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政府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如何核算(6) 一、固定资产折旧额的确定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除按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有以下各项: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主体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注意: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的折旧额,具有明显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而政府会计准则规定,政府会计主体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既不考虑预计净残值,也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是直接以固定资产的成本作为其应计的折旧额。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对这部分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政府会计主体也应当先按照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当办理了竣工决算后,确定了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财务部门应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固定资产的价值,但是即使在实际成本确定后,对之前的会计期间按照暂估价值已经计提的折旧额,不需要再做调整;在今后的折旧期限内,按照实际价值计提固定资产即可。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折旧年限 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注意: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的折旧方法及折旧年限,具有明显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企业会计准则虽然也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同时给出了例外的条件,即: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只要出现了以上各类变化,企业就需要对折旧额、折旧期限、折旧方法等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三、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注意: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的折旧计提时点,具有明显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即,政府会计主体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时点为:当月增加,当月开始计提;当月减少,当月停止计提。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时点为:当月增加,下月开始计提;当月减少,下月停止计提。 四、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预算会计: 不做账务处理。 (后续内容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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