表示债务人为债之清偿所实施的行为。

履行是一种行为。在“债的履行规则”、“不履行债的法律后果”、“履行主体”、“履行式”、“履行时间”、“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履行中止”等法律用语中,“履行”均表示行为。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内容实施的行为,如交付货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及支付价款等。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①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②依事情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

1. 事情变更原则的含义

实情变更,又称情势变更,即因不可规则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有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2. 情形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①有事情变更的客观事实

②事情的变更为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比如:战争、国家经济调整等。

③事情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

④事情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关系发生以后,消灭以前。

⑤事情的变更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据需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以上五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方可适用事情变更原则来调整合同关系,以重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3. 事情变更原则的适用效果:①增加或减少给付,以期双方利益平衡;②延期或分期履行给付义务;③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④解除合同。

③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1. 履行主体

在合同关系中,履行义务的主体是合同义务人。

合同义务可以由合同义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但是以下两种情形除外:(1)当事人约定必须由合同义务主体亲自履行的义务;(2)性质上不允许第三人履行的义务。一般来说,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以人的特殊技能、智能、技术或特种设备为必要的债务,以不作为标的债务等,均不得由第三人履行。

与债务人无任何任何关系的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知却不表示反对的,应当允许,债权人不得拒绝。债权人拒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有权向提存机构提存以消灭债务。与债务人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其履行债务提出异议,但债权人愿意接受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其履行有效。债务人对第三人履行债务提出异议,且债权人拒绝接受履行的,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不能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因为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遭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反对。

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扎偶,即使债务人提出异议,债权人也不得拒绝接受履行。

2. 履行客体

债的客体为给付。给付的对象为物、智力成果、特定行为。

3. 价款或报酬: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款或报酬为给付。

4. 履行地点,即债务人履行的地点,地点不明的应当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不能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5. 履行期限,合同应按照约定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的可补充协议,不能达成或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交易习惯确定;不能按照合同有关交易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6. 履行方式,即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法。

7. 履行费用 按照合同约定费用履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交易习惯确定;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④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1. 履行合同附随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为缔约中的义务,不履行缔约中的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加害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为合同关系消灭后,合同各方依据法律的规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合同性质而确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合同附随义务的成立条件

(1)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须为法律或合同尚未规定的义务

(3)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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