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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荐读】王建刚:前资本主义社会三种历史形式的文本考察

 森林一叶 2020-10-10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0年第1期;

作者简介:王建刚,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提要:马克思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历史形式的研究,主要体现在早期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期的《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和晚年关于史前史的研究中。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把前资本主义社会概述为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三种社会历史形式;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把前资本主义社会划分为亚细亚所有制、古典古代所有制和日耳曼所有制三种社会历史形式;在晚年,马克思又把前资本主义社会阐释为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和封建制三种社会历史形式。系统比较马克思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历史形式的认识,对于我们当下把握马克思探讨社会历史形式演进的规律,科学认识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生成及其未来走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前资本主义;社会历史形式;

克思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历史形式的研究,主要体现在早期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期的《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和晚年对欧美和俄国关于史前史的研究中。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依据社会分工的发展状况,把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三种历史形式概述为: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依据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结合和分离程度,把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三种历史形式划分为:亚细亚所有制的社会历史形式、古典古代所有制的社会历史形式和日耳曼所有制的社会历史形式;在晚年,马克思依据对欧美和俄国关于史前史的研究,把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三种历史形式阐释为:原始公社制社会历史形式、奴隶制社会历史形式和封建制社会历史形式。系统比较马克思在同一时期或不同时期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历史形式的认识,对于我们当下更深刻地把握马克思探讨社会历史形式演进的规律,科学认识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生成及其未来发展走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同期三种社会历史形式的横向比较

   1.《德意志意识形态》:社会分工不同发展阶段下的所有制形式、人的生存方式和等级结构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依据社会分工的发展状况,对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形式进行了最初探讨,并将其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社会历史形式,即第一种部落所有制的社会历史形式、第二种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的社会历史形式、第三种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的社会历史形式。系统比较这三种社会历史形式,对于我们把握马克思在这一时期认识前资本主义社会历史形式的演变历程,具有重要价值。

   三种社会历史形式下的所有制形式不同。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的形成,是与生产和分工的不发达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和分工的不发达促使人们为了能够生存,不得不根据血缘关系栖居于一定的部落,通过部落内的协作劳动来满足自身生存需要的各种条件,因此这种社会历史形式是以部落所有制形式为基础的;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的形成是在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以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征服联合为一个城市为基础的,城市的出现以及社会生产的发展,导致其在所有制形式上以公社所有制为基础;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是与狭隘的生产关系,即粗陋的原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式的工业发展相联系的,在这种狭隘的生产关系下,由于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以及土地所有制和束缚于土地所有制的农奴劳动的发展,导致其以封建所有制为基础。这三种社会历史形式的所有制形式不同的原因,主要在于社会分工的不断扩大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三种社会历史形式下的人的生存方式不同。在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下,人们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主要依靠狩猎、捕鱼、畜牧等方式来获得物质生活资料,劳动分工仅仅局限于家庭中现有的自然产生的分工的进一步扩大。在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下,人们除了依靠狩猎、捕鱼、畜牧等方式来获取物质资料之外,还依靠农业。在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下,农业已经成了人们获取物质资料的主要方式,狩猎、捕鱼、畜牧等方式则是一种辅助形式的生存方式。此外,还出现了手工业、商业等新的生存方式。

   三种社会历史形式下的等级结构不同。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下的等级结构仅限于家庭的扩大,主要表现为父权制的部落首领、部落成员、奴隶三个层次。显然,这种形式下的等级结构,已存在着隐蔽的奴隶制,即父权制的部落首领管辖着部落成员及奴隶。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下的等级结构是与社会分工的发达和城乡对立的出现紧密相连的。社会分工的发达和城乡之间对立的相继出现,使国家已具雏形,阶级关系得以充分发展,社会等级结构逐渐演化为君主、贵族、公民、奴隶四个层次。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下的等级结构是同乡村出现地产的私人占有和农奴劳动紧密相连的。其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分为乡村和城市两个层面:在乡村,等级结构分为王公、贵族、僧侣和农民;在城市,等级结构分为师傅、帮工、学徒以及后来的平民和短工。

