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制度,原本应是纠正错案、上级审查监督办案的一个法定程序,但在现实中往往被人成功规避,下面先来扒一扒2018年5月1日之前复核程序中的各种“陷阱”,后面再教你现行的反套路招数。 四大不复核 民事 诉讼 终止 复核 批准 逮捕 终止 复核 简易 程序 不予 复核 事故 证明 不予 复核 一、民事诉讼终止复核,即事故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并经受理后,交警复核程序终止。 这是事故旧规复核程序中最大的坑,对方去法院提交一个民事诉状,就能成功阻止复核程序,让交管部门的复核程序形同虚设。 旧规如此设定的本意,可能认为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裁判文书的效力高于事故认定书,既然审判机关受理案件了,行政机关就应当让位。但是法官往往以事故认定系专业性工作,通常怠于审查而直接采信认定书内容。 二、批准逮捕终止复核,即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交警复核程序终止。 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中事故责任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标准,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终止复核,让复核程序变成死循环,堵死了所有事故当事人的复核救济渠道。 三、简易程序不受理复核,即交警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一律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复核申请。 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系简易程序处理,特别是财产损失事故和轻微伤人事故,甚至有的为了规避复核程序的监督,本来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也直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成功规避掉上级的监督程序。 四、事故证明不受理复核,即交警队出具事故证明后,当事人对证明内容不服的,不予受理复核申请。 有的事故事实难以查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各方责任,交警队只能出具事故证明书,甚至有的为了规避复核程序的监督,消极调查取证,草草出具事故证明了事。 事故证明书也是分清各方法律责任的根据,通常在保险公司或者法院是按双方同等责任来对待的,让原本责任轻的一方当事人吃哑吧亏,有苦说不出。 点击链接购书有优惠: 庆幸的是,事故新规已经弥补了以上四类复核大坑,然而不是每个地方都执行的那么好,实践中基层交警也不一定就熟知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事故新规。 下面介绍事故复核的五大反套路招式。 反套路招式 1 《认定书》或者《证明》一定要签收,这是交警队处理事故的证据,你签字与否,不影响其证明效力。 如果你连文书都不签收,那你拿什么去申请复核? 2 如不服认定,不管对方有无申请复核,你想复核就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不能因为对方已经申请,自己就不提了。 万一对方事后撤回申请,交警就得终止复核,你就玩完了。 3 申请复核的期限只有3个工作日,所以签收文书时一定要核对好日期,可以向办案大队或者其上级支队提交。 注意在这期间别被对方的花言巧语给忽悠了,先申请再撤回也无妨。 4 如果你被羁押了,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信任的人提交复核申请。 要叮嘱代理人提交申请不能超过3日的期限。 5 提交申请前,可以到交警队要求查阅、复制、摘录案卷证据材料,没有这些材料难以提出复核理由,申请书上要载明复核请求及理由和证据。 其他复核须知 交通事故认定后的复核工作,不同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要盲目搬照上述程序规则而误了机会,主要表现为: 复核申请期限从交警送达文书后即起算3个工作日,就算未被告知复核权利,也照样开始计算期限,虽然有悖于法理,但规章就是这么定的。 与行政复议不同,复核期间不可以去复核机关复印证据材料,要尽量在提交申请前就去办案单位要求复印证据材料,因为办案单位向上级支队移交案卷后就无法给你复印了。 事故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整个复核期间可能没有复核人员与你联系,并且复核结论很可能是邮寄给你的。 认定书不同于法院的诉讼裁判文书,那个在上诉期间是未生效状态,而认定书在被原机关撤销以前在理论上都是有效的证据。复核不作撤销原认定的结论,撤销原认定要在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上才予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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