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课程为中企清大孙自通老师研发,著作权归孙自通老师所有,严禁剽窃,请其他培训机构和老师洁身自爱。《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9部法律将同时废止,也就是所谓的“一典立、九法废”。 《民法典》的很多内容,尤其是民法总则、担保物权、合同法、保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婚姻继承等部分所确立的新规则、提出的新要求会对信贷业务和担保业务产生深远的影响,商业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专业机构必须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通过培训和学习系统掌握相关知识并作出积极应对。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和完善,确立了很多新的规则,可以预见,《民法典》的实施将会对信贷、担保业务产生巨大的影响。 《民法典》以下内容会对信贷业务产生较大影响: 1、《民法典》实施后,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多达9部法律将同步废止,法律适用问题的问题金融机构必须有清晰的认识,比如民法典的溯及力、相关司法解释如何适用等; 2、《民法典》的民法总则编部分关于商事主体的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地位、行为效果和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关于代理的规定、营利法人的清算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等都跟信贷业务密切相关; 3、《民法典》的物权编新规定的居住权会对信贷业务产生巨大影响,关于居住权,有以下问题需要厘清:设定居住权的房屋在被法院强制执行时是否需要“带居拍卖”?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能否再设定居住权?已经设定居住权的房屋能否再设定居住权? 4、《民法典》的物权编担保物权部分相对于《担保法》和《物权法》做了比较大幅度的修改。以下问题,信贷机构和担保机构要给予必要关注:可以抵押和禁止抵押财产的新变化、流押和流质条款的效力、动产抵押能否对抗买受人、当抵押遇见租赁、抵押物转让新规则及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动产抵押和质押竞存、关于动产超级优先权、最高额抵押遇见查封、动产质押中的交付等内容; 5、《民法典》的合同编总则部分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都有很多新的变化,其中格式合同、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债权法定转让、第三人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合同解除、代位权和撤销权等部分的变化和新规定与信贷业务有密切的关系; 6、《民法典》的合同编典型合同部分中的保证合同、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跟信贷业务有密切的关系,其中保证合同部分相对于担保法变化很大,比如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连带保证人之间能不能相互追偿、最高额保证参照最高额抵押等; 7、《民法典》其他部分也会对信贷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继承编的相关内容等。
为应对《民法典》实施信贷机构必须要完成的几项工作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为应对《民法典》的实施,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专业机构应当做好如下几项准备工作,这些工作最迟应当在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应对工作1:修改完善相关格式合同及表单 《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9部法律将同步废止,目前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使用的格式合同都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的。《民法典》相对于现行的《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进行了比较大幅度的修改,尤其是增加了很多新的规定,信贷机构和担保机构的格式合同文本是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文件,应当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这个工作必须在20年年底之前完成。 另外,除合同外,贷款申请表等与业务相关的一些表单也需要进行修改。 应对工作2:修改完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通过制度和流程控制风险是信贷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管理制度与流程往往是高低搭配的关系,前者主要用于解决宏观问题,后者则主要用于解决具体问题,二者之间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在《民法典》实施前,信贷机构和担保机构应当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着手制定、修改和完善目前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制定、修改和完善过程中应考虑到流程间的配合问题并将《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及对相应法律风险的管理嵌入到流程管理之中去。 工作3: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民法典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仅跟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跟我们的业务也有密切的联系,因此,从信贷机构和担保机构的角度来说,在民法典实施前一定要通过培训等多种方式组织全体员工系统的学习民法典。 《民法典》共计1260条,从业务角度来说,信贷业务人员在学习民法典时要分清主次,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重点学习与业务相关的条文。 另外,要想把修改完善相关格式合同及表单和修改完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两项工作做好,也离不开对《民法典》的系统培训和学习。 综上,相关工作都需要人去实施,人员的素质决定了工作的质量,要想更好的应对《民法典》的实施,对业务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是一件非常重要且必不可少的工作。 目前市面上虽然有很多关于《民法典》的培训,但专门针对信贷业务和担保业务的不是很多。 为了更好的帮助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专业机构应对《民法典》的实施,中企清大教育集团特组织本次《民法典》对信贷业务、担保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专题研修班!本次研修班主讲老师为国内知名信贷风控专家孙自通老师,孙老师将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和最新精神,围绕信贷业务、担保业务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讲解,欢迎报名参加! 本次研修班具有如下特色: 【实战】——不讲空洞的理论 【落地】——结合业务给出应对方案 【权威】——知名信贷法律专家系统讲解 【聚焦】——聚焦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和精神 【独家】——孙老师为中企清大独家师资 一、《民法典》介绍 二、法律适用问题 1、“一典立、九法废”——民法典实施之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是否继续有效?2、民法典实施之后,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否继续有效?3、过渡期(2020年6月—12月)的法律适用问题。示例:合同签订日在2021年1月1日前,到期日在1月1日后,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如何计算?三、《民法典》总则部分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业务答疑】当事人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是否发生物权效力?【业务答疑】当事人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按照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的,是否具有物权效力?(示例:出租车经营权质押、排污权抵押)(3)未成年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法律效力如何?(4)两户债务承担的问题——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业务答疑】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如何区分?信贷机构的操作要点?