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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天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小天使_ag 2020-10-15

滨海(天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协议(个人会员版)

更新时间:2020年811

重要提示:

滨海(天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国金所”)依据本协议的规定为滨海国金所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个人会员”)提供服务,本协议在个人会员和滨海国金所之间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滨海国金所在此特别提醒您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免除或限制滨海国金所责任的条款、排除或限制个人会员权利的条款等。请您审慎阅读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除非您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滨海国金所于本协议项下所提供的服务。您确认,在您接受滨海国金所提供的服务前,您已详细阅读、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您一经注册或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即视为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请个人会员注意。

第一章 滨海国金所服务

第一条滨海国金所服务是由滨海国金所通过其网站(网址:http://www.,如滨海国金所以公告等形式发布新网址请届时登陆新的网址)和/或移动客户端依据本协议约定,自行或通过对接滨海国金所关联方平台及/或系统合作机构系统方式(如链接跳转H5、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软件开发工具包SDK向个人会员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信息发布、交易管理服务、用户服务、权益登记及查询、资金清算等服务。具体详情以滨海国金所当时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准。

第二条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您在自愿注册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前,必须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知悉本协议所有条款。一经注册或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即视为对本协议的充分理解和接受;如有违反而导致任何法律后果,您将自己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滨海国金所可根据情况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滨海国金所将通过滨海国金所网站和/或移动客户端公布最新的服务协议,不再向个人会员作个别通知。如果个人会员不同意滨海国金所对本协议所做的修改,个人会员有权且应当停止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如果个人会员继续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则视为个人会员接受滨海国金所对本协议所做的修改,并应遵照修改后的协议执行。

第四条 滨海国金所对于个人会员的通知及任何其他的协议、告示或其他关于个人会员使用会员账户及服务的通知,个人会员同意滨海国金所可通过滨海国金所公告、站内信、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无线通讯装置等电子方式或邮寄等物理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邮寄方式向个人会员发出通知的,则在该等通知按照个人会员在滨海国金所留存的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因不可归责于滨海国金所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联系地址等不准确或无效、信息传输故障等)导致个人会员未在前述视为通知送达之日收到该等通知的,滨海国金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滨海国金所可以依其判断暂时停止提供、限制或改变滨海国金所服务,只要个人会员继续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即表示个人会员仍然同意本协议。

第二章 个人会员

第六条 滨海国金所的个人会员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依照滨海国金所的规定申请并获得会员资格的自然人。在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前,个人会员必须确保其符合前述要求、并须先在滨海国金所网站和/或移动客户端上进行注册。 不具备前述条件的个人会员应立即停止使用滨海国金所相关服务。如后续在身份核实过程中,经查实个人会员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要求的,滨海国金所有权单方终止服务,并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个人会员承诺以下事项:

1、个人会员必须依滨海国金所要求(或提示提供真实、最新、有效及完整的资料。

2、个人会员保证并承诺通过滨海国金所进行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

3、个人会员有义务维持并更新个人会员的资料,确保其资料真实、最新、有效及完整。若个人会员提供任何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的资料,或者滨海国金所依其独立判断怀疑资料为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滨海国金所有权采取暂停或终止个人会员资格、冻结个人会员账户、拒绝个人会员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等措施避免损失。在此情况下,滨海国金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个人会员同意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支出或损失、费用或处罚

4、如因个人会员未及时更新基本资料,导致滨海国金所服务无法提供或提供服务时发生任何错误,个人会员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或拒绝付款的理由,滨海国金所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后果应由个人会员承担。

5、个人会员通过滨海国金所进行金融资产交易时,若产品发行方或相关方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等须对个人会员进行风险测评的,个人会员同意滨海国金所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需要向产品发行方或相关方获取风险测评信息、并向产品发行方或相关方提供个人会员的相关信息。

6、除本协议以外,个人会员应同时遵守滨海国金所不时发布及更新的全部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说明、风险提示等。

