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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要掌握未成年人保护的辩证法

 木香草堂 2020-10-13
《家长要掌握未成年人保护的辩证法》
赵忠心

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家庭环境如何,父母素质如何,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如何,往往影响、有时甚至决定孩子的一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家庭保护放在“四大保护”的第一位,在这次修改中对“家庭保护”做了重大的修改,进一步提高了家庭保护的地位和作用,充实了家庭保护的内容,大大强化了家庭保护。我们要大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让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监护、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工作,不能简单化,不能盲目实施。简单化了,就会在无意之中伤害他们;盲目实施,就会适得其反。

另外,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与家庭里的未成年人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很容易感情用事。因此,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在实施监护、抚养、教育的时候,一定要进行理性的思索,掌握保护未成年人的辩证法,正确处理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保护和严格要求的关系。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本目的是促使他们健康成长。“家庭保护”一章特别强调要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要加强教育、影响和引导。不能一强调“保护”,就误认为是放任自流、迁就姑息、不管不教。

“保护”和严格要求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互相促进,目的完全一致。严格要求能使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习惯符合社会的要求,是最重要的保护;确实加强家庭保护,未成年人才能接受严格要求。

如果放任自流、迁就姑息、不管不教,那是对未成年人不负责任,与位成年人保护立法的初衷恰恰相反悖。

二是保护和放手的关系。

“家庭保护”要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的身心受到伤害。但“家庭保护”并不是把未成年子女关在家庭大门之内,拢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身边,把他们桎梏起来,使他们与社会生活相隔绝;“家庭保护”也不是把他们的手脚和头脑束缚起来,使他们的手脚不能动弹,有大脑不能自由思考。

未成年子女迟早要离开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走向社会,独立生活。家庭应当成为未成年人将来进入社会生活的“演习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是他们走向社会的引路人,要放手让他们走出家庭大门,鼓励他们投身到社会生活之中,经风雨,见世面,增长才干,提高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这是实施家庭保护的归宿。

如果我们的家庭保护,使子女就像长时间生活在牢笼里的小鸟那样,不会跳跃,不会飞鸣了,那就是家庭保护的失败。

三是保护和自我保护的关系。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义不容辞的,责无旁贷的,不容推卸。但这种保护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暂时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不可能永远把子女拢在身边,子女也不可能总是生活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卵翼之下”,他们迟早要展翅高飞。家庭保护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他们学会自我保护。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必须明白,我们对他们的保护,最终目的是要他们不需要我们的保护。在家庭保护的过程中,教未成年人子女学会自我保护,那才是最有效的保护。教子女学会自我保护,他们将终生受益。

如果我们的家庭保护,使得子女越来越离不开家庭,离开家庭就寸步难行,那就是对未成年人最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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