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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对夫妻周末相约家中,酒后相互发生性关系,是否涉嫌犯罪?

 pjh漫步华尔街 2020-10-16


案例】 刘某与黄某夫妻,四人系同一大学同学,毕业后,分别在两个相距不远的城市工作,两家关系非常密切,几乎每个月两家能相聚一二次。2018年8月份一个周六,刘某夫妻驾车前往黄某夫妻家做客,席计都喝了少许红酒,稍有酒意,两对夫妻分别劝酒聊天,其中黄某一句不经意的话引得四人面红耳赤,于是刘黄两人与两名妻子心照不宣地当场相互实发生性关系。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对原案件经过改造,隐去地名及相关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对行为定性不会产生影响。以下笔者结合案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刘某与黄夫妻四人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因此,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秩序中的公共秩序。

三人为众,本案中,符合本罪的人数要求,且四人确实有相互淫乱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但对于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等是违法构成要件的内容,欠缺时间或地点要素,否认行为的违法性,即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客观的违法行为,当然不可能是犯罪行为。如非法捕捞海产品罪,只有在禁渔期内,行为人捕捞海产品的行为,才可能涉嫌该罪,否则,捕捞海产品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可能评价为犯罪行为。聚众淫乱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中并没有地点的要求,但地点往往决定该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众所周知,聚众淫乱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公共场所秩序,只有符合这一特征的聚众淫乱行为才可能评价聚众淫乱罪。

本案中,两对夫妻相约于家中实施淫乱行为,首先家中根本不是公共场所,谈何公共秩序;其次,家中为个人私密空间,并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具有当众的性质。因此,本案中,四个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公共场所秩序。

综上,刘某与黄某夫妻四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本案中,如果地点在酒店包房内实施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结语: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是犯罪行为。因此,认定犯罪时,首先要从违法(客观)构成要件着手,不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否认其法益侵犯性,无需再讨论责任要件。本案中,刘某与黄某夫妻四人在家中的淫乱行为,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违法要成要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公共场所秩序,因此,四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聚众淫乱罪“雷区”及解析

一、聚众淫乱的“聚众”要求三人以上(人数包括召集者本人)

“聚众”的本意理解。刑法中“聚众”应当将聚集者本人也计算在内,这是因为“聚”的含义是“会合、集合”,自己虽然是召集人,但是最后自己也要作为其中一分子而汇合在一起,因此从字面上理解应当包含召集者本人。从人数上看,小篆体“聚”下面是三个人,上面“取”,因此“聚”的本意就是“取三人”汇合为“聚”。

二、聚众淫乱包括同性之间淫乱,且包括性交以外的性变态行为

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是男男、男女、女女之间自愿在一起性交或者进行性变态的行为。“淫乱”,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交,即群奸群宿,也包括进行其他性变态行为,如鸡奸、手淫等。

案例:上海松江区法院判例(2013)松刑初字第1393号:余某(男)引诱张某、韩某(均为男性),位于本市闵行区某路的住处,以相互手淫的方式聚众淫乱。

三、虽是情人关系,为寻求刺激实施“男男女”或“女女男”(俗称“3P”、“双飞”)也会被定罪

案例: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判例(2017)皖1525刑初17号:叶某(男)和张某(女)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余某(男)也和张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为了寻求刺激,叶某邀请张某到余某住处,三人实施淫乱活动。

四、招卖淫女过来淫乱,一般卖淫女不计算在“聚众淫乱”人数中

卖淫女一般是为了报酬而一次服务于多人,其主观上跟聚众淫乱中满足变态心理有所不同,一般不计算在“聚众”人数中,简而言之,如果二个男的招嫖一个女的,由于二个男的无法满足“聚众”要件而不构成犯罪,如果三个男的同时招嫖一个妓女,则三个男的可构罪。或者二个男和一个女的再招嫖一个妓女,进行两两淫乱,则原先二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则可以构成犯罪。

案例: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例(2016)川1526刑初37号:被告人万东升邀请胡长根、张峰,并召来一名卖淫女(身份不详)到其家中淫乱,万东升、胡长根、张峰被判刑。

五、轮奸证据不足,改定聚众淫乱罪

案例: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2014)并刑终字第166号:被告人强某、赵某以唱歌、吃饭为由将郝某及被害人武某约出,后开房。在房间里,被告人强某、赵某先后与武某发生了性关系,武某有不情愿反抗行为,一审对被告人强某、赵某以强奸罪认定。二审对被告人强某、赵某改判为聚众淫乱罪。

六、同时嫖娼二名卖淫女,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类似的判例基本没有,对待此类案件须谨慎,因为存在一定的争议性,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聚众淫乱、寻求刺激的故意,嫖娼者虽然是是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的,但卖淫女主要目的是为了赚钱营利并不是为了寻求刺激,而本罪的特点是这么多人聚集在一起共同乱交、滥交。嫌疑人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招嫖二名女性同时性交的服务,与聚众淫乱罪的特点还是不同的,不能贸然的认定为犯罪行为,可以对嫌疑人做行政处罚。

七、淫乱行为仅限于身体淫乱活动

本罪的淫乱活动仅限于身体淫乱活动,比如性交、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如果聚众观看淫秽物品、聚众网上裸聊等不成立聚众淫乱罪。行为不能有强迫性,否则应视情况认定为强奸罪或者强制猥亵罪。

八、淫乱活动不要求公开化

有学者认为,“只要性行为是秘密实施的,即使召集、邀约行为具有公开性,也不应当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张明楷《刑法学》)。我们认为该理解过于狭隘,现实中几乎绝大部分聚众淫乱案件的淫乱行为都系秘密的,这符合人性的规律。但即便淫乱行为是秘密的,聚众淫乱者本身仍可以是一种蔑视社会、伤风败俗心态,并且随时预料到自己淫乱行为可能会被社会所知,侵犯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多人以上成年人基于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没有侵害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的观点并未被实务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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