第三章 滨海国金所服务的内容

第八条 滨海国金所服务的部分内容需要个人会员根据滨海国金所要求完成身份认证及银行卡认证,未进行身份认证及/或银行卡认证的个人会员将无法使用该部分滨海国金所服务。因未能完成认证而无法享受滨海国金所服务造成的损失,滨海国金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滨海国金所接受信息发布方的委托进行信息发布,滨海国金所仅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表面审查责任,不对信息的准确、完整、合法性作出保证,也不承担相关责任,个人会员应依其独立判断做出决策。个人会员据发布的信息进行交易的,产生的风险由个人会员自行承担,个人会员无权据此向滨海国金所提出任何法律主张。个人会员与交易对方之间因交易发生的或与交易有关的任何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滨海国金所不承担任何交易风险及法律责任。

第十条 滨海国金所将为个人会员提供以下交易管理服务:

1、个人会员账户:个人会员在滨海国金所进行注册时将生成个人会员账户,个人会员账户将记载个人会员在滨海国金所的交易活动,上述个人会员账户是个人会员登陆滨海国金所网站和/或移动客户端的唯一账户。

2、交易状态更新:个人会员确认,个人会员在滨海国金所网站和/或移动客户端上按滨海国金所服务流程所确认的交易状态,将成为滨海国金所为个人会员进行相关交易或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或收取款项、冻结资金、订立合同等)的不可撤销的指令。个人会员同意相关指令的执行时间以滨海国金所在滨海国金所系统中进行实际操作的时间为准。个人会员同意滨海国金所有权依据本协议及/或滨海国金所相关纠纷处理规则等约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

个人会员未能及时对交易状态进行修改、确认或未能提交相关申请所引起的任何纠纷或损失由个人会员自行负责,滨海国金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支付指令传递:个人会员了解滨海国金所并不是银行或支付机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滨海国金所不提供资金转账服务,个人会员同意滨海国金所对其资金到账延迟不承担任何责任。

个人会员通过滨海国金所进行各项交易或接受交易款项时,若个人会员未遵从本协议条款或滨海国金所公布的交易规则中的操作指示,滨海国金所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发生上述状况而款项已先行拨入个人会员账户下,个人会员同意滨海国金所有权直接从相关个人会员账户中扣回款项,滨海国金所保留拒绝个人会员要求支付此笔款项之权利。此款项若已汇入个人会员的银行账户,个人会员同意滨海国金所有向个人会员事后索回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用由个人会员承担。

4、交易指令传递:个人会员理解并同意,滨海国金所向符合条件的个人会员提供服务。滨海国金所对个人会员的交易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滨海国金所无法也没有义务保证个人会员的投资交易一定成功。

5、交易安全设置:滨海国金所有权基于交易安全等方面的考虑不时设定涉及交易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额度、交易次数的限制等,个人会员了解滨海国金所的前述设定可能会对交易造成一定不便,对此没有异议。

如果滨海国金所发现了因系统故障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处理错误,无论有利于滨海国金所还是有利于个人会员,滨海国金所都有权纠正该错误。如果该错误导致个人会员实际收到的款项多于应获得的金额,则无论错误的性质和原因为何,滨海国金所保留纠正不当执行的交易的权利,个人会员应根据滨海国金所向个人会员发出的有关纠正错误的通知的具体要求返还多收的款项或进行其他操作;在有确切且充分依据的前提下,滨海国金所也有权对不当执行的交易先行纠正后再通知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理解并同意,个人会员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多付或少付的款项均不计利息,滨海国金所不承担因前述处理措施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包括个人会员可能因前述错误导致的利息、手续费等损失)。

第十一条 滨海国金所将为个人会员提供以下客户服务:

滨海国金所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根据个人会员需求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管理服务、提供客户服务等,具体详情以滨海国金所当时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准。

