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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被公职人员打成轻微伤,警方不予调查是否正确

 启云_9137 2020-10-04

最近有一名姓卢的先生反映,他被一名公职人员打成了轻微伤。报警之后,警方的回复是这件事情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范围,因此终止调查。警方的回复掀起了轩然大波,不少人认为都已经打成轻微伤了,警方这么做是明显的不负责任。但是我们今天需要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解答一下警方的做法到底有没有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要说明,警方的回复是合理合法的。在这里要向大家说明的是,公安机关的管辖案件的范围除了一般的犯罪案件之外,还要负责那些违反社会治安的案件,比如说扰乱公共秩序了,打人了,骂人了等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还够不上刑事处罚的案件。

案例解读:被公职人员打成轻微伤,警方不予调查是否正确

另外,对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和他的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用人单位,当然也可以处罚和管理。

国务院法制办曾经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就指出了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给予该人员治安管理处罚,但是要明确该人员应该承担以下三种责任:

第一个是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要赔人家钱。第二个是行政责任,就是指这名公职人员所在的单位给予他本人行政处分。

第三,如果这个行为确实构成犯罪了,那么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但是我们要注意,所谓的行政责任并不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要承担的责任,他仅仅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法规,是由该工作人员的内部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是没有办法过问的。

再说得简单一点,你在企业里面违反了企业的相关规定,那么就要接受你所在企业的相关处罚。我们并不是说公职人员只要是借着执行职务的便利,侵犯了公民权益就不违法了,而是说他违反的并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此事没有权管辖权的,这名工作人员违反的是行政法,对于他的管理应该由该人员的管理机关来进行处置才对。

由于这名公职人员在执行任务的时候代表的就是国家机关,他在理论分类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原则上是不可诉的。但是之后的行动诉讼法对此也有解释。

新款《行政诉讼法》根据了德国法律的经验,赋予了公民对该行为的诉权。公民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停止侵害或者给予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这名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时候侵犯了其他公民的个人权利,这是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被打的卢先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与此同时,监察委员会还可以对这名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和处分。看看这名工作人员有没有存在滥用职权或者维护,玩忽职守的行为,以至于确实侵犯到了卢先生的个人权利。如果该公职人员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公民轻伤以上的后果,或者是毁坏财物达到了5000元以上,那么这个行为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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