(5)法人包括哪几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业务答疑】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保证人的效力?【业务答疑】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抵押,法律效力如何?(10)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地位、行为效果和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61条)【业务答疑】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有权机关决议授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九民纪要》第17、18、19条解读。(11)法人住所地的法律意义及对信贷业务的影响(《民法典》第63条)【业务答疑】隐名股东能不能排除银行对显明股东股权的强制执行?(13)法人未及时进行清算的法律责任?谁是清算义务人?(14)在什么情况下,清算义务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6)分公司债务承担及提供担保问题(《民法典》第74条)(17)股东滥用权利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民法典》第83条)(18)《九民纪要》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最新规定解读【业务答疑】什么情况下能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业务答疑】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时,担保效力是否受到影响?3、民法典民事权利及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对信贷业务的影响(2)如何理解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第115条)(3)民事法律行为何时生效?(《民法典》第136条)(4)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6条。【业务答疑】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是否影响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6)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民法典》第152条解读)(7)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违法无效+背俗无效。(《民法典》第153条)【业务答疑】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及违反规章合同的效力(《九民纪要》30条、31条)【业务答疑】违反规定进行展期的展期协议法律效力如何?(8)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业务答疑】债务人虚构债权,恶意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的法律效力?【业务答疑】担保合同关于独立担保的约定法律效力如何?【业务答疑】担保公司从事贷款业务的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10)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在信贷业务中的应用。【业务答疑】如何理解按揭贷款业务中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担保。【业务答疑】银行明知是借名贷款还发放贷款的法律后果。(隐名代理问题)(1)如何理解“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业务答疑】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当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时,第三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2)借款人能不能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6、《民法典》诉讼时效部分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业务答疑】向保证人催收,借款人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业务答疑】向借款人催收,保证人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业务答疑】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业务答疑】对于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借款人部分还款能否恢复或复活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四、《民法典》物权编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1、如何理解物权变动的对外公示原则?(《民法典》第208条)【业务答疑】债权人对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的财产是否享有优先权?4、《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最新规定及对信贷业务的影响【业务答疑】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能设定居住权吗?相互关系?【业务答疑】已经设定居住权的房屋能抵押吗?相互关系?(7)针对居住权,在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时要注意哪些事项?(9)对于已经设定居住权的房屋抵押的,居住权人出具书面承诺在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放弃居住权是否有效?(3)如何理解《民法典》第388条中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6)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或医院名下的教学设施或医疗设施可以抵押吗?——《民法典》第399条解读(7)四荒土地经营权能抵押吗?——民法典关于可抵押财产为什么去掉了四荒土地。(8)禁止抵押财产为什么去掉“耕地”?耕地能抵押吗?(9)关于浮动抵押,“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VS“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民法典396条)(10)设立抵押合同时,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对抵押财产的描述除名称、数量外还应包括哪些内容?——(《民法典》第400条)(11)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如何理解“只能依法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01、411条解读(12)动产抵押的,能否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第404条解读(13)当抵押遇见租赁——如何理解《民法典》第405条中的“已出租并转移占有”?思考: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承租人已经占有出租的标的物?(14)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能对外转让抵押物吗?——《民法典》第406条的新变化解读。(15)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外转让抵押物,能不能要求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18)民法典第410条为什么删除了“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的规定?(19)当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清偿顺位如何确定?——《民法典》第414条的新变化解读。(20)股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等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是参照《民法典》414条的规定。(21)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民法典》第415条解读。(22)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是抵押物的价款?(《民法典》第416条规定解读)。(23)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民法典》第418条解读。(24)最高额抵押遇见查封——最高额抵押权多担保的主债权确定事由的新变化(《民法典》第423条的新变化解读)。(26)如何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财产进行描述,使质押财产特定——《民法典》第427条解读。(27)动产质押中的交付——《民法典》第224、225、226、227、228、427条解读。(28)如何理解《民法典》第440条中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五、《民法典》合同篇对信贷业务影响及应对 【业务答疑】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九民纪要》第71条解读。