1、银行卡认证:为使用滨海国金所或滨海国金所委托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充值、取现、代扣等服务,个人会员应按照滨海国金所规定的流程提交以个人会员本人名义登记的有效银行借记卡等信息,经由滨海国金所审核通过后,滨海国金所会将个人会员的账户与前述银行账户进行绑定。如个人会员未按照滨海国金所规定提交相关信息或提交的信息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或者滨海国金所有合理的理由怀疑个人会员提交的信息为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滨海国金所有权拒绝为个人会员提供银行卡认证服务,个人会员因此未能使用充值、取现、代扣等服务而产生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2、充值:个人会员可以使用滨海国金所指定的方式向会员账户充入资金,用于通过滨海国金所网站和/或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个人会员账户内的资金不计收利息。

3、支付指令传递:滨海国金所按照其当时向个人会员开放的功能提供支付指令传递服务,自行或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为传递个人会员的支付指令,为个人会员完成资金收取或支付。滨海国金所不保证提供的前述服务符合个人会员的期望。

4、取现:个人会员可以通过滨海国金所当时开放的取现功能将个人会员账户中的资金转入经过认证的银行卡账户中。滨海国金所将于收到个人会员的前述指示后,尽快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相应的款项汇入个人会员经过认证的银行卡账户(根据个人会员提供的银行不同,会产生汇入时间上的差异,个人会员确认对此没有异议)

5、查询:滨海国金所将对个人会员在滨海国金所网站和/或移动客户端的操作进行记录,不论该操作之目的最终是否实现。个人会员可以通过会员账户实时查询会员账户名下的交易记录。个人会员理解并同意个人会员最终收到款项的服务是由个人会员经过认证的银行卡对应的银行提供的,需向该银行请求查证。个人会员理解并同意通过滨海国金所网站和/或移动客户端查询的任何信息仅作为参考,不作为相关操作或交易的证据或依据;如该等信息与滨海国金所记录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滨海国金所提供的书面记录为准。

个人会员了解,上述充值、支付指令传递及取现服务涉及滨海国金所与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第三方的合作。个人会员同意:(1)受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第三方仅在工作日进行资金代扣及划转的现状等各种原因所限,滨海国金所不对前述服务的资金到账时间做任何承诺,也不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货币贬值等损失;(2)一经个人会员使用前述服务,即表示个人会员不可撤销地授权滨海国金所进行相关操作,且该等操作是不可逆转的,个人会员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或要求取消交易。就前述服务,滨海国金所暂不会向个人会员收取费用,但个人会员应按照第三方的规定向第三方支付费用,具体请见第三方公布的相关信息。与第三方之间就费用支付事项产生的争议或纠纷,与滨海国金所无关。

6、个人会员每次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时,均应直接登录滨海国金所网站(网址:http://www.,如滨海国金所以公告等形式发布新的网址,请届时登陆新的网址)或移动客户端,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个人会员每次拨打滨海国金所客户电话应拨打滨海国金所网站提供的客服电话(如滨海国金所以公告等形式发布新的客服电话,请届时拨打新的客服电话),而不要拨打其他任何电话。

7、个人会员同意,滨海国金所有权在提供滨海国金所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滨海国金所网站和/或移动客户端的任何页面上投放广告),并且,个人会员同意接受滨海国金所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或其他方式向个人会员发送营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8个人会员知晓并完全同意,为更好地保护个人会员利益不受损失,授权滨海国金所为其对滨海国金所合作的银行存款产品(具体产品名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起认购、赎回及银行电子户提现操作,上述授权银行存款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寿好运来银行活期存款、国寿福运来银行定期存款等系列产品。根据系统升级及业务规则调整,具体发起认购、赎回银行存款产品及银行电子户提现的银行及其操作时间可能会有变动或差异,个人会员授权滨海国金所进行上述操作,确认对上述操作的结果没有异议

第十二条 滨海国金所将为个人会员提供以下合同管理服务:

1、在滨海国金所网站和/或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需订立的合同采用电子合同方式。个人会员使用会员账户登录后,根据滨海国金所的相关规则,以会员账户用户名通过点击确认或类似方式签署的电子合同即视为个人会员本人真实意愿并以个人会员本人名义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个人会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密码等账户信息,个人会员通过前述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个人会员不得以其账户密码等账户信息被盗用或其他理由否认已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或不按照该等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2、个人会员根据本协议以及滨海国金所的相关规则签署电子合同后,不得擅自修改该合同。滨海国金所向个人会员提供电子合同的备案、查看、核对服务。如对此有任何争议,应以滨海国金所记录的合同为准。

