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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文! 没有计量回归和图表, 仅凭纯文字就把文章发到Top5经济学期刊了!

 liyu_sun 2020-10-15

正文

关于下方文字内容,作者吴青叶,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商学与经济学院,通信邮箱wuqy3@mail.sustech.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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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T. Leeson, 2007, An‐arrgh‐chy: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Pirate Organiz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This article investigates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institutions of violent criminal enterprise by examining the law,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 of pirates. To effectively organize their banditry, pirates required mechanisms to prevent internal predation, minimize crew conflict, and maximize piratical profit. Pirates devised two institutions for this purpose. First, I analyze the system of piratical checks and balances crews used to constrain captain predation. Second, I examine how pirates used democratic constitutions to minimize conflict and create piratical law and order. Pirate governance created sufficient order and cooperation to make pirates one of the most sophisticated and successful criminal organizations in history.

文章从海盗的法律、经济、组织等方面对暴力犯罪企业内部治理机构进行了考察。为了有效地组织他们的掠夺行动,海盗需要建立防止内部掠夺、最小化船员冲突和最大化海盗利益的机制。海盗们为此设立了两个机构。首先,作者分析了用于限制船长捕食的海盗制衡系统。其次,作者考察海盗如何利用民主宪法来减少冲突,建立海盗法律和秩序。海盗治理创造了足够的秩序和合作,使海盗成为历史上最复杂和最成功的犯罪组织之一。
一、简介
海盗以喧闹、鲁莽和混乱的掠夺而闻名。然而,实际上,海盗组织是另一番景象。现实生活中的海盗是高度有组织的罪犯,与小说中虚张声势的精神病患者不同,历史上的海盗表现出了复杂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海盗不能利用政府来执行或支持他们之间的合作安排。尽管如此,他们还是成功地与数以百计的其他不法分子合作。在无处不在的潜在冲突中,他们很少打仗、偷窃或欺骗对方。事实上,海盗之间的和平就像那些依靠政府进行合法的社会合作的组织间的和谐一样普遍。
为了有效地组织他们的掠夺行动,海盗需要建立防止内部掠夺、最小化船员冲突和最大化海盗利益的机制。海盗们为此设立了两个机构。他们的治理机构出于需要而自我执行。国家的正式执法机制不是包括海盗在内的犯罪组织的选择。虽然海盗犯罪的海上性质使得其内部组织和治理的某些方面是海盗持有的,但作者的分析强调了任何形式的有组织犯罪企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以及这些组织为克服这些问题所采取的制度解决方案。
