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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监管制度创新研究 (中)

 天承办公室 2021-08-29

中国信用监管起步较晚的原因

虽然我国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但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特别是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信用经济发育较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信用监管进度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中国信用监管制度创新研究 (中)

图6

1.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由于在我国实行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的管理,技术,创新和运营在当时都是由政府在进行决策,在这种体制下,社会信用的重要性无法凸显出来,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实际上只是完成财政拨款,而没有深入到信用层面。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确立,信用问题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阻碍,由于信用经济发展滞后,普遍缺乏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规范,实际社会信用关系薄弱,政府、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

2.政治制度尚未完善,政府信息透明度低下

我国政府内部监督能力、政府诚信度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程度都较为低下,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信用监管制度建设。政府内部监管政府信用监管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我国政府对于内部本身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督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时,我国的不同主体对于政府信用监督力度不足,各系统之间的配合默契较低,特别是社会舆论对政府信用行为的监督仍有很大提升空间。这些政府自身亟待解决的问题都已经或者将会在我国进行信用监管制度建设的过程中造成负面影响。

3.思想较为保守,存在一定的“官本位”思维

社会生活中每个行为主体的信用情况以及对信用的观念都将受到社会信用环境的影响并对其产生反作用。相较于西方国家,特别是海洋国家,我国思维方式较为保守。在地域特性与传统的历史文化双重作用下,逐渐进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内陆地区思想的开放程度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甚至没有根除“官本位”思想。传统的诚信文化自然有利于社会诚信氛围的培育,但保守的思维方式使得我国的信用建设难以顺应时代的潮流。

4.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奖惩机制仍未建立

信用法律环境的建立可以使政府和信用管理专业公司的信用数据采集实现真实、合法和开放的访问,进行合法的传播和操作处理。政府的权力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制约,而我国的信用相关法律尚未健全,特别是针对政府部门信用监管问题的法律存在一定的缺口,经常会出现政府“自我授权、自我监督”的情况。同时,对于政府以及企业等社会主体的失信行为,我国缺乏有效的约束惩罚机制以及相应的责任落实与追究和失信赔偿机制。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与奖惩机制的缺失将会给今后我国的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带来诸多困扰。

三、国内外信用监管制度经验借鉴

针对新时代中国信用监管制度出现的新问题,在借鉴国外信用监管制度建设经验以及总结国内各部门各地方信用监管制度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对信用监管制度的核心机制进行创新并提出新的实现路径;更好地发挥政府、企业、媒体、个人以及各行业组织协会在社会信用体现建设中的作用以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教育等方法推动信用监管制度创新,从而调动凝聚社会力量切实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健全我国信用监管体系的必然要求。

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总结

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信用经济,经济较发达的国家都在社会信用关系以及信用监管制度建设等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创新。其中的佼佼者诸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均建立了相对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给后来者提供了诸多参考经验乃至模式选择。而同为发展中国家巴西、印度等金砖国家在此方面进行的探索则对于我国更加具有借鉴意义。在考察这些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汲取经验、吸收教训,可以使我国信用监管制度创新明确目标、少走弯路,是建设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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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1.建立健全信用法律体系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处于初级阶段,而信用法律也相应地处于初级阶段,基本法律、指导性文件和监管细则都还很不完善。通过健全信用法律体系强化信用监管并依次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是势在必行的,特别是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建设。

2.促进社会征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所谓的信息完全对称,而信息获得的高成本往往会导致由于不对称引起的失信行为,这时就需要构建一个第三方的信用平台——征信体系。无论是欧美还是日本南非,都建立了完善的征信体系,这是信用管理系统运行的前提,是一个良好经济信用环境的基础保障。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促进区域和行业间信息交流共享,提高信息开放度是我国信用监管的必行之势。

3.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监管过程中的作用

从各国的经验来看,离开了政府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是很难顺利推行的,在我国更是如此。作为“强政府”的典型代表,我国政府应当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除了通过建设“信用政府”等举措发挥表率与带动作用之外,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法律体系,促进相关司法公正,而商务信用与社会信用的建设也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与支撑。

4.加强对信用行业的监管

我国信用行业起步相对较晚,特别是私营征信机构发展水平较低,需要强有力的行业监管来保证其健康发展。而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素质以及政治法律环境等因素共同决定了我们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应当以行政监管为主、行业性监管为辅,并结合社会性监管等方式全方位保证信用行业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5.加快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发展