3、任何主体(包括个人会员)均不得私自仿制、伪造通过滨海国金所签订的电子合同或相关印章,不得用伪造的合同或相关印章进行招摇撞骗或进行其他非法使用,否则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除特别列明外,滨海国金所不提供任何纸质合同。

第十三条 滨海国金所可以依其判断暂时停止提供、限制或改变滨海国金所服务(以下简称“变更服务”),如变更服务对个人会员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滨海国金所将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方式告知个人会员;在前述告知之后,个人会员以网络页面点击方式确认或以其他方式接受变更服务的,或者在个人会员知晓或应当知晓相关变化后,仍然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即表示个人会员同意该等变更服务。

第十 第三方责任

1、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个人会员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过程中涉及由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的责任由该第三方承担,滨海国金所不承担该等责任。滨海国金所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因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第三方未按照个人会员和/或滨海国金所指令进行操作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2)因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第三方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未能到账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3)因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第三方对交易限额或次数等方面的限制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4)因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或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2、因个人会员自身的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由个人会员自行承担,滨海国金所不承担责任。滨海国金所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个人会员未按照本协议或滨海国金所不时公布的任何规则进行操作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2)因个人会员使用的银行卡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责任,包括个人会员使用未经认证的银行卡或使用非个人会员本人的银行卡或使用信用卡,个人会员的银行卡被冻结、挂失等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3)个人会员向滨海国金所发送的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或存在歧义等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4)个人会员账户内余额不足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5)其他因个人会员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第四章 账户安全及管理

第十 个人会员了解并同意,确保会员账户及密码的机密安全是个人会员的责任。个人会员将对利用该会员账户及密码所进行的一切行动及言论,承担全部的责任,并同意以下事项:

1、个人会员不对其他任何人泄露账户或密码,亦不可使用其他任何人的账户或密码。因黑客、病毒或个人会员的保管疏忽等非滨海国金所原因导致个人会员的会员账户遭他人非法使用的,滨海国金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滨海国金所通过个人会员的会员账户及密码来识别个人会员的指令,个人会员确认,使用个人会员账户和密码登陆后在滨海国金所的一切行为均代表个人会员本人。会员账户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个人会员行为的有效凭据,并由个人会员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冒用他人账户及密码的,滨海国金所及其合法授权主体保留追究实际使用人连带责任的权利。

4、为确保安全,个人会员应创建一个安全密码,应避免选择过于明显的单词或日期,比如个人会员的姓名、昵称或者生日等。

第十 个人会员如发现有第三人冒用或盗用个人会员账户及密码,或其他任何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形,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滨海国金所,要求滨海国金所暂停相关服务,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个人会员本人承担。同时,个人会员理解并接受滨海国金所对个人会员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滨海国金所对第三人使用该服务所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 个人会员决定不再使用会员账户时,应首先清偿所有应付款项,再将会员账户中的可用款项(如有)全部取现或者向滨海国金所发出其它合法的支付指令后,向滨海国金所申请冻结该会员账户,经滨海国金所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注销会员账户。

个人会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按照法律规定向滨海国金所主张继承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个人会员在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相关的财产性权利及相关义务和责任,但继承人不能再使用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个人会员的账户进行新的交易。若个人会员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滨海国金所或其授权的主体有权根据有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生效的法院判决等)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指示处置与个人会员账户相关的款项。

第十 滨海国金所有权基于单方独立判断,在其认为可能发生危害交易安全等情形时,不经通知而先行暂停、中断或终止向个人会员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会员服务(包括收费服务),且无需对个人会员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前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滨海国金所认为个人会员提供的个人资料不具有真实性、有效性或完整性。

2、滨海国金所发现交易异常或有疑义或有违法之虞时。

3、滨海国金所认为个人会员账户涉嫌洗钱、套现、传销、被冒用或其他滨海国金所认为有危及交易安全风险之情形。

4、滨海国金所认为个人会员已经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各类规则及精神。

5、个人会员在使用滨海国金所收费服务时未按规定向滨海国金所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或第三方服务费用。

