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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监督权力只能由上级检察院行使

 老树开花sw 2020-10-09

我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与此一致,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的集中具体体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检察院往往将相应的裁判是否存在错误的审查权限下放到与法院同级的检察院负责,只有在下级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确有错误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的,上级检察院才介入法院生效裁判的审查。这种做法,将本来应当由上级检察院行使的权力,下放到下级检察院行使,相当程度上削弱了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办理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案件是上级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将这些案件交由下级检察院办理会抽空上级检察院的办案职能。与西方国家不一样,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审判监督”制度,对于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同级检察院认为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的,经过上一级检察院的审查认为下一级法院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与本级检察院对应的法院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与此一致,我国省级以上的检察院,其核心办案业务就是依据下级检察院的申请或者当事人的申诉办理审判监督案件。实践中,一部分案件是下级检察院申请复查的刑事类案件,绝大多数案件是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民事类案件。如果省级以上检察院将这些案件下放到下级检察院复查,只在下级检察院复查后认为有错误的,才提交省级院复查办理,就会把绝大部分案件通过下级院复查的方式予以过滤,致使本来肩负着重要办案任务的省级以上检察院变得无案可办,形成检察机关办案业务“上虚下实”的状况。

二、下放监督案件办案权限会扭曲上级检察院的职能定位。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体制。作为司法机关,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应当主要采取司法办案的方式和途径来实现,通过对下一级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复查,来发现司法工作以及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纠正具体案件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错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如果上级检察院将监督案件办案权限下放到下级检察院,就使得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方式和途径,脱离法律规定的司法办案形式,从以司法办案形式的领导为主,扭曲为以行政指令、行政化指导形式的领导为主,从而极大地弱化上级检察院的司法属性,强化上级检察院司法工作的行政色彩。

三、下放监督案件办案权限会破坏我国司法体系中检察院与法院对应设置的司法格局。我国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一节进行规定,表明我国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并行设置的两个不同的司法机关,一个负责审判,一个负责法律监督。按照宪法精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组成了我国完整的司法机构体系,司法机构的设置应当采取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行设置的方式。然而,司法实践中,上级检察院将监督案件的办案权限下放到下级检察院的做法,使得这种设置方式难以实行。比如最高法院以几个省为区域设置巡回法庭的做法,就由于上级检察院将监督案件办案权限下放到下级检察院后,上级检察院对应的办案数量极其有限,而没有对应设置巡回检察机构的必要。

四、下放监督案件办案权限使得我国的涉法涉诉申诉上访终结机制出现梗阻和变异。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审判监督”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完全符合中国国情且法检融洽、自成体系的司法制度,这个制度在设计之初,就已经充分考量了我国民众对司法的普遍认知和处置涉法涉诉申诉上访的的情况,构建起了涉法涉诉申诉上访终结机制。即所有诉讼案件二审终审以后,凡是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申诉,都可由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作为一个完整的司法案件进行复查,纳入上一级检察院的司法办案体系,开展全面深入的调卷审查和调查复核工作,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对于上一级检察院调卷审查和调查复核后作出的结论,当事人仍然不服的,还可以由上一级检察院的再上一级检察院再行调卷审查和调查复核,直至最高检察院,以法院依据检察院抗诉进行再审后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或者最高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为最终结论。因此,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本身就设定了涉法涉诉申诉上访终结制度。而上级检察院把监督案件办案权限下放到下级检察院的做法,就把法定的涉法涉诉申诉上访司法办案机制变异成了信访申诉行政化解活动,近年来国家又在正常的司法制度体系之外出台相关“涉法涉诉申诉上访终结机制”,这个机制实际上并无必要,而且还以制度形式阻断了法律设定的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最终可以由最高审判机关或最高检察机关作出结论的途径——这在事实上也很难实现真正的申诉上访终结——因为在申诉人心目中,最高审判机关或最高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无可替代。终结涉法涉诉申诉上访,回归我国法律关于上级检察院审判监督的规定,才是正确可行的法治通途。

在明亮的天空背景上的美洲狮、美洲狮或正义女神的照片Picture of themis, fem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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