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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方法得当,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照样能撤销

 荷香月暖 2020-10-09
摘自网络

只要方法得当,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照样能撤销

 
2020/09/29 17:20:44

案情概述

2013年6月,鱼台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非常低,每平方米仅400-700元,远远低于当地商品房的市场价格。

当事人闫先生家的宅基地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征收方提出的赔偿太低,给出的赔偿款根本不够他重新安家。望着自己一砖一瓦,忙活多年才建起来的小楼,闫先生心里十分苦涩——都说国家征地拆迁是为了改善老百姓的生活环境,怎么还越拆越穷了呢?

闫先生还在一筹莫展之际,县政府又送来了一纸《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近300平的宅基地房屋仅赔偿30万元。《决定》还告知闫先生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复议也不诉讼,将会对闫先生的房屋进行司法强拆。对这一决定,闫先生当然不服。凭借仅有的一些法律知识,闫先生尝试向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虽然提交了复议申请,但闫先生心里始终觉得不妥,一番辗转后来到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委托了拆迁维权领域的金牌律师——段福惠全权代理其后续维权事宜。

律师说法

段福惠律师介入闫先生的案件后,反复的分析和研究整个征收过程,迅速制定了维权方案。

办案第一辑:申请听证,暴露政府的违法之处

段律师研究案件后发现,闫先生收到的房屋征收决定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作出的,而闫先生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行政主体的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其做出的决定是否合法昭然若揭。另外,评估报告存在诸多违法之处,评估公司的选定,评估程序,评估依据均不合法。

此外,房屋征收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但《征收补偿决定书》做出前,闫先生并未收到任何进行答辩、陈述的通知,系程序违法。

对此,段律师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段律师据理力争,指明原行政机关的违法之处。面对段律师鞭辟入里的质询,被申请人哑口无言。

听证会结束后,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县政府主动找当事人和解,复议程序因此中止。后因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复议机关竟然作出了维持征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办案第二辑:紧追不舍,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复议决定后,段律师当当机立断,立即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征补决定。不料,中级法院立案后,指定本案由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面对当地中级法院的违规操作,段福惠律师镇定自若,依法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异议申请有理有据,得到支持,最终区法院又将案件重新移送至中级法院审理。

办案终一辑:咬定青山不放松,终得胜利!

诉讼过程中,针对被告县政府的诡辩及证据材料,段律师发表了充分的质辩意见,各个击破。庭审结束后,在法官的组织下,被告县政府与闫先生进行过多次协商,最终使得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如愿获得了满意的补偿。

律师建议

本案中,县政府具有合法的征收主体资格,面对其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很多的当事人在心里自己早早地做了结案,觉得这个案子已经板上钉钉了,毫无回天之力。其实不然,在拆迁中涉及的程序和和规定众多且严格,作为被侵害的主体,切不可自作判断。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尽可能的挽回自己的损失,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行政机关送达的相关决定、文件,被征收人须重视。虽然现行法律禁止政府强拆,但是司法强拆依然存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面对不公平的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要在法定程序内维权,否则很有可能错失维权的良机,损失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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