6、个人会员账户已连续三年内未实际使用且账户中余额为零。

7、滨海国金所基于交易安全等原因,根据其单独判断需先行暂停、中断或终止向个人会员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会员服务(包括收费服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 个人会员同意,如其个人会员账户未完成银行卡认证、且已经连续一年未登陆,滨海国金所有权无需进行事先通知即可终止提供会员账户服务,并可能立即暂停、关闭或删除个人会员账户及该会员账户中所有相关资料及档案。

二十 个人会员同意,会员账户的暂停、中断或终止不代表个人会员责任的终止,个人会员仍应对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期间的行为承担可能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滨海国金所仍可保有个人会员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 若使用第三方所有、控制或者运营的其他网站(以下简称“第三方网站”)账号注册滨海国金所会员账户,则个人会员应对个人会员账户所对应的第三方网站账号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如个人会员因任何原因对该第三方网站账号丧失使用权的,则滨海国金所有权停止为个人会员账户提供服务。但如该会员账户尚存有余额的,滨海国金所将会为个人会员妥善保管。此时,如个人会员欲取回其原有余额,滨海国金所将提供更换滨海国金所账户的服务,如因故无法自助完成更换账户,个人会员可以向滨海国金所提出以银行账户接受原有资金的请求,经核验属实后,滨海国金所可配合个人会员将原有资金转移到以个人会员真实姓名登记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会员的守法义务及承诺

第二十 个人会员承诺绝不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并承诺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一切使用互联网之国际惯例,遵守所有与滨海国金所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 个人会员同意并保证不得利用滨海国金所服务从事侵害他人权益或违法之行为,若有违反,应由违反者负所有法律责任。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其他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

3、违反依法律或合约所应负之保密义务。

4、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

5、从事任何不法交易行为,如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或其他违禁物。

6、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7、涉嫌洗钱、套现或进行传销活动的。

8、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滨海国金所服务系統、资料等行为。

9、利用滨海国金所服务系统进行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之行为。

10、侵犯滨海国金所的商业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发布非经滨海国金所许可的商业广告。

11、利用滨海国金所服务上传、展示或传播虚假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12、其他滨海国金所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第二十 滨海国金所保有依其单独判断删除滨海国金所网站和/或移动客户端内各类不符合法律政策或不真实或不适当的信息内容而无须通知会员的权利,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若个人会员未遵守以上规定的,滨海国金所有权作出独立判断并采取暂停或关闭会员账户等措施,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 个人会员同意,由于个人会员违反本协议,或违反通过援引并入本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一部分的文件,或由于个人会员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违反了任何法律或第三方的权利而造成任何第三方进行或发起的任何补偿申请或要求(包含律师费用),个人会员会对滨海国金所及其关联方、合作伙伴、董事以及雇员给予全额补偿并使之不受损害。

第二十 个人会员承诺,其通过滨海国金所网站和/或移动客户端上传或发布的信息均真实有效,其向滨海国金所提交的任何资料均真实、有效、完整、详细、准确。如因违背上述承诺,造成滨海国金所或滨海国金所其他使用方损失的,个人会员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服务中断或故障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同意,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滨海国金所不担保服务不会中断,也不担保服务的及时性和/或安全性。系统因相关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个人会员无法使用任何滨海国金所服务或使用任何滨海国金所服务时受到任何影响时,滨海国金所对个人会员或第三方不负任何责任,前述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滨海国金所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由于黑客攻击、网络供应商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滨海国金所服务中断或延迟。

4、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滨海国金所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第七章 责任范围及限制

第二十条 滨海国金所不对任何滨海国金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滨海国金所服务将符合个人会员的需求。

