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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问题,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答复如下:
一、申请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二、成立筹备组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三、筹备组开展工作
(一)召开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
1.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筹备组会议;
2.一次性告知筹备工作程序;
3.筹备组成员推选组长并进行工作分工;
4.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二)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
5.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6.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四、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报告(1份)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1份);
3.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核原件,各1份)
4.委员报名表、产权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报名参加首次(换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通知(复印件,1份);
6.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公示原件、图片资料,各1份);
7.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公告(复印件,1份);
8.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报名的通知(复印件,1份);
9.首届(换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公示(公示原件、图片资料)(各1份);
10.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公示原件、图片资料)(各1份);
11.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物业招聘方案》(原件,各1份);
12.小区业主名册(复印件,1份);
经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持身份证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初审并盖章同意备案的资料,到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资料进行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2.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3.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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