   2.《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结合与分离程度下的财产认知、手工业认知、私人所有与共同体的关系、城市与农村的关系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资本章”中,马克思依据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的结合与分离,把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社会历史形式划分为亚细亚的(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直接结合)、古典古代的(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由直接结合逐渐走向分离,即劳动主体在具体的劳动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占有非劳动主体的私人财产)和日耳曼的(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分离,已经彻底超越了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因为它的这种分离不再仅仅局限于劳动主体与具体的劳动资料之间的分离,而是扩大到了劳动主体与劳动本身之间的分离)三种社会历史形式。这三种社会历史形式,在对财产的认知、手工业的认知、私人所有与共同体的关系,以及城市与农村的关系等方面存在着内在的不同。

   三种社会历史形式对财产的认知不同。马克思指出,“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①基于这种认识,可以看出,在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下,财产主要包括土地和在土地上自然生长出来的果实。因为这种社会历史形式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工农业统一之上的,“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是一个武库,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当作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在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下,财产不仅包括了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所包括的内容,而且出现了第二类财产,即劳动工具和其他劳动资料。因为“生产本身的目的是在生产者的这些客观存在条件中并连同这些客观存在条件一起把生产者再生产出来”②,所以,个人在劳动过程中把生产工具和其他劳动资料也看作自己的财产,看作一切劳动得以开展的前提。在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下,财产的范围又比前两种社会历史形式有所扩展,除了前两种社会历史形式所包含的内容外,又增加了劳动本身,将劳动本身也视为财产的一部分。“公有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并且只有当它被当作一个部落的共同占有物来保卫,以不受敌对部落的侵袭时,它才表现为财产。不是单个人的财产表现为以公社为中介,恰好相反,是公社的存在和公社财产的存在表现为以他物为中介,也就是说,表现为独立主体互相之间的关系。”③

   三种社会历史形式对手工业的认知不同。在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下,每一个单独的家庭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整体,它本身单独地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手工业仅仅在家庭中开展,而且只是妇女所从事的副业,是土地财产的附属品。在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下,手工业和城市的发展,已经不再像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下那样,是土地财产的附属品,而是包括在土地财产之内。在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下,手工业取得了重要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有代替农业和其他产业的趋势,成为社会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种社会历史形式对私人所有和共同体所有关系的认识不同。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下,“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过是实体的偶然因素,或者是实体的纯粹自然形成的组成部分”④。个人虽然可以占有土地,但却无法成为一个真正的私人所有者。在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中,私人所有已经作为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同共同体所有相抗衡,但是,这种私人所有从本质上讲,还是从属于共同体的私人所有,还受到强大的共同体的制约。在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中,个人的土地所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私人所有。尽管在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下,也是私人所有和共同体所有并存,但此时的并存是以共同体所有为前提,个人私有以共同体所有为中介;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下的并存则不是这样,在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下,私人所有和共同体所有的主次结构与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相比,正好相反,共同体所有以个人所有为中介,是个人所有的附属物。

   三种社会历史形式对城市与农村关系的认识不同。关于三种社会历史形式下城市与农村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日耳曼的公社并不集中在城市中;而单是由于这种集中——即集中在作为乡村生活的中心、作为农民的居住地、同样也作为军事指挥中心的城市中——,公社本身便具有同单个人的存在不同的外部存在。古典古代的历史是城市的历史,不过这是以土地所有制和农业为基础的城市;亚细亚的历史是城市和乡村的一种无差别的统一(真正的大城市在这里只能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真正的经济结构上的赘疣);中世纪(日耳曼时代)是从乡村这个历史的舞台出发的,然后,它的进一步发展是在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中进行的;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而不像在古代那样,是城市乡村化。”⑤可见,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中的城市,只不过是社会机体的附着物,是为王侯将相服务的,其兴衰取决于君主和封建主的需要;它和农村之间根本没有分离,而是处于一种无差别的统一状态。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中城市与农村的关系,不同于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城市是农村人自己建立的居住地,城市居民消费的是自己土地上的产品,城市的存在也不仅仅是为了君主和封建主的需要,而是为了对外贸易。因此,在这种社会历史形式下,城市和农村还没有发生真正的分离。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与第一种和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之间的不同在于城市虽然源起于乡村,但却是在与乡村的对立之中发展的。

