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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检发布《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看速裁程序

 太古律师事务所 2020-10-14

2020年10月13日,最高检发布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速裁程序是我国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刑事速裁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比例为27.6%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该类案件由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后适用速裁程序的比例为27.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比例为49.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比例为23%。

案例一:邱某盗窃电动车后认罪认罚,被判处拘役2个月10天,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9年10月5日,邱某到某店铺门口,趁无人之机,窃得施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被害人施某发现其电动车被窃后,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锁定具有盗窃前科的邱某后,在当地某网咖内将其抓获,并追缴赃物、发还被害人。

邱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10月10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邱某认罪认罚。10月11日,检察院以邱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0月12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邱某某服判,不上诉。

太古点评:
速裁程序的“速”在本案中体现得十分明显,从案发到审判仅仅用了8天时间。本案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最直接原因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被告人在事实面前,经检察机关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案例二:某公司法人犯非法经营罪后认罪认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黄某是被告单位成都某印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中不含出版物印刷,但从2019年开始,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出版物的印刷、装订业务。2019年7月4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厂房及仓库内查获该公司印刷、装订图书7246册,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经鉴定,上述印刷品均属非法出版物。

2019年7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成都某印务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9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没有逮捕必要性为由,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5日,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3月10日,金牛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被告单位某印务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并按时缴纳了罚金。

太古点评:
犯罪单位作为独立的刑事诉讼主体,依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符合条件的犯罪单位同样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本案从提起公诉到宣判仅用了6天时间,庭审仅用了10分钟。

我们的观察
速裁程序是我国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当事人和家属而言,速裁程序将减少其等待裁决过程中的焦虑与不安。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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