海盗显然是有组织的犯罪分子,但他们的主要业务并不是给除了他们的成员的其他人提供服务,也不是对武力的垄断。正因为如此,与大多数关于犯罪组织的讨论不同,作者关注更为广泛的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的犯罪包含任何长期需要在多个罪犯之间的协调安排。作者分析的重点从犯罪市场的组织转移到犯罪组织面对的内部掠夺问题,以及组织面对这个问题的反应。
二、文献综述
Becker(1968)是第一个将理性选择决策的逻辑应用到罪犯身上的人。在他之后,其他的一些人将这种逻辑扩展到有组织的不法分子的决策中。Fiorentini 和Peltzman(1995)提供了关于犯罪组织的经济学的最好和最全面的文章集合。此外大量文献讨论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影响、犯罪组织的活动,预防有组织犯罪的最佳策略和出现有组织犯罪的原因。(见Anderson 1979;Reuter 1983,1987;Jennings 1984;Arlacchi 1986;Jankowski 1991;Dick 1995;Konrad and Skaperdas 1998;Garoupa 2000;Skaperdas 2001;Chang, Lu, and Chen 2005)
与这些问题不同的是,暴力犯罪组织的内部治理机构受到的关注相对较少。进入犯罪组织内部的困难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Levitt和Venkatesh(2000)对街头帮派的重要工作是例外。Gambetta(1993)和Reuter(1983)对黑手党的接触研究也是如此。然而,Levitt和Venkatesh关注的是帮派的金融组织,而不是他们的治理结构。Gambetta和Reuter的研究主要涉及黑手党对外界的保护以及它所服务的非法市场的组织。
而文章从海盗的法律、经济、组织等方面对暴力犯罪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了考察。这是文章与其他文献区别最大的地方。研究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学的文献通常聚焦于犯罪组织作为某种服务的提供者,通常是为犯罪世界内外的其他行为者提供保护。例如,Schelling(1971),是最早进行这项研究的人之一,他确定了犯罪组织向其他代理人提供执法服务的行为,并根据此,将高压垄断作为有组织犯罪的突出特点。虽然这一定义或许适用于黑手党,但它忽略了同样重要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即不为他人提供有用的服务,也不涉及胁迫垄断。海盗组织就是这种类型的有组织犯罪,这也是作者选择这类组织探讨内部管理机制的原因。
为了研究海盗的这些特征,作者参考了一系列历史文献。第一个是船长Charles Johnson的“General History of the Pyrates” (1726-28),其中包括一些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海盗。作者还引用了Alexander Exquemelin(1678) 对17世纪海盗的记述。他是一名外科医生,曾与海盗一起航行,并提供了有关海盗突袭、规则体系和社会组织的详细的第一手资料。海盗Willian Dampier(1697-1707)也出版了关于他航海事迹的杂志,作者在文章中也有涉及。Buccaneers与纯粹的海盗不同的是,他们经常在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抢劫船只。然而,很多时候,他们没有得到官方的许可就进行掠夺。在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早期,这些原始海盗影响并加入了纯粹海盗的组织,当政府停止发放掠夺许可证时,他们中的许多人变成了纯粹海盗。因此,海盗记录对于了解十七和十八世纪海盗的制度和组织很重要。
三、A “Nest of Rogues”
17和18世纪的海盗占据了形成主要贸易路线的航道。这些海域包括巴哈马群岛周围的水域,它位于从中美洲到西班牙的船只之间;连接欧洲和北美海岸的水域;古巴和海底之间的航线,将欧洲和非洲西海岸到牙买加的船只分隔开来;马达加斯周围的水域。这些区域包括大西洋、印度洋、加勒比海和墨西哥湾的大部分地区。连接加勒比海、北美大西洋海岸和马达加斯加岛的贸易路线因此形成了一个被称为“海盗”的环状区域,许多海盗在这里寻找猎物。