   3.马克思晚年时期:史前史研究基础上的建构基础、财富所有、土地归属

   在晚年,马克思在对欧美和俄国关于史前史研究的基础上,把前资本主义的社会历史形式划分为:原生类型的社会历史形式——原始社会,次生类型的社会历史形式——奴隶社会,再次生类型的社会历史形式——封建社会。其中原生类型的社会历史形式以“农村公社”为其存在形式,次生类型的社会历史形式(含次生类型和再次生类型两种)以“农业公社”为其存在形式。这三种社会历史形式,在建构基础、财富所有和土地归属等方面也存在着内在的不同。

   第一,三种社会历史形式的建构基础不同。作为原生类型的较早的社会历史形式,是建构在公社社员的血缘亲属关系基础之上的;而作为次生类型和再次生类型的社会历史形式,则隔断了血缘关系这种牢固而狭隘的联系,不断扩大同外界的接触和联系,建构在不断发展的农业基础之上。第二,三种社会历史形式的财富所有不同。在原生类型的社会历史形式中,房屋、园地等均属于公社的共同物质财富,公社社员不占有这些财产。然而,在次生类型和再次生类型的社会历史形式中,随着农业的引入,公社内的房屋及其附属品园地等,可以被公社社员或农民占有,成为他们自己的私有财产。第三,三种社会历史形式的土地归属不同。在原生类型的社会历史形式中,土地归公社共同所有,生产由公社社员集体进行,生产的产品由公社社员共同分配;在次生类型和再次生类型的社会历史形式中,“虽然耕地仍然是公有财产,但定期在农业公社各个社员之间进行分配,因此,每个农民自力经营分配给他的田地,并且把产品留为己有”⑥。

   通过以上比较,不难发现,次生类型和再次生类型的社会历史形式“所固有的二重性能够赋予它强大的生命力,因为,一方面,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联系,使公社基础稳固,同时,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块耕种和产品的私人占有又使那种与较原始的公社条件不相容的个性获得发展”⑦。但同时,也要看到,次生类型和再次生类型的社会历史形式所具有的这种内在的二重性,在一定程度上逐渐成为公社解体的根源。

 二、不同时期的三种社会历史形式的纵向比较

   1.不同时期部落所有制、亚细亚所有制和原始公社制社会历史形式的比较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是部落所有制社会历史形式,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的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是亚细亚所有制的社会历史形式,马克思晚年认为的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是原始公社制社会历史形式。这三种社会历史形式都是马克思对史前社会历史形式研究的结果,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间的联系反映了它们之间内在的统一性,其间的区别反映了马克思对前资本主义同一种社会历史形式的认识从不成熟逐渐走向成熟的发展历程。

   从对经典文本的系统分析,不难发现,马克思对三种史前社会历史形式的认识存在着一些共性。归纳这些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生存方式相同。这三个不同时期的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在当时所采取的主要生存方式是狩猎、捕鱼、畜牧等农业方式,手工业生产处于从属地位,其存在依附于农业。第二,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的归属相同。在三个不同时期的第一种历史形式中,劳动者同他劳动的客观条件,也即劳动主体同劳动客体之间是统一的。也就是说,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都归共同体所有,都从属于共同体。第三,政治权力相同。在不同时期的第一种历史形式中,政治权力都采取高度集中的形式,统一掌管于最高统治者,且均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但是,马克思在不同时期对史前社会历史形式的认识也存在着一些差别。第一,在社会历史形式的组织机构方面,三个时期的认识是不同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写道:“社会结构只限于家庭的扩大:父权制的部落首领,他们管辖的部落成员,最后是奴隶。”⑧也就是说,他们认为家庭采取父权制,家庭成员奴隶般地处于父权支配下,家庭是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的最基本的组织机构。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把部落共同体作为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的最基本的组织机构。在他看来,在“第一种形式中,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⑨。显然,马克思在这里发展了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组织机构的认识,将社会组织机构定位于扩大了的家庭,也即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在晚年,马克思通过对摩尔根以及同时代思想家关于史前社会第一种历史形式论述的细心研读,改变了传统认识,明确指出,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的组织机构是氏族,而不是个体家庭。因为“按起源来说,氏族要早于专偶制对偶制家庭;它是和普那路亚家庭大致同时的东西,但是这些家庭形式没有一个是氏族的基础”⑩。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氏族先于个体家庭,母系氏族先于父系氏族,氏族一旦产生,就成为社会制度的单位。

