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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研究

 益善家园 2017-07-15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决定着一个国家、地区的诚信度。对于失信行为,除了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之外,更多的要依赖社会惩罚。这两个惩罚力度,决定着社会体系的基础。由于法律惩罚缺乏刚性,社会惩罚便成为了其有力的补充。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社会惩罚,就没有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越健全,对失信者和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就越健全。 市场经济本身具备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我们要进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从立法等各个方面完善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保证这种机制正常运行。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故意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行为的社会联防和制约惩戒机制尚未形成完备的社会惩罚机制;面向企业和个人、覆盖经济社会生活主要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建立未能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出全面的强有力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快建设步伐。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应当以建立全社会的诚信环境,形成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的;以发挥政府的示范作用,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为重点,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社会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信用实践活动、监督与惩戒机制四个方面。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培育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任务,开展社会信用流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环节,建立信用行业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 我国地方征信体系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各方面反映突出的征信相关法律不健全、信息数据部门分割、行业自律不足等。 同时,我们在推进地方征信体系建设中,还遇到其他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认真研究解决。在方法步骤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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