海盗的黄金时代,也就是海盗最鼎盛的时期,从1690年延续到1730年。从1716年到1722年是黄金时代的高峰。同时海盗是一个多样化的群体。例如,在1715年至1725年之间活跃在加勒比海的700个海盗,其中35%是英国人,25%是美国人,20%来自于西印度,10%来自于苏格兰,8%来自于威尔士。其他来自于葡萄牙、纳维亚、希腊和东印度。海盗们的种族也多种多样,根据1682年至1726年间23名活跃的海盗船员的数据,船上的黑人比例在13%至98%之间。如果这个样本具有代表性,那么平均25%到30%的海盗是非洲人后裔。与大多数人印象中的海盗船不同,他们非常庞大。根据1716年到1726年间37艘海盗船的数据,平均每个海盗船上大约有80人。有很多海盗船上有接近120人,并且拥有150-200之间的海盗船也并不少见。
四、商船组织
A. 高效的独裁统治
虽然有些海盗来自皇家海军,但大多数海军来自商船队。商船队是分级治理的,船长是最高长官,在他下面是高级船员,在他们下面是普通水手。这种等级制度赋予船长对船员的专断权力,船长的权威让他可以控制船上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食物供应、工资支付、劳动分配,当然还有船员纪律。
商船上的独裁统治是商船在面临特定的经济形势下对商船所有权结构的有效的制度回应。商船的所有者通常是十几个或更多的登陆商人,他们购买各种贸易船只的股份,并为他们的航行提供资金。除了提供船舶建造和持续维护所需的资金之外,船只拥有者还为他们的船舶提供装备、给养和水手的薪水。
商船所有者不会随船航行,所以在雇佣船员方面存在着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问题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的问题,包括照料船舶的疏忽,货物损坏的疏忽,挪用运费或垫付船舶航行所需的款项,以及直接盗窃船舶本身。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船只所有者会委派船长到他们的船上代替他们监督船员。将权力集中在船长手中,以指导船员的工作,控制食物和报酬的分配,以及对船员的纪律和惩罚,这些都使得商船船东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船员的机会主义。另外,海军法通过授予船长通过体罚控制船员行为的权力。
为了协调所有者和船长的利益,所有者使用了两种手段。首先,他们雇佣那些在他们所指挥的船只中持有少量股份的船长,或者,给那些未持有股份的船长少量股份。商船船长和他们船上其他水手一样,都领取固定工资,但与普通水手不同的是,船长成为了他们所控制船舶的剩余索求者,使他们的利益与不在场船东的利益相一致。其次,船东任命与他们集团的一个成员有家族关系的人担任船长。这确保了船长不会出现投机行为。
B. 船长掠夺的问题
虽然商船的独裁统治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船东面临的委托代理问题,但这样做却产生了另一种潜在问题:船长掠夺,被赋予代表船东管理船员权力的船长,也可能为了个人利益而轻易利用这种权力对付他的船员。
虽然商船船长有充分的自由来掠夺船员,但这并不是没有限制的。经济和法律等诸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船长的掠夺行为。缺点是不能完全的制约。名声也可以有效地限制船长的掠夺行为。虽然在18世纪中期水手人数接近80000人,但只有不到10000名船长。相对较少的船长人口促进了关于船长行为的信息共享。由于必须主动吸引水手,这有助于抑制一些商船船长的掠夺倾向。
在评估声誉能力以检查商船船长的掠夺性倾向时,也需要记住,17和18世纪的商船是在欧洲重商主义背景下诞生的。另一个可以检查船长的掠夺倾向是兵变的威胁性。然而,就像其他形式的革命一样,兵变是一种遏制当局滥用权力的风险和代价高昂的方法。船员们面临着集体行动的问题,这往往使他们无法推翻掠夺成性的船长。
五、海盗船组织
与商船组织一样,海盗船所面临的特殊经济形势对其组织形成至关重要。最值得注意的是,海盗不像商船那样面临所有者-船员委托-代理的问题。原因很简单:海盗并不是合法获得他们的船只。因此,海盗船上没有缺席的船主,在海盗船上,委托人就是代理人。正如一位历史学家所描述的那样,从这个意义上说,海盗船就像一家海上股票公司。因此,海盗并不要求船长将船员的利益与不在船上的所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海盗的这一特征很大程度上解释了商船和海盗船之间的鲜明对比。
