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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民法典》系列普法之二: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逸香阁居士丽人 2020-10-10

《民法典》改变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的现状,需要引起债权人的合规风险。

甲向乙借款30万元,期限为一年,丙为甲的债务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但由于各方当事人并不清楚保证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方式,在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丙是承担那种保证责任。

本案中,如果按现行的《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按照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恰恰相反,《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这两种保证责任的区别在哪里?这两种保证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一旦债务人违约如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大不相同的,对于两种方式的保证责任,现行的《担保法》《物权法》与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的,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上面的举例中,如果一年的借款期限届满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甲未向乙履行还款义务,假设甲名下有其他财产或者债权,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直接将甲或者丙作为被告,请求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一年的借款期限届满在2021年1月1日以后,甲未向乙履行还款义务,假设甲名下有其他财产或者债权,乙只能够先将甲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待裁判文书生效后如果甲仍未履行,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的其他财产或者债权后,仍不够偿还所欠乙的借款,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才能得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生效后,涉及到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人该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与现行法律规定有截然不同的规定,所导致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轻重也是不同的。

以外倾向保护债权人的规定向保护保证人的方向转变,这就要求债权人在签订涉及保证条款的合同时更加审慎,防止把本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转变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增加其实现债权的难度。

来源:青山司法

责任编辑: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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