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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之工期顺延中的送达问题

 释然无相 2020-10-20
引言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颁布,我国建设工程市场愈发规范,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着标的大、履行期长等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在履行合同时,往往更加关注合同履行时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其中包含众多实务难点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6条的规定,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需要及时做好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签证索赔工作,而签证索赔文件的送达是否有相应的注意事项,本文将对此进行阐述。

签证索赔文件送达的注意事项

1.选择EMS(邮政)邮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5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的邮寄送达业务都交给了EMS(邮政),这使得许多法院在接收快递时只接收EMS的快递,对于其他的快递不予接收。可见,EMS是国内适用面最广,公信力最强,最适合作为送达证据来源的邮寄方式,在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并发送签证索赔文件时,应当优先适用EMS。

2.寄件单和回执单均要保存。

通过快递和挂号邮寄方式发送文件,仅能证明发送过文件,但不能证明文件已经送达。因此,在寄出快递或挂号邮寄后应及时到邮局查询,或向EMS索要回执(全称邮寄跟踪单),并与寄出证据作为送达证据一起归档管理,组成完整的证据链。

3.寄送重要或内容较为复杂的文件时,建议进行公证。

对于重要或复杂文件的投递,建议一般采用公证邮寄的方式进行,不仅需要公证邮寄的时间、地点、对象,还要公证邮寄的内容,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关于送达环节。在送达时,往往还会遇到对方当事人拒收的情形,从而引起争议。若出现这种情况的,应当请公证机关作出相应证明,记录下我方已经向对方当事人递送,但对方当事人拒收的事实,亦可证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已正式送达对方。同时,在文件邮寄后,应当随时关注邮件送达情况,如果发生误投或是无人接收的情形,应当马上重新查询对方当事人实际地址,再次进行邮寄,避免无效送达。

4.采取电子送达,应当发送至合同约定双方指定的电子送达地址。 

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不同,需要首先证明该电子地址属于对方当事人所有,才能进一步证明相关文件已送达对方。而按照现今的电子网络实际情况实际,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去证明电子送达地址的归属,在实务中具有较高的实践难度,故最好的方式是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明确的电子送达地址,以避免相关争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电子送达的最优方式为电子邮箱,避免使用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

5.寄送电子邮件时,应当避免使邮件附件过大。 

过大的邮件附件会使其附件被系统定期清理,从而无法证明邮件内容,故如果相关邮件内容过大,应当还是采用传统方式为佳。

6.使用固定的电脑进行邮件附件的保存和发送。 

电子证据提供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电子信息的原始载体,作为在法庭上供对方质证的证据原件,因此,为了方便电子证据的统一提供,建议采用固定的电脑保存,有利于相关电子证据的证明。

结语

实践中,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不仅需要做好相应签证索赔文件的制作或拟定,还需要关注签证索赔文件的送达事宜,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减少在主张工期顺延过程中,出现相关法律风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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