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都可以实行特殊防卫,不限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还包括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的暴力程度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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