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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的激辩:公共场所不戴口罩算不算失信行为?

 昵称72020678 2020-10-20

文章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我们不否认信用制度的独特功效,但必须树立运用信用管理机制的正确理念,即社会信用制度不能包治百病,滥用会使其效力衰减,应当慎重考虑是否有必要用社会信用制度来解决所有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多地出台文件,将社会信用管理机制运用到疫情防控工作之中。一方面,将隐瞒疫病史、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列为失信行为,除了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外公示,还对相关人员采取扣除信用积分、限制表彰奖励、限制享受便利化措施等惩戒措施;另一方面,对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者,给予信用加分等激励。(更多原文点击公共场所不戴口罩算失信?社会信用制度要防滥用 | 每日快评·战疫系列190阅读)

对此,「看懂经济」邀请几名看懂经济评论作家对此文进行了深度解读。(评论内容精选自看懂APP的解读)

董峥

信用卡资深研究人士,看懂APP评论作家

长期以来,中国在个人信用,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一直与世界主流观念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近几年,中国加大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是有目共睹的,每个人恪守信用,对于建设健康有序的社会经济生活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与完善,失信者所要付出的代价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对于失信行为的界定,无论是标准,还是在程序上,都必须严格、规范,才能体现出政策的公平,并让社会真正信服、敬畏。

征信企业对于个人所做出的信用评分以及信用报告应该是极为严肃的,是通过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个人过去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报告的一种活动。它的作用是帮助使用这些信息的企业或个人,预测未来是否履约的一种服务,是全社会对一个人进行客观评估的依据和参考,在征信业发达的国家,征信机构本身就要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并为此承担信用报告的公正性,美国的几大征信机构都是经过数十年打造的出来的,而中国却冒出了如此之多的征信机构。 

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牵头所做的《个人征信问题研究》中指出,征信行业不大,不适合大量的社会资本和许多没有征信数据处理能力、风险分析技术和金融服务基础的公司一拥而上。因此人民银行征信局长万存知在回应为何个人征信牌照问题时,提到了三个“没想到”,归结到一点就是八家进行个人征信业务筹备的机构尚未有一家能够达到发牌的标准。这也是严肃个人征信体系的一个客观反映。 

但是,原本很严肃的个人征信,在近年来一些地方或部门,却屡屡出现将失信惩戒随意化、扩大化和滥用惩戒的趋势,其中多属于道德范畴的不良行为,诸如:闯红灯、乱扔垃圾等,还有职业跳槽等与信用直接关联度不高的行为被纳入征信系统的趋势,引发公众对失信惩戒矫枉过正的忧虑,也与征信系统应有的严肃性、明确性,构成了不小的反差。

个人征信的基础,主要是是应该与信贷业务、社会公用事业费用欠费、国家司法惩戒等状况有关,像欠银行贷款、欠水煤电气等社会公用事业费用、在法律上被判有罪等,为了让参考这些信息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全面的评估,纳入到个人征信是正确的,但是很多涉及社会道德范畴的问题,诸如闯红灯、火车占座、乱扔垃圾,甚至疫情期间没有戴口罩等问题,应该有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规范来惩戒,而不应该由个人征信系统来实施。


李庚南

财经专栏作家、浙江钱塘江金融研修院特邀研究员,看懂APP评论作家

诚然,当今社会上不乏种种自私任性、狂妄自大、置社会公德于不顾的人与事,诸如霸座、闯红灯、破坏公共卫生、疫情期间拒绝戴口罩、逃票、欠费,等等。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无疑需要有相应的治理措施。

但不同的行为适用不同的规范,有些是法律层面的,比如在防疫期间拒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治理要求的行为,严重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承受相应的制裁;有些属于道德层面的,要施以道德谴责;有些则属于诚信体系方面,应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随着“限高”等措施的实施,将不诚信行为纳入个人征信,实施联合惩戒无疑具有很强的震慑力。但是,并非不好的、社会不认可的东西都要纳入征信系统。比如,闯了一次红灯,违反了交通法规,自然要受到交通法规的处罚;但这是否该列入不诚信呢?显然不合适。也许闯红灯有特殊原因,并非主观意愿。

征信自有征信的边界。毋庸置疑,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让全社会都处于一种信用信息饥荒状态,加快构建征信体系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我们也不能饥不择食。不能将征信泛化,随意扩大征信的边缘,甚至滥用征信。何谓征信?表面上看是对信息的征集。实际上则包含着对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的评价,即是否诚实守信。

征信一词源于《左传·昭公八年》中的“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实际上,诚信和征信有本质不同。征信的数据来源于金融体系,也主要用于获取金融服务,它应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而诚信是一个道德层面的概念,是评价一个人在某些领域是否守信,包括金融领域,也包括道德方面与其他人的相处、公共秩序的维护等等。不能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征信体系建设当作一件事处理,对哪些属于失信行为应有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界定。


何海锋

法学博士、诉讼律师、金融作家,看懂APP评论作家

简单想法如下:社会信用管理机制可以作为疫情防控的机制之一,说明信用本身的价值正在得到强化。这既得益于大数据的支撑,也得益于日趋制度化的运用。大数据和制度化,有一点共通的作用,就是让信用惩戒变得更加有确定性,更加可预测,而不是模糊和随意的。

因此,公共场合不戴口罩算不算失信,要到已有的信用惩戒制度中去寻找答案,而不能单纯服从于一时的政策需要,否则会降低社会信用管理机制本身的权威性。


黄文伟

《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作者,看懂APP评论作家

滥用社会信用制度会使其效能衰减,应当谨慎思索能否有必要用社会信用制度来处理一切问题。这是一种考虑。作为惩罚手段还得注意它的程序性。失信被执行人是经过法院审理程序的,因此,程序是公正。仅受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因为没有经过法院程序不宜列入失信行为,否则过分影响当事人的权益,而且时间一久,必然导致行政诉讼爆炸让社会承受更大成本。


席旸

律师、自由撰稿人,看懂APP评论作家

先为失信定义。法律上,对人身做出限制的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规定,所以失信必须触犯法律。需要人大或者国务院做出的法律法规来制定标准。

从社会治理看,老百姓直观感觉不符合道德标准的都属于失信。而道德标准很模糊,标准不一,所以应该从法律角度考虑。我的观点:任何没有触犯法律的行为不应该列入失信行为,否则就是信用制度的滥用。


王一超

法学教师、律师,看懂APP评论作家

先要确定一种行为是否真的失信,然后才能将其列入失信行为,后续基于失信评价的一系列不利后果承担才具有正当性。如果某一行为已经经过刑事法律评价,或者已经过行政处罚,列入失信行为具有合理性。

但是如果上述前提缺失,随意认定某类行为失信,进而让相关行为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是对还制度的滥用。“公众场所不戴口罩”一律定性为失信行为即属一例,如此认定的过程没有考虑行为人不戴口罩的主观行为,公众场所的人员密集度,及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民众对于此作法的质疑,原因之一也在于此。


高峰

法学博士,看懂APP评论作家

行政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不戴口罩算失信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显然这种滥用失信惩戒的行为是一种滥用行政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红头文件不可设定行政处罚。被计失信、权益受到影响、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救济途径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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