   第二,在劳动产品的归属和分配上,三个时期的认识是不同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社会组织的机构是单个的家庭,家庭成员在父权制的领导下,按照一定的社会分工进行生产。生产的劳动产品最终归家庭所有,父权制的家庭首领依据家庭成员的实际状况,合理分配劳动产品。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则不同,部落共同体分为四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共同体的最高级——神,第二个层级是共同体的统一体——专制君主,第三个层级是小公社,第四个层级是从事生产的单个的人。单个的人作为共同体的最底层级,是唯一一个进行劳动生产的层级。但是对于他自己生产出来的劳动产品,他却不能完全占有,而是将劳动产品以贡赋的形式上交给小公社、专制君主和神。上交这些劳动产品,一方面用于公共储备,另一方面用于支付共同体本身的费用,自己剩下的只能是勉强维持生命的最小部分。在晚年,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三稿”中谈到了对第一种社会历史形式劳动产品的归属和分配的认识。他指出:“在尤利乌斯·凯撒时代,各集团之间、各氏族和部落之间已经逐年分配耕地,但还不是在公社的各个家庭之间分配;大概,耕种也是由集团共同进行的。”(11)显然,在马克思看来,由于耕地是在集团内部统一分配,因此,公社成员通过集体耕种所取得的劳动产品,理应归集团统一所有,然后在集团内部统一分配。

   2.不同时期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古典古代的所有制和奴隶制的社会历史形式的比较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是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社会历史形式,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是古典古代的所有制的社会历史形式,马克思晚年认为的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是奴隶制社会历史形式,它们之间的共性和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关于共性,第一,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之间关系的走向相同。也就是说,在三个不同时期的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中,共同体财产都在原来公有的基础上,生发出私有制,使土地财产除了归共同体所有外,部分可以归共同体成员占有,从而使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之间的关系逐渐由统一走向分离。第二,阶级关系逐渐明朗化的认知相同。三个时期在对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下的阶级关系探讨时,都认为私有制的出现是使公民和奴隶之间阶级关系逐渐走向明朗化的主要原因,因为私有制使生产资料和财富分配不公,导致阶级分化。

   关于区别,第一,对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的生成基础认识不同。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把公社所有制看作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形成的基础,而把动产私有制以及后来发展起来的不动产私有制,看作从属于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第二种形式不是以土地作为自己的基础,而是以城市作为农民(土地所有者)的已经建立的居住地”(12)作为其生成的基础,显然,在这里马克思是把以城市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公有制作为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的基础;在晚年,马克思则改变了前期的认识,认为:“次生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13)可见,马克思在这里是把奴隶制看作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构筑的基础,从而把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理解为奴隶制的社会历史形式。第二,对公民占有财产范围的认识不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公民仅仅共同拥有支配自己那些做工的奴隶的权力。”(14)也就是说,在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下,公民对财产的占有方面,仅仅只占有奴隶为其做工的权力。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单个人的财产不像在第一种情况下那样,本身直接就是公社财产,在第一种情况下,单个人的财产并不是同公社分开的个人的财产,相反,个人只不过是公社财产的占有者。”(15)由此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认为在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下,公民占有公社的所有财产。在晚年,马克思则认为,在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下,个人用益权和公有制结合起来,定期在社员之间进行公共财产分配,每个社员都可以分得一份田地,并独立进行经营,无偿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显然,马克思在不同时期对第二种社会历史形式下公民占有财产范围的认识是不同的。第三,对国家社会职能的认识不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城乡之间的对立逐渐呈现,出现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一种国家代表城市的利益,一种国家代表乡村的利益。这就使国家在行使社会职能时,表现出两面性,兼顾到城乡不同阶层的利益。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重点谈了国家的社会职能,他指出,国家的社会职能一方面在于保护共同体内部成员的利益,另一方面在于对抗外界其他共同体的联合侵扰。在晚年,马克思则认为,国家是人民自由和人民生活的唯一中心,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公社成员的利益。