2、滨海国金所服务将不受干扰、及时提供或免于出错。

3、个人会员经由滨海国金所服务购买或取得之任何产品、服务、资讯或其他资料将符合个人会员的期望。

第二十 滨海国金所服务的合作单位所提供的服务品质及内容由该合作单位自行负责。滨海国金所网站和/或移动客户端的内容可能涉及由第三方网站。滨海国金所不能保证且无义务保证第三方网站上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个人会员应按照第三方网站的服务协议使用第三方网站,而不是按照本协议。滨海国金所未向个人会员推荐或介绍任何第三方网站滨海国金所,且对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产品或服务、广告和其他任何信息的真实性不承担任何责任。个人会员经由滨海国金所服务的使用下载或取得任何资料,应由个人会员自行考量且自负风险,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由个人会员自行承担。

三十条 个人会员自滨海国金所及滨海国金所工作人员或经由滨海国金所服务取得的建议或资讯,无论其为书面或口头,均不构成滨海国金所对滨海国金所服务的任何保证。

第三十条 滨海国金所不保证为向个人会员提供便利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有效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该等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滨海国金所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滨海国金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滨海国金所对于与本协议有关或由本协议引起的,或者,由于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或由于其所包含的或以其它方式通过滨海国金所提供给个人会员的全部信息、内容、材料、产品(包括软件)和服务、或购买和使用产品引起的任何间接的、惩罚性的、特殊的、派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损失、收益损失、利润损失、使用数据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不论是如何产生的,也不论是由对本协议的违约(包括违反保证)还是由侵权造成的,均不负有任何责任,即使其事先已被告知此等损失的可能性。另外即使本协议规定的排他性救济没有达到其基本目的,也应排除滨海国金所对上述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滨海国金所对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向个人会员收取的当次滨海国金所服务费用的总额。

第三十四条 滨海国金所无需个人会员同意即可向滨海国金所关联实体转让与滨海国金所有关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未经滨海国金所事先书面明确同意,个人会员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风险提示

第三十条 个人会员充分理解并认可,任何通过滨海国金所进行的交易并不能避免以下风险的产生,滨海国金所不能也没有义务为如下风险负责:

1、交易失败风险:滨海国金所发布的相关项目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最终达成,个人会员因此将无法获得收益。

2、项目本身的风险:详见具体项目的风险揭示文件。

3、宏观经济风险:因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等,可能会引起市场的波动,可能导致个人会员遭受损失。

4、政策风险:因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变化或其他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个人会员遭受损失;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以及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使个人会员的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甚至使具体项目中的交易对手方或增信方无法按时足额履行约定义务,可能导致个人会员遭受损失;

6、因个人会员的过错或疏忽大意导致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个人会员决策失误、操作不当、遗忘或泄露密码(含个人会员将其密码主动提供给他人)、密码被他人破解、个人会员使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遭受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个人会员委托他人代为操作其账户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以及其他因个人会员的过错或疏忽大意导致的风险等,可能导致个人会员遭受损失;

7、其他不可归责于滨海国金所的情形。

第三十条 滨海国金所不对任何个人会员及/或任何交易提供任何担保,无论是明示、默示或个人会员理解为存在的。滨海国金所不能也不试图对交易方发布的信息进行控制,对该等信息,滨海国金所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证明、鉴定服务。滨海国金所不能完全保证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且无需承担任何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个人会员的交易行为应依赖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并应对其作出的判断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以上并不能揭示个人会员通过滨海国金所进行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个人会员在做出交易决策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交易,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第九章 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 当个人会员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时,滨海国金所会向个人会员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各项服务费用详见个人会员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时,滨海国金所网站和/或移动客户端上所列之收费说明及收费标准。滨海国金所保留单方面制定及调整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的权利。

第三十 个人会员在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过程中可能需要向第三方(如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或提供技术服务的第三方等)支付一定的第三方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第三方网站相关页面,或滨海国金所公布的提示及收费标准。个人会员同意将根据上述收费标准自行或委托滨海国金所或滨海国金所指定的第三方代为向第三方支付该等服务费。