然而,海盗船所有者-船员委托代理问题的消失并不意味着海盗不需要船长。许多重要的海盗决策,例如,如何与潜在目标交战,在“追捕”目标或被当局追捕时如何追击,以及遇袭时如何反应,都需要快速决策。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时间进行分歧或辩论。此外,海盗船和所有的船一样,需要某种方法来维持秩序。
因此,对船长的需求会产生进退两难的情境。一方面,一个在某些决定上拥有不容置疑的权威的船长对于成功是至关重要的。另一方面,如何避免拥有这种权力的海盗船船长像掠夺的商船船长对待船员的方式对待他的海盗船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A. 海盗的制衡
由于存在船长掠夺的风险,海盗船的船员们要限制船长滥用和欺骗船员的权力。为了做到这一点,他们在船上建立了一个分权的民主制度,或海盗制衡制度。即,船长在战斗中保持绝对的权威,使海盗能够认识到在冲突中取胜所需要的独裁控制的好处。并且,海盗们移交了船长分配物资、选择和分发战利品以及裁定船员冲突的权力,将这部分权力交由他们民主选举出来的舵手执行。
海盗船上的分权制度早于同时期17世纪和18世纪的政府。例如,法国直到1789年才有分权,同时期的美国也没有。直到1812年,西班牙才进行第一次分权。相比之下,至少一个世纪以前,海盗们在他们的船上建立了分立的民主政府。可以说,海盗的制衡制度甚至早于英国采用类似的制度,英国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才经历了三权分立。而海盗们使用了类似的民主分权制度,即便不是完全的民主分权,但在1680年代早期,他们至少有部分民主制衡。
除了这种分权之外,海盗们还对船长的权力施加了进一步的制衡。他们把这个职位改为民主选举产生的。分散的权力和船长的民主选举相结合,确保了海盗们“只有他们可能成为船长的情况下才允许此人成为船长”。船员们可以投票罢免船长,理由有很多。船长掠夺是其中之一。但懦弱、判断力差以及其他船员认为不符合船员最佳利益的行为也是其中之一。通过这种形式,海盗们认为,船长身份会落在一个比他们更有见识,更大胆的人身上。
B. 海盗的“宪法”
海盗的制衡系统有效地防止了船长掠夺船员。但是,仍然存在一个棘手的问题,把船长的权力分散给舵手,那如何防止舵手滥用权力,以损害船员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呢?
正如上文所述,舵手在海盗船上拥有许多权力。他们负责分配战利品和给养,解决冲突,以及对船员的惩罚,这给了他们足够的空间掠夺船员。有一种解决方式,就是像船长选举一样,舵手也是由船员民主选举产生的。但这些具体包括什么呢?比如,舵手们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分配战利品和给养?他们能随意惩罚船员吗?此外,根据什么来裁决船上人员之间的纠纷?
海盗们不仅害怕船长的掠夺,他们也反对任何可能危及他们为有组织的盗匪进行合作的行为,包括舵手制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海盗们制定了成文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他们的法律以及违反这些法律的惩罚,更具体地限制了舵手在履行职责时采取行动的范围。
随着时间的推移,海盗们将他们的协议条款和社会组织制度化。其结果是形成了一套被称为“海岸习俗”或“牙买加纪律”的习惯法和规则体系。十八世纪的海盗在发展自己的宪法时就建立在这种制度框架上。并且,船员间的频繁互动导致了信息共享,促进了宪法的共同性。
六、海盗船组织的有效性探讨
由于商船组织与海盗船组织的鲜明对比,海盗组织的效率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商船是合法的船只,因此有正式的执行权,这给他们比海盗有更广泛的组织选择。海盗是罪犯,因此没有政府的支持,不可以选择类似商船的组织。那么一种可能性是,海盗船的组织形式只是基于这样的困境,如果海盗也可以依靠政府执法,那么他们也会选择类似商船的机构。但实际上,海盗船组织是海盗面临独特的经济形式之下的有效的制度反应,而不是他们无法依赖政府。尽管海盗面临着商船不能依赖政府的限制,但商船也面临着海盗船没有的限制——需要解决所有者-船员的委托代理问题。考虑到海盗和商船所面临的不同的经济情况,如果组织这些船只的有效方式也不同,也就不足为奇了——这种差异是由两者之间的经济差异而不是它们不同的法律地位所驱动的。