   3.不同时期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日耳曼所有制和封建制的社会历史形式的比较

   马克思在不同时期为我们呈现的三种不同的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分别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的社会历史形式、《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的日耳曼所有制的社会历史形式和晚年认为的封建制的社会历史形式,三个不同时期的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是马克思依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历史形式认识深化的结果,它们之间既在建立起点、经济制度基础方面存在着共性,又在对构成基础、手工业的地位、所有制形式和等级结构的认识方面存在着差异。

   关于共性,第一,建立起点相同。马克思在不同时期都认为,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的建立起点是乡村。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古代的起点是城市及其狭小的领域,中世纪的起点则是乡村。地旷人稀,居住分散,而征服者也没有使人口大量增加,——这种情况决定了起点有这样的变化。”(16)同样,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和在晚年,马克思也是把乡村作为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建立的起点。第二,经济制度基础相同。这三种社会历史形式都把土地财产和农业作为自己经济制度的基础,都认为人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目的是为了生产以物的形式展现的使用价值,而对使用价值的创造和占有,也是以私人享受为目的的。

   关于差别,第一,不同时期马克思对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的构成基础认识不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把共同体作为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的构成基础,他们指出:“这种所有制像部落所有制和公社所有制一样,也是以一种共同体为基础的。”(17)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则把公社的联合作为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的构成基础,他指出:“公社便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统一体。”(18)在晚年,马克思把农村公社作为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的构筑基础。第二,不同时期马克思对手工业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下,手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并占据一定的地位,且引起了社会阶级结构的变化,“个别手工业者逐渐积蓄起少量资本,而且在人口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他们的人数没有什么变动,这就使得帮工制度和学徒制度发展起来”。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则认为手工业只是妇女的家庭副业,社会的生产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在晚年,马克思改变了传统的认识,认为手工业和农业同属于社会生产方式,但农业占据主导地位,手工业生产从属于农业生产。第三,不同时期马克思对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的所有制形式认识不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的所有制形式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土地所有制和束缚于土地所有制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19)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认为,在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下,“土地为公社所占领,是罗马的土地;一部分土地留给公社本身支配,而不是由公社成员支配,这就是各种不同形式的公有地;另一部分则被分割,而每一小块土地由于是一个罗马人的私有财产,是他的领地,是实验场中属于他的一份”(20)。在晚年,马克思认为,在这种社会历史形式下,“耕地变成了私有财产,然而森林、牧场、荒地等仍为公有财产”(21)。显然,在这一时期,马克思是将所有制看作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内在统一。第四,不同时期马克思对第三种社会历史形式的等级结构认识不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由于封建所有制的确立,促使社会结构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乡村和城市都出现了不同的阶层群体。比如乡村出现了王公、贵族和农民,在城市出现了师傅、帮工和学徒。然而,这些新出现的组织结构最终都归属于君主的领导。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贵族在较高的程度上代表共同体,所以他们是公有地的占有者,并且通过自己的被保护民等等来利用公有地(后来便逐渐地据为己有)。”(22)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贵族占有土地和工具,是统治阶级,他们利用自己的资源来统治农民,农民并不是国家公民。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归属于由各个独立的家庭通过联盟而构成的共同体。在晚年,马克思认为农业公社与农业公社之间是彼此孤立、相互隔绝的,这种现实状况决定了在公社之上有一种或多或少集权的专制制度,“俄罗斯北部各公国的联合证明,这种孤立性在最初似乎是由于领土辽阔而形成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又由于蒙古人入侵以来俄国遭到的政治命运而加强了。在今天,这个障碍是很容易消除的。也许只要用各公社自己选出的农民代表会议代替乡这一政府机关就行了,这种会议将成为维护它们利益的经济机关和行政机关”(23)。显然,这一社会历史形式下的等级结构主要包括专制君主、农民代表会议、农民三个重要部分。

