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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给企业提供应税劳务,个人的个税如何计算

 叶lB7Z3O337B5 2020-10-20

企业接受个人提供的劳务,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一般要求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一般分为劳务报酬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那么,企业接受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并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是否仍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呢?

如果是代开的劳务报酬所得,那么,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仍由扣缴义务人(受票方)代扣代缴。如果是代开的经营所得,那么,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当场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出具完税凭证。

案例1 劳务报酬所得 李某为XX公司提供了劳务服务,约定个税税前收入15,000元,在税务机关代开了劳务报酬所得发票,假设税务机关未代扣个人所得税,那么XX公司支付劳务费时需代扣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XX公司实际支付给王某的劳务费计算如下:

第一步:应代扣代缴的个税金额=15,000×(1-20%)×20%=2,400元;第二步:实际支付给个人的金额:15,000-2,400= 12,600元。该种情形下,企业应取得劳务费发票金额为15,0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2,400元,企业实际应向个人支付12,600元。

案例2 经营所得 李某为XX公司提供了劳务服务,约定个税税前收入15,000元,在税务机关代开了经营所得发票,个人所得税当场缴纳,XX公司实际支付给王某的劳务费计算如下:第一步:李某需要缴纳的个税金额=15000*0.5%=75元,第二步:实际支付给个人的金额:15000-75=14925元。

注:这里的经营所得是核定征收的,0.5%是小编当地的税率,但是由于地方不同,税率也不同,具体需要去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在实务工作中个人税务局代开这种方式可能会出现争议,因为在预扣环节扣的比较多,特别是开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还会参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个人可能会不太愿意,如果企业去承担又会觉得吃亏,这种争议也并没有什么很好的解决方法,只能通过双方协商得到一个双方都认为合理的办法。但是大部分企业到最后实在没办法都是给个人承担了税金的,不然企业这部分真实支出没有取得相应票据的话,就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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