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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曲肽、泊沙康唑等50种国谈药可在药店购买、报销

 板桥胡同37号 2020-10-16

医药云端工作室: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编辑:安诺影

近日,佛山市医保局联合市有关部门拟定了《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用药保障及相关医保支付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奥曲肽、泊沙康唑等50种药品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特定病种外购药品清单(具体见文末附表)。门诊患者可以在广州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亲仁路分店等8家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零售药店购药、报销。

《意见稿》要求零售药店国谈药品的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谈判价格,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3个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广州药品集团采购最低中选价。

此外,后续国谈新增药品将按相关规则纳入到外购药品清单中,退出目录的药品自动退出外购药品清单。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3个药品,继续保留在外购药品清单中至2020年12月31日

《意见稿》明确医院外购药品(以下简称外购药品)范围为国家医保谈判目录中用于治疗我市门诊特定病种的相关药品(精神类疾病药品除外)。上述药品对应的仿制药纳入外购药品清单。

其中已经从国家医保谈判目录进入2019年版常规目录中的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3个药品,继续保留在外购药品清单中至2020年12月31日

今后,凡国家医保谈判目录新增药品按照上述规则纳入到外购药品清单中,退出国家医保谈判目录的药品自动退出外购药品清单。为了保障患者用药的连续性、可及性和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国家谈判转常规目录并成功挂网的药品由医院根据患者需要保证供应。

药品外购的条件:

参保患者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需使用外购药品清单药品,而就诊医疗机构出现药品短缺,无法及时提供所需的药品时,可依据当次治疗主诊医师处方(以下简称外购药处方),选择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零售药店)购买。外购药处方从开出之日起,3天内有效。

六家零售药店纳入名单

零售药店由市医疗保障局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产生。具体名单如下


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谈判价格,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3个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广州药品集团采购最低中选价。

参保患者在零售药店购买外购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按照《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关于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相关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核报范围,属于参保患者自负部分由参保患者与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经审核纳入医保基金核报范围的外购药品费用,属于参保患者自付部分的,按照我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入赔付范围。

外购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药品实际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予以医保结算。零售药店国谈药品的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谈判价格,外购药品清单中的国谈药品在协议有效期内出现仿制药的,其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3个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广州药品集团采购最低中选价。

在零售药店发生的上述药品费用,由零售药店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结算的有关规定与其结算。

到零售药店购药须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患者需要到零售药店购药时,定点医疗机构须为其在佛山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保系统)办理外购药处方核定手续,确定参保患者需要在门诊使用的药品名称、数量、疗程等信息,以及审核其病种诊断及药品使用适应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范围。

核定完成后,将每次外购药处方的信息录入医保系统,出具由定点医疗机构加具印章、主诊医师签名确认的处方,交参保患者到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零售药店须核对参保患者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在医保系统的外购药处方信息与纸质处方信息是否一致,核对资料无误的,按前款所述予以支付和结算,核对资料有误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药品质量安全多方共同保障

参保患者药品外购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安全、诊疗用药行为规范等由主诊医疗机构、医师、零售药店共同保障并承担相应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对医师在本院开出处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参保患者使用外购药品需提供注射等配套医疗服务的,由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予以解决,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参保患者提供配套医疗服务。 


《意见稿》还指出,市医疗保障局牵头,负责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用药保障工作,要不断创新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效能,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参保患者的用药权益。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外购处方的规范管理,强化医疗质量监管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管理服务行为。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外购用药相关医保支付事项的通知》(佛人社〔2018〕173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计生局关于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外购用药相关医保支付事项的通知》(佛人社〔2019〕11号)同时废止。
 
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特定病种外购药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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