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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义务的类型及履行规则实务分析

 隐遁B 2023-04-21 发布于广东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韩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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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全面、诚信、绿色履行合同义务的基本原则。全面履行,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诚信履行,指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绿色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其中,当事人按照约定所履行的义务,属于约定合同义务,理论上称为给付义务;相对于约定义务而言,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绿色原则履行的义务,属于法定合同义务,理论上称为附随义务。

法定合同义务 ,不仅包括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还包括《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零一条规定的当事人缔约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先合同义务,以及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后合同义务。

从义务来源于当事人约定,还是法律规定的角度讲,《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履行义务,分为约定义务(也称为给付义务)和法定义务(包括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两类,限于篇幅关系,本文论述的法定合同义务,主要指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合同关系中的给付,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的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内的特定行为。当事人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是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特定方式实现的,故此,约定的合同义务在理论上也被称为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两种。明确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性质和作用,有利于我们在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正确判断合同是否得以全面、诚信履行,从而合理确定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要求一方的责任。

主流观点认为,主给付义务是合同义务中最核心的内容,从给付义务是给付义务外层的一种义务,附随义务是从给付义务之外,更外层的一层义务。合同义务全面履行的范围 ,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履行。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约定应当履行的基本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如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标的物、承租方支付租金的义务。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的性质和类型的义务,主给付义务条款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核心条款,合同未确定主给付义务或者约定不明确,且难以通过补充方法予以明确的,应当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合同对主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难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通过补充协议或者依据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确定的,可以根据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法定填补漏洞的方法进行确定。

从给付义务,指相对于主给付义务而言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保障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功能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作用,在于确保合同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从给付义务可以因合同约定而发生,也可以因存在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还可以通过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目的及交易习惯的解释得出认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需要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并非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是法律对当事人相关履行行为细节的规范。附随义务不受合同关系类型的限制,存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中,它可以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合同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满足,或者维护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以免遭受损害。

合同纠纷实务中,我们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对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在具体合同中的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并根据上述义务的履行情况,判断当事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果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或者迟延履行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则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主给付义务不符约定,或者不履行从给付义务,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不能依法解除合同,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但是,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也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同样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造成对方损害的,对方可以就遭受的损害请求赔偿。

双务合同中,一方未履行主给付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享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给付义务;一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的,对方不享有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的抗辩权。

合同义务类型中,除了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外,还有一种义务类型,理论上称为不真正的合同义务。不真正的合同义务,也称间接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损失请求赔偿。该条规定的守约方减损义务,就属于不真正的合同义务。

合同纠纷实务中,在确定因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范围时,应当考虑损失是否存在因违反不真正的合同义务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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