(1)书面形式的表现形式。(《民法典》第469条解读。(4)银行未按照公平原则制定格式合同及未尽合理提示义务的法律风险——《民法典》496条规定解读。【业务答疑】银行与客户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是预约合同吗?(6)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民法典》第497条规定解读。(1)合同的成立、不成立、生效、不生效、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傻傻分不清——《民法典》502条等规定解读。(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1)如何理解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民法典》第517条【业务答疑】担保人只担保了部分主债权,借款人自行偿还部分债务的法律效力?(2)如何理解“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如何理解“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民法典》第518条规定解读。(3)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能否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如何理解《民法典》第519条“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定债权转让(4)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影响。——《民法典》第520条第1款解读。(5)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的法律后果,其他连带债务人能否要求免责——《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解读。(6)《民法典》第522条和523条关于“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何理解?在信贷业务中如何运用?(7)第三人向债权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524条解读。(8)借款人能否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解除合同、延期还款或减免利息——《民法典》第533条规定解读。(1)《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新变化解读——535条、536条、537条。(2)《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新变化解读——538条至542条。思考: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7)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552条规定解读(1)如何理解合同终止?——《民法典》第557条解读(2)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什么顺序履行——《民法典》第561条解读。(3)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562条至566条解读。【业务答疑】解除合同和宣布借款到期在法律上一样吗?【业务答疑】疫情下,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银行解除合同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司法态度?【业务答疑】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能抵销吗?债务人账户中有钱能直接扣吗?【业务答疑】银行以顾问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如借款人提出异议,法院怎么认定?(2)如何理解《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4)“高利放贷”与“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的关系(5)“高利转贷行为”与“职业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6)“高利转贷行为”与“职业放贷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2)如何在保证合同中对“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作出约定?——《民法典》第681条的规定解读。(3)关于约定独立保证担保的效力——《民法典》第682条规定解读。(4)机关法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683条规定解读。(5)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能不能做保证人?(6)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能不能做保证人?——《民法典》为什么删掉了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做保证人的规定?(7)保证关系的建立方式(单独书面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单方担保书)——《民法典》第685条(8)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民法典》第686条规定解读。(9)“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如何理解?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民法典》第690条规定解读。(10)关于保证期间——《民法典》第692条规定解读。(11)主合同当事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对保证人保证期间的影响?——《民法典》第695条解读(12)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保证人?——《民法典》第696条规定解读。(13)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民法典》第697条解读。(14)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代偿后,能否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典》第700条如何理解?思考:如何理解《民法典》第700条中的“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对债务人的权利”是否包括从权利?(15)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消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责任吗?——《民法典》第702条解读。【业务答疑】动产所有权保留能不能对抗银行的强制执行或抵押权?11、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问题(《民法典》第735—760条)(3)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能否对抗银行对承租人的执行?(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抵押、质押的法律效力?12、保理合同法律风险(《民法典》761—769条)(6)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法律效力?六、其他部分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1、《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离婚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七、为应对民法典实施金融机构应当做哪些准备工作 各信贷、担保机构董事长、行长、主管副行长等高管,以及信贷管理部门、风控部门、法务部门、授信审批部门、业务部门等的相关业务人员。孙自通 中企清大教育集团首席专家顾问;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 专注小额信贷、互联网金融、民间借贷等领域,年授课百余天,累计培训学员数万人; 孙老师曾经接受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台州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泸州银行、甘肃银行、日照银行、长安银行、曲靖银行、上饶银行、德州银行、德州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济宁农商行、内蒙古省联社、德阳信用联社、通辽科左后旗信用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以及超过半数的省级小贷协会、担保协会的邀请讲授实务培训课程,授课内容深受学员好评,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权威风险管控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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