第十章 隐私权保护及授权条款

第四十条 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完成对个人用户的实名制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职责、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等),以及向个人会员提供服务及提升服务质量,滨海国金所会依据经个人会员签署的《滨海国金所隐私政策》,在经过个人会员的授权后收集、使用、共享个人会员的信息。《滨海国金所隐私政策》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构成个人会员注册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的基础。个人会员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在注册滨海国金所平台之前认真阅读并且同意《滨海国金所隐私政策》。如不同意或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个人会员可与滨海国金所联系咨询,否则请不要进行注册操作。滨海国金所对个人会员提供的、滨海国金所自行收集的经认证的个人信息将按照本协议及《滨海国金所隐私政策》予以保护、使用或者披露。

第四十一条 个人会员同意并授权滨海国金所平台在个人会员注册、登陆以及使用滨海国金所平台提供的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使用如下与本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个人会员可以选择不提供某一或某些信息。如选择不提供某一或某些信息,可能会导致无法使用或无法正常使用滨海国金所平台的部分服务,但这不会对使用滨海国金所其他服务产生影响。目前,滨海国金所平台仅会处于出于以下目的收集和使用个人会员的个人信息,如需改变信息收集的目的和类型时,滨海国金所将提前告知个人会员并重新征得同意。滨海国金所平台承诺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个人会员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为了完成会员账户的创建与登录;

2、为了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及实名制管理;

3、为了完成风险评估与信用审核;

4、保障账户、交易与资金安全;

5、为了向个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6、为了改进服务体验,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功能。

为了解个人信息类型与功能的对应关系等更加详尽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会员应仔细阅读《滨海国金所隐私政策》的完整内容。当滨海国金所要将个人会员的信息用于《滨海国金所隐私政策》未载明的其他用途或新业务时,会事先告知并征求个人会员同意,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无需征得个人会员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为提供本服务之目的,个人会员同意并授权滨海国金所在《滨海国金所隐私政策》列明的场景下将其收集并存储的个人信息向滨海金融关联方、合作机构提供并与其共享。滨海国金所会要求共享个人信息的滨海国金所关联方、合作机构按照《滨海国金所隐私政策》约定的方式存储、处理个人会员的信息。在对外提供信息前,滨海国金所平台会对滨海国金所关联方、合作机构进行商业上的合理审查,评估共享个人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并督促他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来处理个人会员的信息。滨海国金所关联方、合作机构在未得到个人会员的明示同意或授权前无权将其共享的个人信息用于《滨海国金所隐私政策》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三条 为更好提供服务,个人会员同意,在符合《滨海国金所隐私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滨海国金所有权按照以下方式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

1、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滨海国金所可能通过公开渠道及私人资料来源收集个人会员的额外资料,以更好地掌握个人会员情况,并为个人会员提供更好的滨海国金所服务和解决争议。

2、滨海国金所按照个人会员在滨海国金所的相关行为自动追踪关于个人会员的某些资料。在不透露个人会员的隐私资料的前提下,滨海国金所有权对会员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会员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3、个人会员同意,滨海国金所可在滨海国金所的某些网页上使用资料收集装置。

4、个人会员同意滨海国金所可使用关于个人会员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滨海国金所持有的有关个人会员的档案中的资料,滨海国金所从个人会员目前及以前在滨海国金所上的活动所获取的其他资料以及滨海国金所通过其他方式自行收集的资料)以解决争议、对纠纷进行调停。个人会员同意滨海国金所可通过人工或自动程序对个人会员的资料进行评价。

5、为向个人会员提供适合个人会员的服务,并持续维护、改善、优化这些服务,对个人会员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后再开展分析、处理、共享,或将个人会员的信息用于数据建模

