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先生为B公司职工。2016年某日18时许,刘先生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从单位下班返回其租住地,途中与大型普通客车相撞后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 B公司认为,事发时刘先生无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登记号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违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争议焦点 因无证驾驶(违法行为) 所造成的事故伤害 是否能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 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影响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工伤认定的关键因素是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分配情况, 即 除职工具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以外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故意犯罪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结果 刘先生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摩托车确实违反相关交通法律规范,但属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一般违法行为,其性质不构成犯罪, 不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对其违法行为可另案调查处理。因此,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及上一级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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