 三、系统比较前资本主义社会三种历史形式的当代价值

   立足于马克思的经典文本,从横向和纵向的角度出发,系统比较前资本主义社会三种历史形式的发展轨迹和演变逻辑,对于我们在当下更深刻地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历史形式演进理论,认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本质和未来发展走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马克思的社会历史形式演进理论是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整体性的角度出发,科学比较马克思在不同时期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历史形式演进规律的认识,有利于我们在当下更深刻地把握马克思社会形式演进理论的内在驱动力。通过以上纵横比较前资本主义社会三种历史形式的演进逻辑,不难发现,前资本主义社会三种历史形式的演进历程,在实质上再现了历史上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从“统一”走向“分离”的发展轨迹。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资本章”中,曾对这一历史过程进行了概述,他指出:“这种历史上的解体过程,既是把劳动者束缚于土地和地主而实际又以劳动者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为前提的农奴制关系的解体,因而这实质上是劳动者与土地相分离的过程;也是使劳动者成为自耕农、成为自由劳动的小土地所有者或佃农(隶农)、成为自由的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解体[公共所有制和现实共同体的更古老形式的解体,就不用说了];也是以劳动者对劳动工具的所有权为前提的、并且把作为一定手工业技能的劳动本身当作财产(而不仅仅是当作财产的来源)的那种行会关系的解体;同样也是各种不同形式的保护关系的解体。”(24)显然,在马克思看来,历史上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结合与分离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历史形式演进的内在驱动力。因此,只有科学把握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关系状态,才能够真正弄清楚社会发展历史形式演进的内在本质。但是,我们也必须明白,历史上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分离过程,并不是简单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过程,它在本质上呈现的是社会经济关系中劳动主体对劳动客体的所有和占有关系的演进。

   系统比较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三种历史形式,有利于我们认识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生成及其内在本质。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资本章”“第二篇资本的流通过程”部分,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生成的史前阶段,处于资本以前的时期,就像地球从流动的火海和气海的状态变为地球现在的形态所经历的过程,处于已经形成的地球的生命的彼岸一样。”但是,“对我们来说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方法表明历史考察必然开始之点,或者说,表明仅仅作为生产过程的历史形式的资产阶级经济,超越自身而追溯到早先的历史生产方式之点”。显然,在马克思看来,系统考察和比较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三种历史形式,更能够呈现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生成,因为“正确的考察同样会得出预示着生产关系的现代形式被扬弃之点,从而预示着未来的先兆,变易的运动。如果说一方面资产阶级前的阶段表现为仅仅是历史的,即已经被扬弃的前提,那么,现在的生产条件就表现为正在扬弃自身,从而正在为新社会制度创造历史前提的生产条件”(25)。故此,在当下考察和比较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三种历史形式,有利于我们更清晰地认识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生成及其内在本质。

   系统比较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三种历史形式,有利于我们科学预测资本主义社会的未来走向。前资本主义社会三种历史形式的比较,为我们科学呈现了社会历史形式演进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必然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导致社会历史形式的变更。资本主义社会能够取代前资本主义社会诸种历史形式,正是遵循了这一基本规律。然而,任何一种社会历史形式都不可能是永恒的,资本主义社会同样如此,尽管“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但是,“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资产阶级赖以生产和占有产品的基础本身也就从它的脚下被挖掉了。它首先生产的是它自身的掘墓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26)。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内在矛盾将会进一步激化,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历史形式也将最终被一种新的社会历史形式,即社会主义社会所代替。当下,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依然存在,是因为社会主义历史形式代替资本主义历史形式是存在客观和主观约束条件的,马克思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27)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对抗性矛盾的发展,相关约束条件最终将会被突破,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成为一种历史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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