第四十四条 滨海国金所已使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个人会员提供的个人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滨海国金所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个人会员的个人信息。如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泄密,尤其是账户或密码等身份认证要素信息发生泄露,个人会员应立即通过滨海国金所平台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滨海国金所平台取得联系,以便滨海国金所平台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个人会员知晓并同意在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过程中,或者基于滨海国金所服务使用滨海国金所关联方或者合作机构服务过程中,在滨海国金所平台形成授权滨海国金所平台收集并以一定形式保存的信息属于个人会员和滨海国金所平台共同所有,个人会员不得通过账户出借、自行或者授权第三方采用技术方法等将该等信息授权第三方收集、使用或保存,滨海国金所明示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 滨海国金所有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要求向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提供个人会员的个人资料。在个人会员未能按照与滨海国金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或者与滨海国金所其他会员签订的协议等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时,滨海国金所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或者与该笔交易有关的其他会员的请求披露个人会员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并做出评论。个人会员严重违反滨海国金所的相关规则的,滨海国金所有权对个人会员提供的及滨海国金所自行收集的个人会员的个人信息和资料编辑入网站黑名单,并将该黑名单对第三方披露,且滨海国金所有权将个人会员提交或滨海国金所自行收集的个人会员的资料和信息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数据共享,由此可能造成的个人会员的任何损失,滨海国金所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 为便于个人会员使用滨海国金所服务与合作机构之间开展交易与合作,个人会员同意授权滨海国金所个人会员账户、滨海国金所关联方及/或合作机构个人会员账户或者交易账户、个人银行卡账户(或者支付账户)进行关联与绑定。个人会员理解、同意并授权当个人会员通过推客或其他相关合作机构活动而注册滨海国金所会员获取滨海国金所平台上相关产品权益或当个人会员主动绑定其他个人会员为其推客/服务经理时,视为个人会员同意并授权滨海国金所向推客/服务经理或其他相关合作机构提供个人会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滨海国金所会员等级(指滨海国金所出于运营之目的而设立的会员成长体系下的综合客户等级信息个人会员愿意承担上述信息共享可能带来的任何结果且个人会员认可并同意滨海国金所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四十 滨海国金所网站和/或移动客户端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架构、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滨海国金所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第四十 非经滨海国金所或其他权利人书面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滨海国金所的程序或内容。

五十 不得修改滨海国金所网站和/或移动客户端的任何部分;不得对滨海国金所网站和/或移动客户端的内容进行转售或商业利用;不得收集和利用产品目录、说明和价格;不得对滨海国金所网站和/或移动客户端的内容进行任何衍生利用;不得为其他商业利益而下载或拷贝账户信息或使用任何数据采集、收集和摘录工具。非经滨海国金所的书面明确同意,严禁对滨海国金所网站和/或移动客户端的内容进行系统获取以直接或间接创建或编辑文集、汇编、数据库或人名地址录。另外,严禁为任何未经本使用条件明确允许的目的而使用滨海国金所网站和/或移动客户端上的内容和材料。

五十 未经滨海国金所书面明确同意,个人会员不得以任何商业目的对滨海国金所网站或其任何部分进行复制、复印、仿造、出售、转售、访问、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利用。未经滨海国金所书面明确同意,个人会员不得把滨海国金所或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标识或其他专有信息(包括图像、文字、网页设计或形式)据为己有。未经滨海国金所书面明确同意,个人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滨海国金所或其关联公司的名字和商标。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都会终止滨海国金所所授予的允许或许可。

第五十 尊重知识产权是个人会员应尽的义务,如有违反,个人会员应对滨海国金所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条款的解释、法律适用及争端解决

第五十 本协议是由个人会员与滨海国金所共同签订的,适用于个人会员在滨海国金所的全部活动。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正文条款及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条款和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 本协议不涉及个人会员与滨海国金所的其他会员之间,因网上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但个人会员在此同意将全面接受并履行与滨海国金所其他会员在滨海国金所签订的任何电子法律文本,并承诺按照该法律文本享有或放弃相应的权利、承担或豁免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则应认为该条款可与本协议相分割,并可被尽可能接近各方意图的、能够保留本协议要求的经济目的的、有效的新条款所取代,而且,在此情况下,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然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 本协议及其修订的有效性、履行与本协议及其修订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国法律。

第五十 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国天津市。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天津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五十条 如本协议中的隐私保护及授权条款与《滨海国金所隐私政策》的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应当以《滨海国金所隐私政策》的相关条款为准。《滨海国金所隐私政策》中任一条款的变更均视同为本协议项下对应的隐私权保护及授权条款(如有)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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