A. 海盗战利品
作为这个问题的第一步,可以看看海盗探险的成功。如果海盗们只获得少量战利品,或者根本没有战利品,很明显,他们的组织并不是一个有效的组织。另一方面,如果海盗能够获得非常有价值的战利品,那么海盗组织就是一个高效的组织。有证据表明,如果海盗无法以独裁方式组织起来,抑制了海盗的效率,那么也不会有这么大的影响。虽然作者没有数据可以计算出海盗的平均工资,但有证据表明,海盗的巨额奖金也不是空穴来风。
由于缺乏更多海盗收入的数据,就不可能说17世纪或18世纪海盗的平均收入是一直高于17世纪或18世纪商船的平均收入。然而,确实有可能是这样的,例如,一名海盗在受审时作证说,“我们海盗在海上大量购买金银,这是很常见的事情,我们面前堆满了白银和黄金”。
B. 与私船组织的比较
然而,海盗掠夺的成功并不一定表明他们的组织的高效性。理想情况下,要评估海盗组织的有效性,应该与那些与海盗从事同样经济活动、暴力获取战利品但合法享受政府执法的海洋船只是如何组织起来的。如果能够识别出这些船只,并且它们表现出一些海盗船重要的制度特征,就更自信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海盗组织反映了对海盗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有效反应,不管是否得到政府支持。
幸运的是,这样的船只确实存在,并且在17世纪和18世纪与海盗船是同期存在的。这些船是私掠船,私掠船是由政府许可的私人战舰,用来骚扰敌国的商船。私掠船会讲这项活动所得的预订的部分与委任政府分享。他们的执照,有时被称为商船执照,在法律下确立了他们的合法性,官方允许他们掠夺敌人的商船。因此,私掠船用来管理的体制和安排是由委任政府制定的法律协议。
私掠船和商船一样,都属于不随船出行的商人。因此,私掠船没有选举出来的船长,也没有像海盗船那样的分权制度。由于私掠者与商船类似的所有权结构,使得私掠者所面临的委托代理问题与商船所面临的委托代理问题相似。如果私掠船船长可以被免职,或者不能对船员行使绝对权力,就会损害船主的盈利能力。
尽管有这些重要的区别,但私掠船和海盗船有一些共同的重要经济特征。最值得注意的是,私掠船和海盗船都进行掠夺行为。正因为如此,私掠船就像海盗船一样,载着大批船员,有时多达100人甚至更多。这样,他们就可以战胜他们所掠夺的小型商船。与海盗船类似,私掠船的规模使得船长很难监视船员在这些船上的行动,这使得私掠船采用了类似海盗船的分薪制度,而不是商船采用的固定工资制度。私掠船采用分薪制度是很重要的,因为我们知道,由于私掠船享有政府执法的全部好处,所以他们采用这种补偿制度并不是因为没有政府背靠。这表明,分薪系统对海盗的效率植根于海盗所面临的特定经济形势(大量船员参与抢劫),而不是因为不合法。
C. 与探险组织的比较
海盗组织效率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能或不能促进船员合作。由于海盗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紧密地在一起生活和工作,他们合作进行协调掠夺的能力是他们掠夺成功的关键性决定因素。
由于实现船员合作的难度可能因不同类型船舶所从事的活动而有所不同,因此必须考虑专制与民主的船舶组织如何影响从事同一活动船舶上的船员合作。因此,比较海盗和商船上的合作是没有帮助的。此外,由于所有的海盗船都是民主组织的,而所有的商船都是专制组织的,我们不能仅通过海盗船或商船来理解这个问题。
作者提出了另一个很好的案例研究这个问题:探险船。首先,在16世纪到20世纪之间,探险船开始了漫长的,通常是艰苦的未知水域的航行。他们的船员在海上共同度过了数年,在这种条件下,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其次,以此为目的的探索船组织模式有显著变化,有些人追求更专制的组织,另一些人追求更民主的组织。与商船、私掠船或海盗船航行不同,大多数探险者航行并不追求利润。他们的目的是发现世界上未知的部分,然后向好奇的陆地旅行者报告他们的发现。这是很重要的,因为与迄今为止所考虑的船只类型相比,经济方面的考虑在确定探测船组织方面并没有发挥重大作用。
并且,探险队的组织者决定了船只的组织结构。当政府主要自助并组织了一次远征,探险船的组织更倾向于独裁。由此产生的组织架构更像商船。当一个冒险家自己组织远征并筹集资金,探险船的组织形式更倾向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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