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咨询小编这样一个问题:“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政策,但税管员却通知,今年开的所有免税发票补税。” 到底怎么回事?既开专票又开免税发票,开具的免税发票都要补税吗? 以下我们分三部分来讨论: 1、一般纳税人:既开专票,又开免税发票,需要补税吗? 2、小规模纳税人:既开专票,又开免税发票,需要补税吗? 3、疫情期间,哪些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 01 一般纳税人 既开免税发票又开专票, 需要补缴税款吗? 我们根据下面提出的问题分析一下: 1、该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属于生活服务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经过询问,该公司餐饮业务全部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免税发票。住宿业务也享受了免税政策,但因某些客户的要求,又同时开具了专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所以,该公司住宿业务又享受免税业务,又开具专票,是不符合规定的。 3、税管员通知该公司今年开具的住宿费免税发票,全部补缴,是没有问题的。 对于此类的问题,税务总局在答疑中,也给了明确的回复! 但,又有人有疑问了:“为什么光补缴开具的住宿费免税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餐饮业务开具的发票也应该补缴税款呀?” 根据规定,餐饮业务开具的免税发票也是应该补缴税款的,但如果纳税人全部享受免税,相应的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则不利于业务的开展。 所以,针对此次疫情,税务总局的官方答疑体现出:对于免税的管理相对宽松了,允许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项目分别选择免税的享受。所以,餐饮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后,放弃免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放弃减免税后36个月内不能再申请减免税。 结论: (1)、同一项业务,对不同客户既开免税发票又开专票的,需要补缴税款吗? 答:需要补缴税款 注意,此处同一业务所开具的免税发票,应当全部补缴税款!!! (2)、部分业务既开专票又开免税发票的,需要补缴税款吗? 答:不需要 注意:此处只是针对疫情期间免税政策,以后免税政策勿套用! 02 小规模纳税人 既开专票又开免税发票 需要补税吗? 答案:不需要 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部分业务放弃减免税还是根据不同消费对象放弃减免税,都是可以享受的免税政策。 举例:湖北省某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取得销售货物收入50万元,其中10万元销售给B公司,按照B公司要求开具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这10万元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剩下的40万元开具免税发票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不需要补缴税款。 为什么小规模纳税人那么特殊?其实也不难理解,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抵扣问题,更不涉及免税项目,其进项税不能抵扣问题,所以相对于一般纳税人没有那么多的要求。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放弃减免的,不需要书面申明和报税务机关备案。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不受36个月的限制。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短视频,来具体了解一下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部分减免,怎么回事? 在此提醒!如果纳税人享受针对疫情所出的优惠政策,请对照自查,是否开错发票,以免多缴税! 03 疫情期间,哪些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 以下五类实行免征增值税: 1、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3、生活服务; 4、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 5、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 执行期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优惠政策一: 以下五类实行免征增值税: 1、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3、生活服务; 4、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 5、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 执行期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优惠政策二: 湖北省:适用3%征收率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非湖北省:适用3%征收率的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 执行期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此处,我们还精心准备了一张思维导图,方便大家更清楚的了解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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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7932huhayou > 《专业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