虽然我国信用需求日益增长,信用服务业逐步发展,但是我国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很不平衡,与其他典型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过程中,我国应当加强政府的支持与引导、吸收社会投资,同时促进其市场化运作。

6.发展信用教育,强化信用意识

最好的监管方式应当是预防,作为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教育与诚信管理一向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从以上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在社会信用体现建设过程中应当对公民的诚信教育应当从小做起,并将诚信教育贯穿整个社会生活中。与此同时,在诚信教育过程中应当注重方式的趣味性与多样性,避免教育手段单一化,逐步建立完善的诚信教育系统格局。此外,还应当加强对诚信管理人才的培育,以增强信用监管机制的稳健性与可持续性。

国内信用监管制度建设经验总结

随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诸多原本被经济快速增长所掩盖的社会信用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并日益影响着我们对美好生活需要的追求与向往。为了促进社会信用缺失问题的解决,推动企业诚信文化、城市诚信文化、社区诚信文化和校园诚信文化的发展,我国各政府部门以及各地区根据其具体情况做出了针对性的制度建设,为我国整体社会信用监管制度探索了道路、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中国信用监管制度创新研究 (中)

图8

1.地区经济特点与发展目标决定信用建设模式

从我国省市的信用建设可以发现,其方式在大体方向与规划上基本一致,但是具体实现方式、政府参与程度等存在很大不同。通常而言,信用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相对更需要政府的参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大不相同,信用建设的步伐自然也不一致,手段也各不相同,因而我国信用建设应当因地制宜,不能照搬照抄。

2.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多领域协同推进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务诚信是关键、商务诚信是重点、社会诚信是基础、司法诚信是重要内容。对于完善的信用体系,这四方面缺一不可,我国信用监管制度创新必须兼顾各方,促使各领域信用协同发展,进而增强整体信用体系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3.与时俱进,促使信用监管与时代结合

信用监管应当与时代潮流结合、与科学技术结合,各地区的信用建设都十分注重运用新的科学技术、建设创新示范区等,以此使得信用服务紧随经济发展步伐。只有高技术水平的社会信用监管才能适应时代的潮流、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因此通过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促进社会信用监管制度的完善,是我国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

4.弘扬传统文化,普及诚信教育

两千多年前我国便崇尚诚信,虽说时代赋予了其新的内核,但作为普世价值观,诚信文化如今仍是引导社会成员诚信自律的重要途径。普及诚信教育、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等举措是我国信用建设的必要手段。

5.政府是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最主要的作用。信用体系与信用监管制度建设之类涉及社会各个领域的事项,离不开政府的参与,由于某些信用信息的非公开性以及信用建设一定程度上的非营利性,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信用建设均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6.加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成员信息信用记录的健全,信息归集制度与信息共享制度的健全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条件,而全国信用体系的健全必须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地区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为前提。

7.尚须优化环境、加强协调

虽说北京等地区信用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信用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最突出的问题便是信用法律的缺失,尤其是缺乏征信数据公开方面的法律保障。确保信用市场逐步有序开放,当务之急就是加快立法、完善全国性的信用法律与地方法规,使得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

其次,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与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较为割裂,更像两个完全独立的系统且企业信用制度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之间缺乏协调性。我国各地根据当地情况选择了不同的行为主体入手进行信用建设:如以上海为代表的地区选择个人信用作为先导,而甘肃等地则更注重企业信用建设。但是企业与个人是不好分开的,个人是企业的基本元素,企业的信用离不开企业每个人的信用,尤其是企业拥有者、高层管理者的信用。因而国外普遍更加重视个人信用的建设,企业信用一般都会落实到企业的每一个成员。

此外,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更多是以市场为主导的,包括德国等最初由政府主导的国家也在向由市场主导转化。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政府主导是必然选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紧随世界规范,使得市场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最后,应当学会与时俱进,将信用监管制度创新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相结合、与时代的要求相结合。在“大数据”时代,利用新的技术解决信用信息分散问题,建立统一信用大数据平台,为全社会低成本、公平、客观、透明的信用信息,为社会经济发展、信用体系建设作出贡献是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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