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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也能认定工伤?|劳动法江湖

 新用户49686918 2022-11-14 发布于黑龙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的,但职工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对于该情形如何理解呢?醉酒事实由谁确定?以什么标准确定醉酒?是不是只要有醉酒情形就一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呢?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再看笔者的分析。

案例一 不是工伤

案号:(2019)豫03行终195号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9日,某公司职工崔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2018年11月26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崔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2018年12月3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8年12月2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崔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且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载明,肇事方的行为、崔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人社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并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崔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的事实,对崔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判决,驳回崔某家属诉讼请求。

案例二 是工伤

案号:(2019)鲁01行终247号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03日,某公司职工龚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交警支队认定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龚某不承担责任。

2016年12月7日,交警支队作出《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意见:龚某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204㎎/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2016年12月23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人社局不认定龚某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理由之一系发生交通事故时龚某处于“醉酒”状态,但醉酒并非一律是认定工伤的阻却条件。

本案中,龚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虽处于醉酒状态,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龚某不负事故责任,这说明事故的发生并非龚某醉酒所致,即龚某醉酒与交通事故发生、龚某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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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江湖

分 析

一、醉酒的事实由谁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醉酒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醉酒的事实应当由谁来确定,《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未作规定。也就是职工醉酒了,工伤认定部门是否有权直接予以确定醉酒的事实。

《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在认定是否存在“醉酒”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对“醉酒”事实作出认定。

根据该条规定,醉酒事实首先应当由有权机构进行确定,有权机构无法确定的,再由工伤认定部门依据相关证据予以确定

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故意犯罪由法院、检察院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确定,而醉酒并无专门的机构进行确定。如果在其他事故中,可能有其他有权机构在查明其他案件事实作出了判断,如在以上案例中,交警部门在判断交通事故责任时,对是否属于醉酒进行了检测,此时工伤认定部门可以直接作为认定醉酒事实的依据。

二、以什么标准确定醉酒

现实生活中,因每个人的个体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酒精的耐受程序各不相同,何种程度属于醉酒,以及该行为在何种程度上引起了事故的发生,如果以每个人的个体状态确定何为醉酒,即以个体的表现来确定是否为醉酒将极为困难,而且也不具有客观性。

根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驾驶;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以上标准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的检测标准,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如果有车辆驾驶行为的,可以适用以上标准;如果没有车辆驾驶行为的,可以参照适用以上标准。

三、是否一律排除

只要有醉酒情形就一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吗?并不是这样的。

我们来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的原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依据该条的规定,第一步是确定伤亡事故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二步是当职工有醉酒情形的再予以排除。

也就是,本来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但由于职工的醉酒行为导致了伤亡事故的发生,换言之,职工的醉酒行为与伤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职工的醉酒行为与伤亡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虽然职工处于醉酒状态,但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其他人员或其他因素造成的,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如以上两个案例,案例一中,职工自己醉酒后无证驾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事故的发生与职工的醉酒有因果关系,所以没有被认定为工伤;案例二中,职工虽然于醉酒状态,但事故的发生是由肇事方引起,职工的醉酒状态与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所以,并不是只要职工醉酒就一律排除工伤,而是要看醉酒与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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