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律出版社 在《九民会议纪要》发布后,对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得到了相应梳理,对赌权利的不确定性也得到了较大改善,但其中涉及的很多问题仍值得深入探讨和商榷。私募基金所「享有」的对赌权利的落空风险即是其中之一。本文将以股权回购为例试论之。 对赌是私募基金在股权投资活动中常用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为了在投资预期发生偏离情形时,通过行使回购权或补偿权等对赌权利来最大限度地取回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然而,由于对赌所涉利益关系复杂,涉及投资者、目标公司及原股东等众多不同主体之间的不同利益诉求,因此私募基金“享有”的回购权或补偿权未必能够在实践中顺利实现,甚至可能面临权利落空风险。在法律上,这种权利落空风险同样存在,只是这种法律上的落空风险主要源于法律适用问题。一般而言,对赌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公司、合同、物权等方面的“一般法”以及国有资产和公司上市规管等方面的“特别法”。然而,由于对赌所涉利益关系复杂,事实甄别有时难度较大且甄别结果会存在差异,而这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以及不同的法律后果。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所“享有”的对赌权利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情形。 在《九民会议纪要》发布后,对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得到了相应梳理,对赌权利的不确定性也得到了较大改善,但其中涉及的很多问题仍值得深入探讨和商榷。私募基金所“享有”的对赌权利的落空风险即是其中之一。本文将以股权回购为例试论之。 回购权通常是私募基金最在意的一种对赌权利,回购条款通常也是投资协议中最常见的一种约定,可简单示例如下: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如私募基金增资方根据前述条款行使股权回购权,要求目标公司原股东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审判机关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如增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审判机关则可能不会支持,从而使增资方的回购权落空。《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如下: 尽管《九民会议纪要》有规定,仍需指出的是:
答案是未必尽然。这可从多个案例分别进行考察。 审判案例:阳亨公司案 ▏基本案情:
▏终审观点:
▏法律回看: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除上市指标未达标这一股权回购触发条件外,各方还在后续签署的《股权转让专题会议纪要》中对股权转让或回购的条件进行了再次约定,即:
在案件审理中,这一表述最终被法院解读为“按规定履行股权受让的内外部审批手续”,且满足这一条件方能回购股权系为各方所明知,同时条件具备与否亦取决于政府主管部门是否审批,并非目标公司原股东可单方决定,由此最终认定股权回购条件不成立,驳回了阳亨公司的股权回购诉请。换言之,本案投资者股东对原股东“享有”股权回购权落空,并未产生实际的回购法律效果。虽然本案最终裁判结果与《九民会议纪要》存有出入,但二者之间并无实质性冲突,因为《九民会议纪要》对原股东回购权的支持也是以回购权条款生效且无其他无效事由为前提的。 在讨论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回购权之前,有必要简单回顾一下“海富公司案”。 审判案例:海富公司案 ▏基本案情:
▏终审观点:
▏法律回看:
海富公司案是一起被广泛关注和讨论的案件,通常被视为私募基金投资对赌第一案。自该案终审判决后,业内形成的普遍观点是:
事实上,海富公司案并非对赌的股权回购案例,而是对赌的补偿案例。然而,由于目标公司无论是回购股权还是实施补偿,均需目标公司向投资者付出相关代价或款项,因此均可能涉嫌违反前述原则和规定,从而导致相关约定无效。有鉴于此,海富公司案的审判观点在后续的目标公司补偿案件以及目标公司股权回购案件中均得到了广泛沿用,这些后续案件也未再引起类似于海富公司案的广泛关注。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华工公司案”的出现。 审判案例:华工公司案 ▏基本案情:
▏终审观点:
▏法律回看:
华工公司案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有观点甚至认为该案是对海富公司案的否定。实则不然。
由此可见,华工公司案并未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而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是海富公司案的审理和裁判起点。华工公司案根据其事实和法律可行性认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有效,而没有直接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及《公司法》相关规定认定对赌无效,恰恰体现了对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尊重。因此,华工公司案不是对海富公司案裁判观点的全盘否定,而是在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对海富公司案审判观点的深化和演进。 需要注意的是,在华工公司案做出终审判决前后,还有一起目标公司股权回购案件做出了与化工公司案相反的判决,即“现代基金案”,而现代基金案认定目标公司回购投资者股权无效的一项重要依据恰恰是: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以及《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等相关规定。 审判案例:现代基金案 ▏基本案情:
▏审判观点:
▏法律回看:
通过回顾前述案例可以看出,股权回购权并非法律赋予私募基金的天然权利,股权回购权在实践中能否得到审判机关支持或能否依预期存在显然存有变数,而《九民会议纪要》在这些变数审理方面恰恰是给审判机关预留了空间的。换言之,审判机关在审理这些变数时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支持私募基金对原股东的回购权,也不能一概否定对目标公司的回购权。同时,《九民会议纪要》也要求:
《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审理对赌案件的要求显然是符合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实践的。除投资对赌涉及的复杂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外,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活动本身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会涉及投前调研、文件谈签、投资操作、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诸多环节,而各方在这些环节中的不同行为或举措都最终可能影响相关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此外,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也可能充满创新安排,比如实践中即有目标公司为原股东的回购责任提供担保的情形以及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回购责任的情形。《九民会议纪要》显然是考虑到了私募基金的这些股权投资活动特征,给审判机关留下相应自由裁量空间也在情理之中。换言之,《九民会议纪要》给审理私募基金回购权案件提供了方向性指引,但并未做出必然支持或否定私募基金回购权的规定,私募基金所“享有”回购权的落空风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始终会存在。 为防止回购权落空,这就要求私募基金在设定股权回购权时,不仅需要对目标公司及其利益关系人进行充分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制定相适的投资协议及回购条款,而且需要从法律上论证这些回购条款的合法性,以免回购条款因违反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或未生效。在完成投资操作后,私募基金还需做好投后管理,并根据目标公司及其利益关系人的情况变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针对安排,包括调整原来签署的相关协议或文件。此外,私募基金还需考虑投资各环节之间以及各行为之间的匹配问题,以免因为相关环节或行为之间冲突或脱节而产生预期上的误差,更需在发生争议时根据事实情况对回购主体的选择、回购成本的认定、回购触发条件的认定、回购责任的承担主体等问题予以充分考量,制定行动方案,以使股权回购权能够得以实现。 [1] 李亚,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莉,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费思敏,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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